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玉
中國政府網周四發布《國務院印發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備條件的自貿區和海南自貿港,試點對接相關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通知從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六個方面提出33項具體內容。
在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方面,通知提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試點地區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上述航空器指以試點地區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試點地區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試點地區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
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方面,通知指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
在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方面,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2年,且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在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方面,通知稱,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