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達6月16日公告,公司于當日收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起訴狀》《傳票》等資料,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嘉租賃”)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訴訟已被立案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富嘉租賃請求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共計9352.87萬元;請求判決公司承擔因遲延履行賠償責任造成的損失共計3002.27萬元;請求判決公司承擔富嘉租賃其他損失共計131.53萬元;以上三項訴訟請求共計約1.25億元。
2017年6月,公司原控股股東四川升達林產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達集團”)、廣元升達林業產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升達廣元”)與富嘉租賃分別簽訂購買款為1億元的融資租賃合同,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江昌政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違規以公司名義簽訂《保證合同》。2018年7月,因升達集團、升達廣元未能按約歸還到期借款,富嘉租賃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公司與富嘉租賃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原告認為公司對《保證合同》的無效存在過錯,故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