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界面新聞獲悉,其購買的長安信托發布穩健260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長安信托穩健260號)在到期一年多后遲遲無法清算,而長安信托作為穩健260號受托方,未盡到對主動管理產品的盡職責任。
界面新聞獨家獲取到陜西銀保監局相關調查意見書顯示,監管認定長安信托宣傳推介時未存在問題,也不存在底層債券資產與推介資料不符,但認定存在投顧費用收取的問題和對信托財產運用疏于管理的問題。
根據產品推介材料,長安信托穩健260號成立于2020年7月30日,信托計劃規模為 7070萬元,投資顧問為蘇州海證;信托計劃期限為15個月,于2021年11月1日到期。
產品推介時,長安信托穩健260號底層投資標的是3只江蘇城投債券,產品預期收益率為7-7.2%,但實際操作中卻投資了2只江蘇響水債券和一只山東債券,分別為“16渤水產FI136279”,”17響水FI145858、“20響水02FI166885”。
界面新聞在長安信托官網查詢到,長安信托穩健260號作為一只資本市場類信托,目前的產品狀態為運行中。有投資者向界面新聞表示,這是因為該產品現在還有垃圾債的持倉,所以沒有清盤。
不過根據投資者提供的材料,最終陜西銀保監局在相關調查意見書未認定長安信托宣傳推介時存在問題,也不存在底層債券資產與推介資料不符。
調查意見書顯示,經核查,未發現長安信托就穩健260號項目制作相關宣傳材料。該項目《信托合同》第十二章"信托利益的分配和計算約定"未約定固定收益。
經核查,該項目運行期間,底層資產均為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依法上市交易的債券,該項目《信托合同》未明確約定具體的投資標的,產品投向未違反《信托合同》第八章"信托產品的投資范圍"關于"本信托計劃主要投資于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依法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約定。
原來參與這只信托產品發行和管理的有3家機構。長安信托穩健260號又叫長安信托-至德債券投資(穩健260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長安信托證券投資類信托項目,由一家不知名的三方銷售公司蘇州前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銷售,投資顧問為蘇州海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蘇州海證)。
天眼查APP顯示,蘇州海證成立于2010年,法人代表為居科,注冊資本2000萬,股東均為自然人,張美玲持股60%,許炎清持股40%。
就是這樣一家默默無聞的公司,成為了長安信托穩健260號的投資顧問,并收取了2%/年的顧問費。
據了解,長安信托穩健260號產品逾期后,長安信托曾說這是一只通道類產品。但陜西銀保監局的回復顯示,該產品為證券投資類信托項目,非事務管理類項目。
與此同時,投資者質疑,該產品存在投顧侵占資產,長安信托對信托財產運用疏于管理。這兩項質疑均得到了監管的認定。
調查意見書顯示,經核查,《信托合同》第十一章第(二)款信托管理費約定"本信托計劃的信托管理費分為固定信托報酬和投資顧問費兩部分"。固定投資顧問費年費率為2%/年,信托計劃成立滿12個月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二筆固定投資顧問費。
長安信托于2020年8月4日和2021年8月11日分別向投資顧問蘇州海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41.4萬元投資顧問費。該投資顧問費支付不符合《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條"聘請第三方顧問的費用由信托公司從收取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中支付。"
經核查,該項目投資建議書由投資顧問蘇州海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出,未發現長安信托與蘇州至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
"16渤水產"買入時間為2021年3月29日,買入價格103元,當日中債估值98.5361元,交易價格超過估值價格向上偏離超過2%,長安信托依據投資顧問答復口徑回復了券商。
該交易行為未違反《信托合同》第八章"投資范圍""所投資的企業債、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的債項信用評級和主體評級均在 AA 級(含)以上(如無債項評級則參考主體評級在 AA 級(含)以上),短期融資券的債項評級為 A -1級"的約定。
但長安信托作為受托人,在交易價格高于估值的情況下,僅根據投資顧問的建議做出決策,存在未能對投資建議進行審慎審查,積極了解交易背景的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長安信托第一大股東為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0.44%;其第二至四股東分別為:上海淳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隨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三者合計持股比例達52.09%,且這三家公司均為民營背景。
銀行間市場公布的信托公司業績數據顯示,2022年,長安信托實現營收15.40億元,同比下降29.35%;實現凈利3.15億元,同比下降41.7%。
2022年初,長安信托因存內控違規等問題,被監管處罰270萬元,多位員工被給予警告和罰款。具體違規行為包括:未按監管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對關聯方名單認定不完整、以固有貸款資金間接墊資兌付公司風險項目、向不滿足“四三二”條件房地產企業變相融資、違規接受地方政府擔保、違規參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舉債融資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