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牛其昌
5月5日盤后,冠農股份(600251.SH)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實際上,冠農股份被立案調查此前已有端倪。
4月22日,據冠農股份披露,公司于4月21日收到新疆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新疆冠農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劉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冠農股份存在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收入情形,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部分收入確認方式選擇不當,部分收入確認存在跨期等違規事實。
警示函中明確:
1、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收入情形,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經核查,冠農股份針對子公司新疆冠農天灃物產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開展的皮棉貿易業務,修改了部分皮棉貿易銷售合同、貨權轉移證明及費用說明中相關內容,將修改后的文件替換原始文件,并據此確認相關收入,導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收入情形。公司相關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也未指出上述內部控制缺陷。
2、冠農股份部分收入確認方式選擇不當:經核查,冠農股份2021年在開展部分皮棉貿易業務時,存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未擁有商品控制權的情形。公司在該業務中充當代理人角色,對于該業務,公司采用總額法核算確認收入。
3、冠農股份部分收入確認存在跨期:經核查,冠農股份存在將部分2020年已完成貨權轉移的皮棉貿易收入,跨期確認至2021年度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冠農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要求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此外,新疆證監局還對冠農股份董事長、總經理及時任財務總監出具警示函。新疆證監局稱,劉中海作為冠農股份董事長,肖莉作為冠農股份總經理,莫新民作為冠農股份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決定對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新疆證監局要求公司增強規范運作意識、完善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強化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嚴謹性,認真吸取教訓并引以為戒。
公開資料顯示,冠農股份是新疆地區主要的棉花、番茄和甜菜糖產品供應商,實控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持股比例為45.40%。

界面新聞注意到,就在冠農股份收到警示函的同一天,冠農股份還發布了一份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分別對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季度主要財務指標進行了更正。
而冠農股份更正差錯的原因,恰好對應了上述警示函中提到的違規事實。
冠農股份表示,公司2021年度部分貿易業務不符合 “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條件,公司對該部分貿易收入的會計核算方法更正為“凈額法”,相應調減2021年度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4.07億元。
在2022年度報告編制過程中,冠農股份梳理發現新疆冠農天灃物產有限責任公司部分皮棉貿易業務存在未完全承擔價格風險的情形,不完全符合 “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條件,公司對該部分貿易收入的會計核算方法更正為“凈額法”,相應調減2022年1-3季度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12.06億元。
此外,冠農股份通過對銀通棉業軋花廠的棉花加工和銷售業務梳理發現,其通過與相關方開展加工皮棉業務中,采用總額法將全部相關銷售收入確認為公司收入,但公司在該項業務中實際僅獲取了固定的資產使用費收入,并未承擔因銷售產品價格波動產生的風險報酬,不符合“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條件。
在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方面,冠農股份子公司新疆銀通棉業有限公司將部分應于2020年確認的貿易收入,跨期確認至2021年度,相應調增2020年度、調減2021年度,營業收入2645.18萬元,營業成本2601.77萬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2.25萬元。
從一季度業績來看,冠農股份實現營收15.25億元,同比增181.63%;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93億元,同比增33.03%。
對于業績提升,冠農股份表示,主要系本期番茄制品價格上漲和銷量增加及皮棉市場回歸正常,銷量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其中,一季度番茄產業實現凈利潤1.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9億元,棉花產業實現凈利潤280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22萬元。
對于此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冠農股份稱,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產生影響,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工作,持續關注后續進展,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