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6日,華鋒股份(002806.SZ)發布關于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86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經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業績預告》,預計公司2022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虧損600萬元至450萬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2022年經審計凈利潤為虧損960.55萬元。你公司1月31日披露的業績預告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深刻反思公司在規范運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經營管理中將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持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切實提高財務工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全力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