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知產力 宋旭東
編輯 | 布魯斯
互聯網是個信息的海,海上幾乎天天都是浪花滾滾,云卷云舒的。這幾天有個浪花很大,甚至有點滔天巨浪的意思,歌手刀郎在退隱江湖幾近十年之后又重出江湖,并且帶來了一首特別有意思的歌曲《羅剎海市》。刀郎的此番操作,如果按照娛樂圈的慣常表達,那就是攜重磅歌曲強勢回歸了。
對于刀郎,九零后以及零零后的年輕人可能不是特別了解。本世紀初,作為流行歌手,刀郎那可是火得一塌糊涂。大街小巷,商場超市,餐飲店鋪,出租車里,到處都飄蕩著他那略帶沙啞嗓音的歌聲。刀郎推出的歌曲,那是出一首火一首,頗有些“凡有井水飲處,皆能歌柳詞”的盛況。《2002年的第一場雪》、《沖動的懲罰》、《西海情歌》等經典歌曲直到現在還是傳唱甚廣。也就是那時候還沒有“網紅”的概念,如果有的話,以刀郎的火爆程度,在歌手中妥妥的頭部“網紅”。
然而,人紅是非多,有人喜歡,就有人不喜歡。娛樂圈本就復雜,同行相輕的毛病比其他圈子只多不少。刀郎雖然低調,但還是招來不少同行的不滿甚至排擠,據說某著名的女歌手就曾當眾說“他(刀郎)不具備審美觀點”、“只有農民才去聽刀郎的歌”、“刀郎如果上春晚的話,我就砸電視”等公開貶低刀郎的言論。還有幾位比較著名的男歌手也曾公開批駁甚至詆毀刀郎,稱刀郎的歌曲會讓中國的流行樂壇水平倒退十五年,公眾喜歡聽刀郎的歌曲是一種悲哀,刀郎的專輯應該被扔進垃圾桶等。
2013年以后,刀郎基本處于退隱狀態,公眾很難再聽到或看到他的消息,更談不上聽他的歌曲或演唱會了。沒想到十年之后的今天,也就是2023年的7月,刀郎卻帶著一首很有意思,與以往歌曲風格迥異的《羅剎海市》回到公眾視野之中。
截至本文成稿時,《羅剎海市》同時在酷狗音樂、QQ音樂列熱搜榜第一名,抖音14.8億次播放,無疑已成為2023年現象級的BEEF歌曲。
刀郎以往的作品,歌詞比較樸實無華,而這首《羅剎海市》則不但曲風詭麗,在歌詞方面也是文白相間,諷喻參半,類于文章中的雜文。觀者聽者在心馳神往之余難免浮想聯翩,與隱入塵煙中的舊事自發產生一些關聯。
《羅剎海市》歌詞節選如下:
羅剎國向東兩萬六千里
過七沖越焦海三寸的黃泥地
只為那有一條一丘河
河水流過茍茍營
茍茍營當家的叉桿兒喚作馬戶
十里花場有渾名
她兩耳傍肩三孔鼻
未曾開言先轉腚
每一日蹲窩里把蛋來臥
老粉嘴多半輩兒以為自己是只雞
那馬戶不知道他是一頭驢
那又鳥不知道他是一只雞
勾欄從來扮高雅
自古公公好威名
打西邊來了一個小伙兒他叫馬驥
美豐姿 少倜儻 華夏的子弟
……
刀郎的這首《羅剎海市》取材于著名的古典神怪小說《聊齋志異》中的同名文學作品《羅剎海市》,故事的大意是一個叫馬驥的少年,長相俊美,風度翩翩。有一次海上遇到風浪,他所乘坐的商船被帶到一個叫羅剎國的地方。
在這里,人們評判美丑的標準與華夏大相徑庭,以丑為美。馬驥因為貌美反而受到歧視,人們視其為怪物,紛紛走避。后來在執戟郎的建議下,馬驥將面目涂黑至類似戲曲中的張飛狀,得到羅剎國皇帝的賞識并被重用。后來,機緣巧合之下,馬驥跟隨海邊村民去趕海市,被東洋三太子引入龍宮。這里是正常審美,馬驥憑借一篇《海市賦》獲得極大尊重,并因才華得到龍女垂青,成為龍王的駙馬。
江湖紛擾,前塵難忘,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對于十年前的那樁公案,刀郎的歌迷以及若干網友普遍認為刀郎是受了“欺負”,刀郎此次攜曲歸來無疑是來“復仇”的,是正義之舉。許多網友自發地在網上解讀,將歌曲中的角色與現實中的人物進行對應,認定刀郎此次發布《羅剎海市》就是“內涵”以前曾貶低過他的“那楊汪高”等四人。更有好事者,到四人微博、抖音等社交賬號的評論區進行冷嘲熱諷,以至謾罵。
也有冷靜的設身處地為刀郎考慮的網友,有點擔心刀郎會不會惹禍上身:畢竟把人家比喻成“又鳥”、“馬戶”、“公公”啥的,是可忍孰不可忍?何況那四個也不是尋常之輩,會不會告你侵犯名譽權啥的?
