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包括出版品牌“一頁folio”創始人范新、青年作家宗城、南京先鋒書店某員工在內的多個文化圈人士被指控有性騷擾行為,其中關于編劇史航的指控在輿論場中引發強烈關注。
4月26日,接受出版行業匿名投稿的豆瓣賬號“青年編輯們”發布一則帖子,“怎么還沒有人出來錘SH,我身邊有兩個女性都曾被他動手動腳、性騷擾過。”隨后在評論區和轉發區多人指出“SH”即為史航。截至今日,已有23位女性爆料講述被史航言語、肢體性騷擾的經過;史航于5月1日和5月2日在個人微博上回應稱,性騷擾指控不實,“我和幾個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過穩定關系的前任。我從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從不希望將自己與相識女性間的‘風流交談’和‘門內的情調’暴露在公域之下,這不是偷換概念,也不是所謂的‘危機公關’。我從未違背女性意愿,亦從未利用過所謂的強權地位侵犯任何人。”
在該事件的持續發酵中,如何定義性騷擾再次成為爭議最多、分歧最大的問題。一個常見的情況是,當涉嫌被性騷擾的受害者講述自己的經驗時,涉嫌的加害者及其同情者認為“那是雙方同意的”,兩者之間存在的認知差距是顯著的。我們要如何理解這種認知差距?性騷擾問題的實質到底是什么,反映了怎樣的社會性別權力結構?
2017年,伊藤詩織在紀實作品《黑箱》中實名舉控自己曾遭遇日本著名記者山口敬之強奸,在日掀起了反性騷擾運動的浪潮。社會學家上野千鶴子在《厭女:增訂版》中特別為此增加一個篇目討論性騷擾問題。她指出,對于遭遇性騷擾的女性來說,難以排解的不快甚至屈辱不僅是因為人權被侵犯,更是因為男性通過這種社會性別的實踐,反反復復地確認自己優越的性別地位,宣布女人不是被當作同事、職場人、工作伙伴得到評價的,而只是一種“性價值”的存在。

[日]上野千鶴子 著 王蘭 譯
讀客文化 | 光啟書局 2023-5
上野發現,性騷擾的加害者具有一些共通點。第一,他們幾乎都是慣犯,“當他們判斷某個時機可以濫用權力,就會冷靜地選擇不能說不的對象和環境,行使手中的權力”;第二,他們對受害者的意愿極其遲鈍,“即擅長將對方的笑容和曖昧態度,全部理解為對自己的好感,將環境場景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去解釋”。上野認為,性騷擾舉控數量的增加反映的是社會觀念的巨大變化——當越來越多的女性參與公共生活,且不再輕易退出職場,用性騷擾作為男性的“職場潤滑劑”的同時使得女性“繼續工作變得困難”的做法就越來越難以被女性忍受。她呼吁,要求受害者發聲、規避侵害是苛刻冷酷的,更重要的是讓讓“高危人群”的男性努力“不要成為加害者”。
《諸君,勿污晚節!——性騷擾問題,實質何在?》
文 | 上野千鶴子 譯 | 王蘭
性騷擾概念的進化
性騷擾的概念,是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從美國引進的。那時,美國已經相繼出現性騷擾訴訟,其中尤其是針對日資企業,例如住友商事美國分公司、三菱汽車美國分公司等的訴訟案件,賠償金額非常高昂。于是,在美國展開業務的日本跨國企業,逐漸懂得了“性騷擾代價昂貴”。當然,這同時也就意味著,對美國女性不能做的行為,迄今為止對日本女性則是司空見慣。我還記得,當時有在紐約的日資公司工作的日本女性抱怨說:男同事們對美國女性小心翼翼,回過頭來面對日本女性時,很“自然”地就松懈了。男人的所謂“自然”行為,就是傲慢蠻橫、不顧女性心理感受的舉止。當地錄用的日本女性職員,一直忍受著公司總部派來的男職員的性騷擾,她們訴說:“美國女性舉控性騷擾,后果卻由我們來承受。”
