界面新聞記者 | 董林楊(實習) 張曉云
8月22日,最高檢公布了四則指導性案例,劍指金融領域新型職務犯罪。其中第二個案例披露了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資產)原總裁助理桑自國的犯罪細節以及判決情況。
2019年9月7日,桑自國被帶走調查,距今已過去四年。
法院一審判決,桑自國犯受賄罪、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桑自國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超1億元獲刑無期
指導案例顯示,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某利用擔任甲公司投資投行部總經理,乙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或個人在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公司、個人給予的股權、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5億余元。
其中,2015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郭某實際控制的泉州某公司借殼黑龍江某公司上市、獲得乙公司融資支持等事項提供幫助。借殼上市成功后,黑龍江某公司股票更名為泉州某公司股票。
2016年9月,桑某安排朋友蔣某與郭某簽訂股權收益權代持協議,約定郭某低價將泉州某公司股票500萬股股份收益權以上市前的價格即每股7.26元轉讓給蔣某,協議有效期至少為一年,按照退出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折計算回購股份金額,蔣某向郭某支付3630萬元。
2017年3月,協議有效期尚未到期,蔣某見市場行情較好,遂與郭某簽訂協議,約定由郭某提前回購股權收益權,回購總價款為6200萬元。同年4月至7月,郭某分兩次將6200萬元轉賬給蔣某。蔣某實際獲益2570萬元,并與桑某約定平分。
據披露,桑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2015年6月,乙公司管理的一個基金項目成立,桑某讓其朋友溫某的云南某公司投資1.61億余元作為基金劣后級,后其中的1.3億元出讓給乙公司,云南某公司剩余3132.55萬元劣后級份額。
為幫助云南某公司提前轉讓該剩余部分份額獲利,2018年2月,桑某找到朱某幫助承接,同時未經乙公司經營決策委員會及董事會研究決定,違規安排乙公司向朱某實際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出具函件,表示知曉上海某公司出資1.01億元購買云南某公司剩余的全部劣后級份額,并承諾將來按照其出資份額而非基金份額分配股票。
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出資1.01億元承接云南某公司劣后級份額后,云南某公司早于乙公司退出該基金項目,并獲利7000余萬元。因云南某公司提前退出,導致改變了劣后級合伙人分配協議等文件約定的浮動收益分配規則,使得基金份額年化收益出現差別,經會計師事務所測算,乙公司少分得投資收益1986.99萬元。
桑某還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桑某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乙公司及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某基金證券賬戶投資股票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價格等未公開信息。經證監會認定,上述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其間,桑某違反相關規定,利用上述未公開信息,操作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下證券賬戶進行關聯趨同交易,非法獲利441.66萬元。
2020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桑某犯受賄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提起公訴。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桑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桑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的方式受賄
該案中,桑某是以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的方式受賄。
據經濟觀察網此前報道,桑自國是位“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很強的”經濟學博士。曾有接近案情的人士對記者表示,“他在做一些個人的非法交易前,經常與他的律師朋友進行討論,以圖規避法律風險。這也給后來的辦案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最高檢在指導性案例指出,從其受賄方式來看,相比直接收受現金、貴重物品等,以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的方式受賄的確具有隱蔽性。桑某等人也辯稱,簽訂的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屬于正常商業投資。
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指出,該筆系以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的方式受賄,不屬于資本市場正常的投融資行為。
一是簽訂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的背景異常。桑某安排蔣某與郭某簽訂協議時,郭某公司沒有大額融資需求,且當時公司已經上市,股權價格正處于上漲區間,郭某將500萬股股權收益權轉讓給他人,屬于讓渡具有高度確定性的預期利益,不符合常理。
二是轉讓價格異常。雙方簽訂協議時公司已經上市,桑某方按照公司上市前的價格計算應支付的價款,顯然與正常交易價格不符。
三是回購時間異常。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約定協議有效期至少為一年,也就是桑某方至少在一年后方能要求郭某公司回購股權收益權,但在協議簽訂后六個月左右,桑某方為兌現收益,即要求郭某提前回購,有違協議約定的主要條款。
此外,桑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郭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借殼上市、獲得乙公司融資支持等事項提供幫助。綜上,涉案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協議具有虛假性,實為權錢交易、輸送利益的手段。
最高檢認為,辦理以投融資方式收受賄賂的職務犯罪案件,要綜合審查投融資的背景、方式、真實性、風險性、風險與收益是否相符等證據,判斷是否具備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對于利用股權收益權代持融資等投融資手段進行利益輸送的受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著重審查投融資的背景情況、請托方是否有真實融資需求、投融資的具體方式、受賄人是否支付對價以及是否需要承擔投資風險、風險是否與所獲收益相符等情況。
對于資本運作或相關交易異于正常市場投資,受賄人職務行為和非法獲利之間緊密關聯,受賄人所支付對價與所獲收益明顯不對等,具備受賄犯罪權錢交易特征的,依法認定構成受賄罪。
該指導案例的桑某正是長城資產原總裁助理桑自國。
公開資料顯示,桑自國,男,漢族,1971年5月生,山東臨沂人,經濟學博士,1993年7月參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后在人民銀行山東分行、山東證券公司、上海點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永匯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起,歷任華融公司部門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2011年,桑自國加入長城資產。在此后5年間,歷任中國長城資產投資投行事業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位。期間,其還擔任長城國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16年3月,桑自國任長城資產總裁助理,直至2019年被免去該職務。
2019年7月9日,桑自國被帶走調查。
2020年1月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顯示,桑自國被“雙開”。通報顯示,桑自國“目無法紀、擅權妄為,內外勾結、損公肥私,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親’‘清’不分,甘于被‘圍獵’,與不法商人抱團謀利,大搞權錢交易;親情觀扭曲,肆意弄權、營私罔利;生活腐化,道德敗壞。桑自國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