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鄒文榕
5月以來,債市監管在風波之下漸次加碼。
5月3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稱,近期,協會在債務融資工具違規“自融”的調查中發現,北方國際信托、中海外鉅融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鉅融資產)、長城國瑞證券、渤海證券、國聯證券、國融證券、國海證券在相關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環節涉嫌存在違規行為。
交易商協會表示,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協會對7家機構啟動自律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是本月交易商協會針對債券市場的第四場行動,同時也是月內第三場自律調查行動。
回到本次自律調查的關注點上,本場自律調查以債務融資工具中存在的違規“自融”行為而展開,7家被調查機構則涉嫌在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環節涉嫌存在違規行為。
債務融資中的違規“自融”是指的什么?
據一位債券承銷線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解釋,通俗來講,債券“自融”多與發行人資質或者債券市場行情有關。如果發行人資質不太好,又疊加債券發行銷售困難的市場環境,發行人可能會自己出一部分資金,通過結構化或繞一下通道,自己買自己發行的債券。這樣即能保證債券能按照表面的發行額度發行成功,還可以用自己的資金作劣后,配一部分市場資金,也相當于給優先資金設置了“安全墊”。
不過,該業內人士補充道,當前,債券結構化發行實際上是被禁止的。
據界面新聞了解,2019年12月13日,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規范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便提到“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
2020年11月18日,交易商協會也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到“嚴禁發行人‘自融’。發行人不得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發行人出資,但通過關聯機構、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認購資產支持票據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情況除外。”
而在今年1月份,交易商協會在《2022年度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情況通報》中又再一次通報稱,“2022年,協會查處自2020年11月發文嚴禁發行人“自融”后的首單“自融”典型違規;發現并查處資管產品賬戶管理人安排不具有真實交易需求的債券交易以實施利益轉移的違規行為。同時,交易商協會也持續關注區域性違規、特殊產品違規和違約背后違規等情況,超過30家機構因相關違規受到協會查處懲戒。”
不過,仍然有金融機構頂風作案,債券結構化發行屢禁不止。
3月31日,交易商協會公告稱,近期在查處四平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案件并梳理其他案件線索時發現,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協助相關發行人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4月4日,協會又通報表示,在日常監測工作中發現,工商銀行主承銷的多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定價嚴重偏離市場合理水平,干擾了市場秩序。
兩家機構也因此被交易商協會啟動自律調查。
中泰證券近期研報分析稱,結構化發行多是弱資質債券發行人在融資困難時的被動選擇,其存在較多問題,包括票面利率失真、扭曲市場定價等。在流動性寬松、市場風險偏好的情況下,結構化發債看似對各個參與方都有利,但一旦出現流動性收緊,或者主體發生償債困難,則此種模式下高杠桿、期限錯配等特點會使得相應的負面影響蔓延。
另值一提的是,此前,監管多從發行層面對結構化債券發行予以禁止,而在4月底,中基協在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針對投資端的結構化發債行為也進行了明確禁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員工不得參與結構化債券發行,并重點在投資比例上做出約束。
華寶證券研報分析指出,對私募基金而言,《運作指引》可以起到“扶優限劣”的作用,部分私募基金近年來在沒有任何業務積累的情況下,迅速擴張規模,依靠的就是類似的結構化業務及通道業務,而本次《運作指引》的發布,就是限制這些私募基金,使之與其他私募基金回到同一起跑線進行競爭;對債券市場而言,有助于化解當前地方政務高額的債務負擔,限制高利率短久期的再融資渠道,使債券市場重回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