作為一名專業的吃瓜,呃,那啥,專業的法律人士,就此次事件簡要進行一點侵權法上的分析,一方面蹭個熱度,另一方面也是替大家寬寬心:
打官司或者說民事訴訟,從法院受理和審理的角度,一般需要尋找一個合適的案由,以便比較清晰準確地確定案件的法律性質,確定案件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及爭議焦點。
根據本次網上事件的相關背景以及網友的擔心,刀郎如果有可能遭受到訴訟的話,則最有可能的訴訟案由即是名譽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如網友所擔心的,如果被“內涵”的幾個歌手向刀郎發起侵害名譽權之訴,法院會不會判決刀郎侵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呢?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時,一般著重考慮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被訴侵權行為的指向性。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的被訴行為一般是通過言詞或文字方式實施的,由于語言文字本身的特點,只有相關的行為直接指向原告一方或被侵害一方時,才能被認定有可能對原告或被侵害一方產生相應的損害后果。這是侵害名譽權糾紛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法官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被告一方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邏輯起點。
大多數情況下,被訴行為是否具有指向性要看相關的言詞或文字是否達到指名道姓的程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境下,如果從旁觀者或中立第三方的角度,盡管未指名道姓,但結合特殊環境或特征,使得社會公眾或不特定人足以認定被訴行為就是指向原告或被侵害人,則也應當被認定具備直接指向性這一前提條件。
比如,讀過《三國演義》的人都知道劉備的外貌特征是“兩耳垂肩,雙手過膝”,呂布就曾罵劉備為“大耳賊”。所以如果有人在劉備的經常活動范圍內寫文章大罵“大耳賊”如何如何,那么劉備是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侵害名譽權的。
在本事件中,盡管若干網友信誓旦旦地表示刀郎在歌詞中所述的相關角色就是指某女歌手,某男歌手,但這畢竟只是相關網友的推演或解讀,而非歌詞的直接表達。再者,我們也看到,若干網絡大神也做出了不同的解讀,即認為刀郎的歌曲雖然確實意在諷刺或批判,但主要是針對的整個流行歌壇虛假繁榮、畸形審美、蠅營狗茍的不良現狀,而非針對某個或某幾個具體的人。簡言之,刀郎格局沒有那么小,人家不是報私仇泄私憤,而是在行公義之舉。
因此,雖然部分網友可以推斷或解讀出刀郎在《羅剎海市》中是在“內涵”誰誰,但畢竟只是推斷,而非直接表達,總體上看還是不能被認定為具有指向性,尤其是直接指向性。
二是侵權責任判斷的四要素:行為、后果、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
根據通說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斷侵權是否成立,被訴一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時,通常需要考慮四個方面的要素,即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被訴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侵害名譽權案件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目前雖已被廢止,但該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的規定在目前審判實踐中仍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該《解答》第七條第一款中規定: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次事件中,從形式上看,損害后果貌似是存在的。據網上消息,“那楊汪高”等歌手的社交網絡賬號近幾日已被網友攻陷了,大量的網友留言及評論基本上都是冷嘲熱諷,甚至惡語謾罵。因果關系好像也是成立的,網友這波集中的語言攻擊無疑是由刀郎發布《羅剎海市》所引發的,兩者之間還是具備一定的因果關系的。
至于主觀過錯方面,則很難判斷,畢竟刀郎從未正面表達過他發布《羅剎海市》是否考慮過“內涵”誰誰。司法實踐中,對于主觀過錯的判斷,實際上更多地是結合相關證據,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來加以推斷。通常情況下,如果行為、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已經具備,則被訴一方容易被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除非其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無過錯,或能做出合理的解釋。
盡管如此,如前面所述,本次事件中還是缺乏直接指向性這一前提條件。沒有直接指向性,則所謂的侵權行為就很難成立,而不存在侵權行為,所謂的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所以,擔心刀郎可能會攤上事兒,惹上官司的善良網友大可寬心,刀郎正常發布歌曲的行為沒有問題,不會無端惹禍上身。而且,由于此次所發布的歌曲取材于《聊齋志異》中的相關作品,還有可能無意中帶火《聊齋》,也是對傳統文化的一次推廣。
雖然刀郎不會招惹官司,但是此次事件中我們還應注意到另一個現象,就是個別網友的行為有可能已經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必要限度,已處在侵權的邊緣。不少網友在“那楊汪高”等幾位歌手的社交賬號的評論區的留言,已經超出了正常評論的邊界,達到了人身攻擊甚或無理謾罵的程度。雖然相關網友依據《憲法》及其他法律享有言論自由,但這個自由畢竟是有邊界的,不是無限的。
受到攻擊的幾位雖然是公眾人物,一定程度上對他人的批評負有相應的容忍義務,但這種容忍也是有限度的,不是無限的。還是那句話,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友發言支持刀郎沒有問題,但發言還是注意分寸和尺度,不能為所欲為,否則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