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媒體報道一些灌注農藥毒害古樹牟利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表示,對于非法采伐、毀壞古樹的行為,應當適用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8月15日將迎來首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自明天起施行。
喻海松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資源的瑰寶,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近年來,非法采伐、毀壞古樹的案件時有發生,甚至采用灌注毒藥的方式毀壞古樹,給古樹生長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危害十分嚴重。
此前在2022年9月,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林草局曾聯合部署開展打擊破壞古樹名木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整治行動。行動中,公安部對11起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大要案件集中掛牌督辦并全部破獲。2023年4月,公安部、住建部、國家林草局還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健全防范打擊破壞古樹名木違法犯罪工作機制的意見》。
據央視新聞5月9日報道,自公安機關打擊破壞古樹名木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整治行動以來,共偵破刑事案件13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60余名,追回、挽救古樹名木530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為‘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樹在內?!庇骱K煞Q,此次《司法解釋》全面規定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范圍較大,既有喬木,也有灌木、苔蘚等植物。對于后者,難以適用立木蓄積或者株數的標準?;诖?,《司法解釋》針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入罪,既設置了立木蓄積、株數標準,也設置了價值標準,以防止形成處罰漏洞,進一步嚴密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司法保護。
喻海松表示,不同保護級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珍稀、瀕危程度,以及生態、文化、科研價值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一律適用相同的定罪處罰標準,難以實現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基于此,《解釋》區分保護級別,分別設置定罪量刑標準。例如,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入罪標準為一株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入罪標準則為二株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間為兩倍的倍數關系。
此外,喻海松指出,對于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古樹名木,可以依據其保護級別分別適用相應的株數、立木蓄積標準。但還有很多古樹名木未列入上述名錄?;诖?,《解釋》針對危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專門規定“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以依法嚴懲危害古樹名木犯罪,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針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紹,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督忉尅返诙l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
根據《解釋》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針對司法實踐情況,《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樹木被大風吹倒或者已經枯死,擅自砍伐這些樹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喻海松表示,對于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對象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認識。為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對盜伐此類林木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濫伐此類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據最高法數據,近五年來(2018年—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相關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決人數82704人:其中,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盜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濫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