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浙江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嘉凱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決定書,嘉凱城存在以下違規事項:嘉凱城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97,000萬元。2023年2月22日,嘉凱城披露《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根據業績預告,預計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約為3,934.31萬元。2023年4月20日,嘉凱城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112,000萬元,預計2022年年末凈資產為-11,000.00萬元。公司業績預告修正后,凈資產由正轉負,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時守明、總經理李春皓、財務總監周照勇和董事會秘書韓飛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嘉凱城、時守明、李春皓、周照勇、韓飛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