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高佳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侵犯肖像權?還是侵犯隱私權?一則新聞使得街拍這種新興街頭文化活動面臨法律爭議。
2023年6月7日,中石油旗下一公司負責人胡某某和其下屬女員工在成都街頭牽手逛街的視頻被發布上網后,引發廣泛關注。據公司通報,涉事人員胡某某已被免職并接受紀委核查。
針對該事件,網上有聲音認為,攝影師擅自街拍,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構成侵權行為。對此,拍攝該段視頻的攝影師在6月7日接受大河報采訪時表示,視頻發布后收到當事人的私信,目前視頻已刪除。攝影師稱,街拍應該尊重出鏡人的意愿,當時街拍的時候,兩人(當事人)并沒有拒絕。
攝影師街頭拍攝他人構成侵權了嗎?是否侵犯肖像權?江蘇法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莊志明告訴界面新聞,關于拍照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該規定并未禁止公民對他人拍照片,只明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莊志明解釋稱,“構成網絡侵權的行為,通常應有兩個方面的表現,一是客觀行為對他人造成實際侵害;二是主觀上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過失)。”
“以狗仔隊跟拍明星為例,如果故意持續跟拍并對明星造成侵害,則可能構成侵權。”莊志明說,“如果拍照行為構成對被拍照人的侵害,并且被拍照人已經提醒刪除,拒不刪除的,可能構成侵權。”
上述牽手事件傳播開后,網絡上除了大范圍傳播視頻,截圖以及涉事者本人的照片也廣泛流傳。此外,用肖像制作表情包斗圖也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權。在2020年的一起裁判案例中,甲公司委托胡某編發一篇介紹該公司產品的軟文。胡某編好后,將文章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隨后,該明星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胡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判決二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解釋,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算作侵犯他人肖像權。如果對方不追究,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方要是追究,則算侵犯肖像權。
莊志明同時提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這次輿論事件拍攝的地點在成都太古里,這是著名的旅游勝地,各路網紅的打卡地,公開牽手的視頻法律依據可溯源上述規定的(二)(四)(五)情形。新聞報道、旅游環境推介和維護公共利益,這三項都符合公開發布視頻的法律依據。”莊志明稱。
哪些街拍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易勝華認為,“這方面的規定,總結起來就是四個字:公共利益。為了教學科研、新聞報道、履行公職、展示特定環境等,都不需要經過同意。”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解讀:其一是授權的主體是肖像權人;其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指將自然人的肖像做廣告、商品、裝飾櫥窗等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其三是對肖像進行使用必須在權利人允許的地域、期限、用途范圍內。
但隨著法律的完善,業界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條件提出質疑,“民法典不已再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莊志明稱。
肖像權之外,明星、公眾人物等在公共場所被拍,是否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邊界如何劃定,也是長久以來備受爭議的話題。法治日報曾針對“代拍”現象刊發文章。代拍指代替別人拍照,在明星出現的各種場合當中拍下高清圖片,并進行高價販賣的行為。
文章中稱,“法律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判斷代拍是否侵明星的隱私權,首先要看拍攝的內容是否屬于隱私的范圍。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共識,比如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等這些都屬于隱私,民法典也對此進行了規定。所以代拍的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主要是看拍攝的場所及內容。”
易勝華認為,此次成都牽手事件中的街拍行為,不涉及隱私權,“因為是公共場所,當事人的行為應當符合公共行為規范,不得有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如有,那就視為同意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同時,易勝華也提醒,“非公共場所,必須征得他人同意才能拍照和錄制視頻。例如在私人飯局上,別人家里,酒店房間等。有些公共場所涉及個人隱私和場地的嚴肅性,必須征得同意才能拍照和錄制視頻。例如:溫泉、游泳館、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