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董林楊(實習) 張曉云
近日,原吉林銀保監局披露了兩則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員工虛假轉讓債權的罰單。
罰單顯示,陳某波、鄭某未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制度,參與虛假轉讓債權、挪用公款,違反職業操守,陳某波、鄭某分別被判禁止十二年、六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據悉,陳某波原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場與投資局投資業務二處副處長,鄭某為國開行吉林省分行客戶五處副處長。
二人因何參與虛假轉讓債權?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陳某波、鄭某事涉吉林省嘉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受賄案件中。雖然該案二審判決書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但一審的判決書有公開披露具體內容。
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陳某波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私刻公章制造虛假債權轉讓
判決書顯示,經法院查明,2012年9月,吉林省嘉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利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印在陳某波的介紹下,在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吉林省分行)貸款人民幣8950萬元,用來建設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的金色都匯一期樓盤項目。
嘉利成地產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12月償還國家開發銀行吉林省分行貸款共計人民幣1400萬元。
為建設金色都匯二期樓盤項目,杜某印又通過陳某波找到時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公司長春辦事處)中間業務部負責人孫某成謀求該公司對嘉利成公司進行融資。
2013年7月,杜某印因車禍去世,杜某成為嘉利成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孫某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嘉利成地產公司的股東。
2013年12月,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批復同意長城資產公司長春辦事處以人民幣7550萬元收購國開行吉林省分行享有的對嘉利成地產公司貸款剩余本金人民幣7550萬元的債權,并以股權為抵押向嘉利成地產公司追加投資人民幣5450萬元的實施方案。
在實施方案批復的過程中,孫某成于當月以辦理審批需要“費用”為由向杜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2014年1月,在國開行吉林省分行未同意出售嘉利成地產公司債權的情況下,孫某成利用其職務便利,與陳某波、孫某、杜某共謀,采取私刻國開行吉林省分行公章、合同專用章等印章,偽造長城資產公司長春辦事處與國開行吉林省分行之間《債權轉讓協議》、《關于金色都匯安置保障房建設項目債權轉讓的函》等虛假手續的方式,在時任國開行吉林省分行客戶五處副處長鄭某幫助下,制造長城資產公司長春辦事處成功購買國開行吉林省分行不良資產債權包的假象。
國開行兩名員工獲刑
2014年3月,長城資產公司長春辦事處將人民幣7550萬元打入到嘉利成公司在國開行吉林省分行的賬戶,北京長城昌興城鎮化建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人民幣5450萬元打入到嘉利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
孫某、杜某采取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以工程款、材料款的名義,在鄭某的幫助下,將債權轉讓款人民幣6610萬元挪出他用;孫某、杜某又采取同樣手段,將追加投資的人民幣5450萬元挪出他用,總計人民幣1.206億元被嘉利成地產公司挪出他用至今未能歸還。
事后,嘉利成地產公司股東孫某于2014年3月向陳某波行賄3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2541480元),陳某波為了感謝鄭某的幫助向其行賄1萬歐元(折合人民幣84716元)。
綜上,嘉利成公司行賄犯罪數額合計人民幣354.15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顯示,陳某波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企查查顯示,二審裁判結果暫不公開。
此外,吉林省銀保監局認為國家開發銀行吉林省分行未嚴格執行內控制度,瞞報案件風險信息,員工管理不到位,對國家開發銀行吉林省分行罰款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