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浙江證監局公布關于對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年度,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奧康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通過公司合營方和經銷商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上述資金占用行為,公司未按相關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王振滔、總裁王進權、副總裁王晨、董秘兼財務總監翁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王振滔、王進權、王晨、翁衡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