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未抗訴,判決即日生效”,2023年6月13日晚,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惠娟在個人微博中表示,當日收到法院通知,其擔任辯護人的廈門溫紅醫生涉醫療事故獲判無罪一案,檢方并未提起抗訴。
溫紅是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主任醫師。2015年,溫紅因診治急性白血病患兒卷入醫療糾紛,先后經歷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被指控涉嫌醫療事故罪,期間遭遇被逮捕、取保候審、限制出行等狀況。最終在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溫紅無罪。
本案延宕8年,幾經波折,再次引發了人們對醫療事故罪適用范圍和認定標準的爭議。刑法是否應取消醫療事故罪?
兩次鑒定均為“次要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7日,13歲的林某在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確診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在兒科主任醫師溫紅的建議之下,林某接受高危組-HR方案治療。前兩個療程順利結束之后,林某在第三次化療時出現發熱、膿毒血癥伴感染性休克等癥狀,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林某父母對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醫方擅自提前化療療程;在沒有得到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的情形下盲目使用甲氨蝶呤;未及時檢測血藥濃度,患兒出現毒副反應后未及時采取有效的診療措施等。
醫方則認為,化療療程的制定、化療藥物的選擇及使用劑量符合診療常規,治療中不存在未經同意而跳過治療療程的問題,“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發展不可逆導致的。”
審理期間,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醫生化療方案、用藥均合規。過錯在于未充分水化治療,未按時檢測甲氨蝶呤血藥濃度,過錯與林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力”。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對林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林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林某家屬共計53.2萬元。
民事判決書還表示,關于原告要求追究主治醫生溫紅個人相關責任的請求,因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為醫療機構,并非醫生個人。而醫生個人是否應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更不屬于本案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予以處理。
林某父母沒有提起上訴,但是于兩個月之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控告主任醫師溫紅刑事犯罪。公安機關遂即受理并刑事立案。
當地派出所調查期間,廈門市醫學會于2018年11月做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再次認定醫方負次要責任。
在兩次鑒定結果都認定醫方負次要責任的情況下,2019年2月27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對溫紅以涉嫌醫療事故罪逮捕,并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訴。
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第一次設立醫療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彼時,若罪名成立,溫紅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銷執業醫師證,以及面臨140余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溫紅后來被取保候審,這讓她能一邊繼續工作一邊應訴。即便如此,案件拖延數年未有結果,溫紅也是身心俱疲。李惠娟律師對界面新聞介紹,此次醫療糾紛使得溫紅的家庭生活和職業生涯都受到影響,“溫紅團隊是東南地區最好的治療兒童白血病的團隊,但一些年輕醫生因為這件事選擇了離開。”
據醫師報報道,溫紅曾寫信求助稱,“身為醫療組長,被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幾年來‘準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來愈烈的折磨,特借業界媒體向行業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錯案‘最后一步’的鑄成。”
等待4年多后,4月12日,該案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5月31日,法院一審宣判溫紅無罪,同時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6月12日,李惠娟告訴界面新聞,“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天,今天下午6點之前沒有接到檢察院抗訴的通知,判決就會生效了。”
李惠娟對界面新聞表示,無罪判決是基于法院認定溫紅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也無法確定患兒死亡與溫紅醫療行為間有明確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罪是否應取消?
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在刑法中規定醫療事故罪名的國家。自1997年刑法設立該罪以來,司法機關對醫生追究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案例數量并不多,但近年來有抬頭趨勢。界面新聞記者檢索發現,1997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所記載的醫療事故罪判決書共53份,過半數出現在2017年以后。
檢索案例中,醫生違法行為具體包括“未進行皮試”“明知超范圍執業,未轉診”“擅離職守”等,且大多數案件發生在醫療水平有待提高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其中,廣受關注的“李健雪案”在醫療法律界曾掀起一次對醫療事故罪的討論熱潮。李健雪是福建省福州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2012年元旦期間,產婦陳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間死亡,李建雪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立案調查。此后,她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和開除黨籍,又先后經歷1次居住地監視和4次取保候審。2017年12月,李建雪一審被判醫療事故罪,其提出上訴,2020年6月,二審判決李建雪無罪。
李惠娟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溫紅案的特別之處在于,兩份醫療鑒定都認定醫方負次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立案,那今后還能有不立案的醫療糾紛嗎?”
業內人士指出,由于醫療活動的高風險和法律的滯后性,近年來對于醫療事故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過程中爭議頗多,對于立法現狀和法律適用的爭論日趨激烈。界面新聞注意到,針對溫紅一案,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所長高解春日前發布《再論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適用爭議》一文指出,應該對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適用進行認真梳理和探討。
高解春表示,刑法設立醫療事故罪立法初衷是為了嚴懲嚴重不負責任的醫務人員,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保護人民健康權益。但其對醫療過失犯罪的界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犯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的界定,常常成為爭議焦點。
“嚴重不負責任”是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但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嚴重不負責任”第七條采用了開放性條款——“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李建雪案辯護律師、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窮盡羅列“嚴重不負責任”不現實,但法官可能會因為被賦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導致權力濫用。
鄧利強指出,“舉報是患方的權利,但是接到舉報之后,司法機關要考慮到醫療的高危險性和高風險性,對待立案應該要更加謹慎嚴格。一次嚴重的醫療事故,可能確實有醫方的疏忽,這個疏忽是嚴重后果的主要原因,還是只是疊加因素,結合不同級別的醫院和醫生在不同疾病中的診療差異,司法機關需要謹慎考量,不能說患者一旦報案,公安機關發現醫生有過錯,就對其刑事立案。”
李惠娟認為,刑法的根本目是打擊犯罪,多數情況下醫生的過失不應該用刑罰去規制。
在量刑考量上,我國其他過失犯罪最高刑期為7年,而醫療事故罪則是3年。李惠娟認為,“這反映了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原意不是為了抓更多醫生,實際上還是起到威懾作用,說明這一量刑標準對醫療行業的高危險性、高風險性還是有一定認識。”
法學界和醫學界不乏取消醫療事故罪的呼聲。高解春提出,醫療事故罪的法律完善和修訂已刻不容緩,應考慮將醫務人員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納入相應刑法,適時取消醫療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認定中嚴重不負責任情形應進一步明確,醫療事故中刑事立案、檢察院批捕應在程序上、執法上嚴格審查,慎重執法。
不過,鄧利強對界面新聞強調,取消醫療事故罪尚不可取,“造成一定后果的過失犯罪要追究責任,那醫療過失也應該放在這個體系里來定罪,這才能邏輯內洽”。他表示,“不是認為廢除這項罪名,類似溫紅醫生這樣的起訴就不會發生、醫務人員就安全了,如果沒有醫療事故罪,未來醫療糾紛立案的罪名可能會更混亂。”
鄧利強進一步指出,針對醫療事故,地方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應該進行全案審查,對于非鐵證、難以判斷的案件,可以咨詢業內第三方醫療專家,減少醫療事故罪的打擊范圍,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呼吁各級司法機關處理醫療事故時,優先考慮使用民事、行政等訴訟途徑,醫療事故刑事立案應該把握較高立案標準。"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