20世紀80年代,有個名為“思考勞動與性別歧視問題的三多摩之會”的組織,實施了一次“性騷擾萬人問卷調查”,暴露出性騷擾的真實狀況。1989年,日本第一起性騷擾案件在福岡起訴,同年,“性騷擾”一詞獲年度流行語大獎。一時間,各類男性期刊多有譏諷嘲弄,諸如“說句‘長得漂亮’也是性騷擾嗎?職場氣氛變得緊張死板”之類的標題,頻頻映入眼簾。一個頗具諷刺意味的事實是,“性騷擾”一詞,其實是由男性媒體的“嘲弄的政治學”而傳播開來的。
1997年,關于職場性騷擾,發生了一次范式大轉換(paradigm shift),即“改正均等法”將性騷擾的防止與處理規定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通過這次法規改訂,接受“防止性騷擾教育”的對象,從容易成為受害者的女性,變成了成為加害者可能性較大的中層以上管理職位的男性,實現了180度的大轉換。防止性騷擾教育的內容,讓可能成為受害者的女性學習如何避免受到性騷擾或者遭遇后的應對方式,變成針對成為加害者可能性較大的男性管理職位及高層干部,告訴他們,什么是性騷擾,如何才能避免成為加害者。由此,防止性騷擾教育的教材和講師,需求頓時高漲,市場迅速擴大,甚至被戲稱為“性騷擾產業”。在我工作的東京大學,教授會全體成員也每年必須接受一次防止性騷擾的教育。一般而言,高層職位者成為性騷擾加害者的可能性較大,而其中最大的,則是獨攬大權無人牽制的中小企業的經營者之類。各地方基層行政長官也不例外。這些都是“高風險人群”,他們需要接受防止性騷擾的教育。
1997年的法規改訂,還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的風險管理方式。迄今為止,企業的組織防御方式,是保護性騷擾加害者,排除受害者;但如今,已變成盡快排除加害者。
性騷擾是工傷
防止性騷擾的法規,出自被分類為勞動法規的《均等法》并非偶然,因為,性騷擾就是一種工傷。從前,性騷擾甚至被稱作“職場潤滑劑”。新聞行業工會的女性記者們,將性騷擾視為“工作的一環”一直接受下來。長期以來,性騷擾被視為女性勞動者為了履行職務而應當忍受的成本之一。從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的山形交通公司的性騷擾事件中,我們得知,旅游車司機對女性導游的強暴,曾被視為一份“職業利益”。
性騷擾的定義,分為“環境型”和“報償型”兩種,不過,二者都是“濫用由職務地位獲得的權力”,通過“違背受害者意愿的、與性有關的言行”,使受害者“繼續工作變得顯著困難”。職場里的等級制度,賦予了上層者發令指揮的權力,但這只能限于工作范圍之內,如果越權到私人領域,就是職務權力的濫用。我們已知的事實是,在職務上被賦權的人,有瞄準不能(或很難)說“不”的弱勢立場者,乘虛而入的傾向。職場中的弱勢立場者包括:部下、勞務派遣職員、臨時工、鐘點工等。加害者的行為絕不是由于無法控制欲望的沖動,而完全是在針對容易下手的對象行使手中的權力。
在性騷擾知事橫山諾克一案的審判期間,作家曾野綾子在《每日新聞》的專欄里(曽野,1999)曾這樣批評受害者:“當時不說不,事后才舉控,很卑劣。”再也沒有比這種言論對性騷擾問題更無知的了。性騷擾,正是針對“不會說不”“不能說不”的對象下手的行為。在橫山的事件中,一方是握有絕對權力的知事,一方是臨時參加選舉活動的播音員,在這種關系之下,被關閉在選舉活動車的密室之中的女性,怎么可能說“不”?
