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7月20日公告,公司分別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龍崗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深龍規土監[2021](龍城)告字第026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深龍規土監[2021](龍城)罰字第026號,限公司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拆除違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積共6895.94平方米。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深龍府行復[2022]3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司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撤銷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深龍府行復[2022]318號)和深圳市龍崗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龍規土監[2021](龍城)罰字第026號。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龍崗規土局作出的深龍規土監[2021](龍城)罰字第0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被告龍崗區政府作出的深龍府行復[2022]3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依法也應予以維持。因此,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已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上訴期間,上訴人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及起訴。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準許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訴及起訴。二審案件受理費經減半收取為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新城市大廈于2007年建成,不動產權證書中建筑面積為10,973.62平方米。大廈于2008年投入使用。以公司自用為主,拆除部分不影響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戶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大廈自用部分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原值18,209,952.3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累計折舊10,922,251.43元,凈值7,287,700.94元;出租部分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原值38,781,813.0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累計攤銷25,937,172.88元,凈值12,844,640.21元。大廈出租率、租金價格與龍崗同區域租賃市場水平一致,房屋整改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截至目前,公司已按規定,近期新增拆除面積約2,447.94平方米,合計拆除面積約2,649.37平方米,目前拆除費用60余萬元。新城市大廈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凈值為18,714,670.98元,經減值測試,大廈目前可變現金額遠高于資產凈值,故無須計提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