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界面新聞從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監事長朱征夫處獲悉,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將第四次提交有關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建議。與此前有所不同是的,此次朱征夫建議對輕罪前科建立消滅制度。
該提案的緣起是,根據中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現實中,前科人員報告后,往往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甚至其子女也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
2020年,朱征夫提交《關于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建議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 ,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2021年,他再次提交相關提案。此后朱征夫收到許多前科人員的來信,反應他們因前科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2022年,朱征夫第三次提交了相關提案。
除了朱征夫,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也在2021年和2022年連續兩年提交了有關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
針對該項建議,2022年,央視新聞播出兩會特別節目《我建議-逐步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全國人大代表劉守民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志遠都在節目中表達了各自的看法。
從積極方面看,前科報告制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潛在的違法犯罪人員產生了震懾力,但也給有前科的人員回歸正常社會帶來困難,埋下不安全隱患。
朱征夫注意到,除刑法中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外,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等40多部法律也對前科人員設有限制,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數以百計的規章和其他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甚至還包括例如網約車和外賣行業的“負面清單”“準入門檻”等諸多行業內部規范均有涉及前科報告相關規定。
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涵蓋了除農林牧漁行業以外的幾乎所有職業類別,其中許多規定不分罪行輕重、不管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種資格、權利、機會的限制或剝奪,致使許多前科人員因工作權利被剝奪而面臨嚴重生存困難。此外,根據許多部門規章,前科人員的親屬也在報考某些崗位時受到諸多限制。
朱征夫指出,勞動權是我國憲法保障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國家有義務創造勞動就業條件,促進就業。前科報告制度規定前科人員在就業時必須向單位如實報告自己曾受到刑事處罰。各單位也相應制定內部條例禁止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入職。前科人員找工作處處受阻,連申請外賣騎手和流水線工人的崗位也會遭到拒絕。目前大規模適用的職業終身禁止的前科制度,必然會使前科人員的勞動權嚴重受限,成為其回歸社會的主要阻礙,甚至再次激發犯罪的產生。各行業對于前科人員再就業的過度限制和法律法規的擴張適用嚴重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勞動權。
他表示,現行前科制度也侵害公民的平等權。憲法第33條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當今網絡信息時代,前科人員受到了更多來自社會的不平等待遇。前科人員入住賓館時被無故查房,進入廣場或車站等集會場所時會受到警方盤問,即使在沒有法律限制的行業工作時,也會因公司內部“背景調查”而遭到排擠和歧視。據有關數據,僅僅醉駕每年全國就有30多萬人被判刑。每個人背后都有一個家庭,30多萬個家庭就牽連100多萬人遭受歧視待遇。這種廣泛株連家人的做法,嚴重違反了責任自負原則和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權。
朱征夫認為,設立前科消滅制度更有利于保護公民權利,解放社會生產力。隨著危險駕駛罪等輕罪范圍的擴張,現行前科制度影響的個體和家庭的數量猛增,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和對生產力的限制也愈加嚴重。因此,應當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對輕罪和過失犯罪的前科人員,經過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應注銷其犯罪記錄,使其恢復正常法律地位。
他建議,應當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服刑表現等因素,對于以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輕罪、五年法定刑以下過失犯罪、并有改過自新表現的人員,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未實施新的犯罪的,注銷其犯罪記錄,使之更好回歸社會,重新做人。比如日本刑法規定,“監禁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或被免除執行者,逾10年未被處罰金以上刑時,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應同時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詢制度,限制查詢主體,保障前科人員的勞動權。
同時,對現有涉及前科人員親屬的歧視性規定進行全面清理,逐步廢除對前科人員家屬的就業限制和其他資格限制。最后,有些行政處罰記錄侵害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勞動權和平等權,根據舉重明輕原則,也應建立相應的行政處罰記錄消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