在對性騷擾下定義的條件中,有一項是“違背本人意愿的、與性有關的言行”。此時,判斷是否“違背本人意愿”,完全取決于受害者一方。性騷擾的加害方對此規定很不滿,他們說:“同樣的言行,明明有時對方還很高興呢。”可是,表面看來是一樣的性接近,當然也會有“被歡迎的”和“不被歡迎的”,這很正常。什么是“被歡迎的”?什么是“不被歡迎的”?這只能由當事人來下定義。這個法理,讓人想起日本可以夸耀于世的“公害基本法”。過去,在漫長的公害訴訟中,受害者一直被迫承擔對受害的因果關系的立證義務。但隨著判例的積累和反公害運動的發展,公害基本法得以成立,在這一點上實現了180度的大轉彎,由受害者承擔的對因果關系的立證義務,變成了由加害企業承擔的對因果關系的反證義務。如果再次使用“對場景的定義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說,“對性騷擾的場景的定義權”,掌握在弱勢者的受害者一方。
在性騷擾的定義中,還有一項是“使繼續工作變得困難”,這也十分重要。這首先意味著,女性進入職場,職場里有女性,已經是理所當然。同時,這還意味著,對于女性,工作不再是隨時失去都不可惜的意義輕微的臨時之計。女性持續就職期間的平均數據,呈逐年增長之勢。當職場成為女性不能放棄的重要場所,那么,“使繼續工作變得困難”的要素就會難以忍耐。女性自然地會尋求對工作環境的改善,讓繼續工作成為可能。由我看來,在性騷擾舉控件數增加的背后,是職場對女性的重要性日益增長的事實。
《均等法》繼1997年改訂之后,2007年又再次改定。這次改訂的要點,是加害者和受害者均不再限定性別。女性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加害者,男性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另外,無論何種性別,屬于性少數派的群體都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均等法》因為沒有強有力的禁止懲罰條款,所以一直被批評為漏洞很多不具實效的一部法規。但是,通過這兩次改訂,企業對性騷擾變得敏感,這一點不妨給予肯定。現在,很多企業已經設置了受理性騷擾的投訴窗口或負責人,不過,盡管如此,如果性騷擾發生在不同的組織之間,或者與非雇傭者之間,依然還存在不少尚待解決的課題。前者比如營銷人員受到客戶企業的員工的傷害,后者比如獨立職業者受到簽約方的性騷擾。勞務派遣員工在工作現場受到的性騷擾也可歸入此類。勞務派遣員工受害時,是向勞務公司舉控還是向工作現場舉控,結果又會不同。向工作現場舉控,會有被中斷合同的風險;向勞務公司舉控,則很可能被強迫忍耐。伊藤詩織的事件,可以說是發生在有所屬組織的人與獨立記者之間的性騷擾。對于沒有組織保護的勞動者,救濟他們的機制至今尚未建成。
加害者的共通點
通過參與對大學性騷擾事案的調查和調解,我學習到了一個事實,即性騷擾的加害者有共通點。
加害者幾乎都是慣犯。當他們判斷某個時機可以濫用權力,就會冷靜地選擇不能說不的對象和環境,行使手中的權力。相反,性騷擾受害者容易落入的陷阱是,以為只有自己不幸碰上,于是選擇孤獨沉默。矢野事件讓我們看到,受害者的忍耐,是在知道別的女性也遭到同樣的傷害之后才終于結束的。而且,加害者一方完全缺乏加害意識,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認知隔閡。加害者意識不到,他們眼中的“這點兒小事”,卻對受害者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在此之前,加害者還有一個特點,即擅長將對方的笑容和曖昧態度,全部理解為對自己的好感,將環境場景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去解釋。在這個過程中,對受害者的那些沒有明確地語言化的拒絕信號,加害者是極端遲鈍的。在一個一個重要的關節點,受害者即使沒有用語言表達出來,但應該是用身體發出了拒絕信號的。看著性騷擾的加害者,我真是想說:“受到懲罰的,就是你的遲鈍。” 而這一點如果被人指出批評,他們還常常反過來惱怒發火。
不過,對性騷擾加害者的困惑,我也有能夠理解之處。他們之所以是慣犯,就是因為“我只是在重復跟以前一樣的行為嘛...... ”從前被容忍的行為,如今不再被原諒,男人們為此而困惑。對此,我們本來沒有理由去同情。對,是的,你一點兒也沒變,但社會觀念已經變了,女性的意識已經變了。迄今為止的女性或許能忍耐的言行,年輕一代已經不再忍了。這還不單是代際間的變化,也與女性的職業意識有關,隨著晚婚化和就職率上升,女性不再輕易放棄職場。從前,女性遭遇了不快,或許就默默地離開職場;但現在,她們不再沉默,而是選擇舉控。

20世紀80年代末,當性騷擾開始成為社會問題的時候,著名政論節目主持人田原總一郎曾說“女性進入職場,就好比一個女人裸著身體闖進男人的澡堂”,所以,不管遭遇什么都只得忍受。可是,職場既非“男人的澡堂”亦非私人空間。如今,一切職場皆有女性,同時,職業之于女性也已經不可或缺。
所以,“妨礙履行職責”的性騷擾,必須被視為一種嚴重的“工傷”來處理對待。
性騷擾問題,實質何在?
