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其中,細化行賄犯罪等相關規定,調整了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我國現行刑法典自1997年全面修訂以來,已經過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現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針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此次草案修改完善了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據人民法院報道,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體現了嚴厲懲治。這次修改主要是將黨中央確定要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進一步加強懲治,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此次草案增加的六類從重處罰情形,體現了法律對行賄罪從嚴整治的態度,貫徹了“受賄行賄一起抓”的治理理念。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2016年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提出了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幾種情形,包括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多年來,我國一直致力于打擊貪污腐敗現象,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
《意見》明確了查處行賄行為的五個重點: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
2022年10月,中紀委向黨的二十大作工作報告時也明確提出,應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強化對行賄人的懲治懲戒。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五年來共起訴行賄犯罪1.1萬余人。2022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行賄犯罪1208件1704人,不起訴率自2018年以來呈持續下降態勢。
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衛忠當時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行賄犯罪涉案數額在百萬元以上的人數占比從2018年初的約14%上升至2022年的47%。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長期、向多人、多次行賄犯罪較為常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單位行賄犯罪問題逐漸凸顯,2013至2017年單位行賄案件占比約25%,2018至2022年單位行賄約占35%。
對此,界面新聞注意到,為加大對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此次草案還調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的刑罰標準。
人民法院報道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檔刑罰。
“草案對單位行賄罪刑罰的修訂,使得量刑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原東峰指出,之前對于單位行賄罪的規定,再大的行賄金額都只是5年以下量刑,而與此相對應的個人行賄罪,相同的金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此次草案修正以后,單位行賄罪最高可判刑10年,與個人行賄罪所判定的量刑相比,更趨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