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網經社 十九
01 中消協出手,網約車聚合平臺被戴上“緊箍咒”
所謂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網約車聚合平臺作為網約車的新模式,為許多尤其是中小網約車運營商提供了流量支持,此外其盈利模式更簡單,不需要承擔司機招募、司機管理等其他成本。
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統計,截至2023年7月31日,全國共有322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環比增加4家;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7月份共收到訂單信息8.21億單,環比上升7.6%。其中,網約車聚合平臺完成2.32億單,環比上升6.4%。
4月26日,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網約車聚合平臺做了界定與責任厘清。五部門《通知》劃出了聚合平臺的“三不得”,即“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為進一步厘清壓實網約車聚合平臺責任,從供給側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基礎,中消協將從以下方面對規范管理網約車聚合平臺開展社會監督: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有直接的管理和核驗責任,應是第一責任人。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有義務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本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的資質承擔責任。網約車聚合平臺督促合作網約車平臺合理、有效落實核驗責任。
用好首問負責制度避免推諉扯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結合各自服務內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的咨詢投訴,主動聽取消費者意見建議,自覺接受消費者監督。
“亮證、亮照、亮規則”是網約車聚合平臺法定義務。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等內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須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02 網約車聚合平臺放肆生長,滋生諸多亂象
隨著我國網約車市場的發展,在獨立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幾番混戰后,互聯網平臺入局開辟了網約車第三方聚合的新模式。自2017年高德打車首創聚合打車模式以來,聚合平臺的發展已走過六年年多時間。基于流量和便捷優勢,聚合平臺作為“平臺的平臺”逐漸站穩網約車市場的重要一席。
目前,我國網約車市場由最初以自營平臺為主,逐步轉向聚合平臺模式。聚合平臺本身不直接提供網約車服務,而是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提供流量入口。聚合平臺使得原來網約車平臺的訂單轉移到聚合平臺上,并帶來了新增的訂單業務。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字生活分析師陳禮騰表示,過去網約車聚合平臺因為其特殊的模式,導致其與網約車運營商存在責任邊界問題,一直游離在法律邊緣。隨著聚合平臺在用戶出行中發揮的作用不斷提升,各類問題也頻現,包括車輛、司機合規率低,遇到安全事故后乘客維權難,責任承擔主體不明等。
高德打車、百度地圖等在其服務條款中曾出現過類似“甩鍋”描述。如高德打車:“您在使用本服務時發生的任何問題,均由您與第三方服務商自行協商解決,如給您造成任何損失均由第三方服務商承擔責任。易行可以為您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但前述協助和支持不能代替第三方服務商的服務。”
此外,聚合平臺也引導了大量司機加入,這也一定程度上加劇網約車市場飽和的問題。“人民網評”曾以#聚合平臺拉低網約車門檻加劇市場飽和#為話題,發布了網約車飽和預警。其中提到:“個別聚合平臺降低司機準入門檻,導致“水池”的水量一時激增,而且還趁機壓低單價,進一步壓縮司機的收入,引發司機的不滿。”
隨著行業的不斷規范,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責任劃分變成不可回避與忽視的問題,監管細節正在不斷補充完善。
今年7月,交通運輸部曾對高德打車、T3出行、百度打車、騰訊出行等網約車平臺、網約車聚合平臺進行約談。此外,廣州、煙臺、合肥、天津等地也在發起相關平臺約談。如今,在市場演進與監管表態的雙重驅動下,對聚合平臺的規制已成必行之勢。
如今,網約車聚合平臺正在經歷了一個由放肆生長到政府監管日益趨嚴的合規發展的過程。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監督將有助于推動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規范管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將對其他行業產生借鑒意義,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規范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