性騷擾這個問題,實質到底在哪里?性騷擾構成侵犯人權的不法行為,這在法理上已經成立。那么,被侵犯的是什么人權?“違背本人意愿的、與性有關的言行”所侵犯的,是在各種人權中被稱作“性的自我決定權”的那一種。可是,真的僅僅如此嗎?對于性騷擾,“侵犯人權”一語尚無法言盡其中包含的不快之感,這里還有更深的緣由。
性騷擾是一種社會性別的實踐行為。對于擁有工作和從事研究的女性,性騷擾的行為,就是將她們降低還原為社會性別的女性屬性,向她們宣稱:“你是個女人。”“你終歸只是個女人。”“要有自知之明。”這是一種男性權力的夸耀。然后,通過這種夸耀,他們得到作為男人的身份確認。這就是性騷擾問題的核心。
女人是什么?就是“非男人”的群體。對于作為主體的男人,作為客體的女人,是為滿足男人欲望而存在的群體。所謂女人,就是為激發男人的欲望而存在的誘惑者,因此,她的價值以“看你多能讓老子發情”來衡量。相反,“不能讓老子發情的女人(丑女、大媽)一文不值”。女人總是被男人的視線估價。
女人是何時成為女人的?心理學者小倉千加子,對少女思春期的開始,下過一個精彩的定義。即所謂思春期,與年齡無關,是“從少女自覺意識到自己的身體成為男人性欲望對象的時候”開始的。
如果有人要問:“說句‘你好漂亮’,也是性騷擾嗎?”我會回答:是的。當男人將各種女性用美丑來比較時,他是將自己置于“估價者”(評判者)一方。賦予女人價值的,是男人;被男人賦予價值的,是女人。也許有人會說:“女人不也在對男人估價嗎?”可是,男人對女人的估價,是一種集體行為并且集中在性的價值方面,在這一點上,男性一方掌握了壓倒優勢。通過這種社會性別的實踐,男人反反復復地確認自己優越的性別地位,由此向“非男人”的群體宣告:“明白你的身份!”
相反,女人什么時候不再是女人了?不再“讓男人發情”的時候,成了“大媽”的時候。2018年4月20日,當在野黨女性議員們向財務省發出抗議時,自民黨議員長尾敬在推特上說:“這些女士離被性騷擾遠著呢。”這種話語正是性騷擾。因為他表達的觀念就是,女人只有能激發自己的性欲望時才有價值,所以他的發言就是社會性別的話語實踐。
順便提一句,所謂性騷擾的受害者年輕漂亮的說法,在現實中是徹頭徹尾的神話。事實上,女性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與年齡、容貌、體型無關。殘障人設施里患認知障礙的智障女性、養老院里臥床不起的高齡女性,都會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在女人被男人視線估價的社會里,性騷擾咸豬手的目標僅限于“年輕漂亮的女性” 的神話,具有反復強化這個男權機制的效果。
本書讀者應該很容易理解,這就是厭女癥的機制。與強奸行為一樣,性騷擾加害者的行為,并非由于性欲,而是由于厭女癥。因為,厭女癥就是男人將自己與女人區別開來、確認自己為“非女人”的機制。性騷擾的受害者還有一個容易掉入的陷阱是,“舉控性騷擾的受害,會被認為是在炫耀作為女人的魅力”。與此相反,對性騷擾的舉控,男人還有一種抵賴逃脫的手段:“你就當真了嗎?也不看看自己長成什么樣子!”這些都是常見的男人對女人分離支配的手法。前者是對美人灌輸選民意識,后者是對丑女宣布沒有性的價值。被分離隔斷的受害者,于是相互孤立,保持沉默。可這只是一枚硬幣之兩面。男人等于是在宣布:女人不是被當作同事、職場人、工作伙伴得到評價的,而只是一種“性價值”的存在。這個社會,甚至讓女性發出“我一次也沒遇到過咸豬手”的哀嘆,讓她們必須為自己沒有女人的性價值而感到羞恥。性騷擾,將彌漫在這個社會里的厭女癥一次又一次地顯現出來。
“這是我們男人的問題”
在這種結構性的社會性別不對稱的機制之下,制裁性騷擾,僅為一時止痛之計。讓人惡心的腐臭,必須從根源上清除。結構性地反復產出性騷擾的父權制體系才是諸惡之源,可推翻父權制非常困難。迄今為止,都是女性在舉控性騷擾,但性騷擾本來應該說是“男性問題”,所以,只能由男人來解決。
直到最近,終于出現了與女性為伍的年輕男性,他們說“這是我們男人的問題”。在新宿ALTA大樓前的“#我不再沉默0428” 集會中,看到年輕男性手握話筒與女性并肩而立的場景,我被感動了。與三十年前那些對女性的性騷擾舉控極盡冷嘲揶揄的男人相比,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可是,在他們的發言中,也有讓我憂慮之處,即“如果受害者是自己的戀人姐妹,你能容忍性騷擾嗎”之類的話語。在防止性騷擾的教育中,為了讓學員留意不要成為加害者,講師會讓他們想象“如果對方是上司的妻女呢”或者“要是自己的妻女也遇到同樣的事呢”。
大家也許會想,這種發言有什么問題嗎?其實,問題多多。因為,這種發言的前提就是:女人的性,不僅應由男人保護,而且歸屬男人所有。“如果對方是上司的妻女”便不敢輕舉妄動,這不是在尊重女性的人權,而是畏懼其所有者“上司”的權力。如果因為“被害人是自己的戀人姐妹”而義憤填膺,那也是對沒能盡到對自己所屬物的監護責任而升起的所謂“男子漢”的憤怒。
迄今為止,女人的性被用作男人之間的交易資源。如果監護失敗,男人會感到憤怒屈辱。戰爭狀態下的性暴力,與其說是對女性的侵犯,不如說是對(被認為是)女性所屬的男性集團的侮辱。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更能激起憤怒。當男人明白自己無力保護女性的時候,他們采取的行動有三種:拋棄、奉獻和排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從大陸撤回時,曾向蘇聯士兵“奉獻”女性;被美軍占領后,對為占領軍服務的慰安婦(她們后來被稱作Panpan) 的做法,則是“奉獻”之后再“排斥”。美國學者查爾斯·蒂利 (Charles Tilly),將這種男人稱為“保護勒索男”,指“以保護為名,強迫女性依賴自己并限制其行動的男性”。將查爾斯的這種說法介紹過來的,是佐藤文香。可以這么說,如果想象力還停留在“假如受害者是自己的妻女”的程度,那證明我們并未走出父權制的領地。對于“保護勒索男”,女性應有的回應是:我的性我做主,才不稀罕你的保護!回顧女性解放運動的歷史,女性主義不是一直在說“我的身體我做主”,一直在主張“性的自我決定權”嗎?性的自我決定權,就是女性對父權制性支配的終極拒絕。正因為如此,對性的自我決定權的侵犯,就成為社會性別支配的核心。
在防止性騷擾的教育中,有的老師說:“既不要成為加害者,也不要成為受害者。”可是,不成為受害者不是自己能夠選擇的。而且,要求受害者發聲,則更為苛刻殘酷。我們需要的,是讓“高危人群”的男性努力“不要成為加害者”吧。對,因為這是“我們男人的問題”。
本文書摘部分選自《厭女:增訂本》中《增訂一:諸君,勿污晚節!——性騷擾問題,實質何在?》一文,較原文有刪改,經出版社授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