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沈溦
由于實控人父子“反目”,日前,電科院(300215.SZ)召開緊急董事會罷免自家董事長,同時也是實控人之一的胡醇。
然而實控人父子矛盾對公司的影響卻遠未結束,2月8日,電科院突發公告,稱由于前董事長胡醇此前“私拿”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長期未歸還,公司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討上述印章。
公告顯示,電科院于2月7日收到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蘇0506民初1325號。《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已收到公司訴胡醇先生歸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胡醇)、合同專用章一案的起訴狀并決定受理。
根據電科院公告表述,早在2022年11月1日,時任董事長胡醇未遵守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之規定,要求公司員工,將電科院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胡醇)、合同專用章三枚印章送至其指定人員,其后上述印章再未返還。
2月9日,電科院董秘辦人士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公司方面在1月12日召開董事會后又曾向胡醇方面提出返還上述印章的要求,但一直未能收到回應。“公司跟胡總還有聯系,但一直沒能收回印章,(提起訴訟)也是不得已的措施,我們只能通過正規的渠道維護公司權益,公司上下也在想各種辦法努力度過眼下的難關。”
電科院指出,因胡醇任職期間擅自將印章帶離經營地點消極拖延用印,不再擔任董事長職務后拒不返還印章,使大量經營合同、文件無法處理,帶來包括銀行續貸無法完成面臨資金鏈斷裂等經營風險,原告作為上市企業,一旦無法正常經營將造成股東包括大量股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負面影響極其惡劣。
電科院表示,胡醇已不是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理應返還侵占之印章。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1月12日,電科院召開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免去胡醇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選任宋靜波為董事長,聘任李杰為總經理。
會后,胡醇方面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事件起因為自己與其父胡德霖(公司創始人)產生經營理念不和,董事會罷免程序等明顯存在違規,并表示后續將運用法律手段等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2月8日,記者再次聯系胡醇,試圖了解其帶走公章等問題的情況,截止到發稿前尚未收到回復。
對于電科院本次的印章紛爭,相關行業律師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等作為公司重要憑證,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即便是董事長也無權擅自私拿私用,這其中,電科院相關員工和胡醇都存在失職和違規行為。
根據電科院《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規定,公司各類印章由董事長指定專人代管,其中公章、合同專用章應由董事長秘書負責保管,法定代表人簽名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
而對于本次電科院選擇起訴胡醇的方式,上述律師表示,類似公司公章等重要印章,都會在公安等部門進行備案,一旦出現遺失或者被盜竊搶奪等情況,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失,進而進行公示,完成相應程序后再進行重刻。
“本次事件的難點在于,印章被拿走后有明確去處,又事涉公司內部的糾紛,即使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只能以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協調。”上述律師指出,“從訴訟層面,鑒于印章問題已給公司帶來系列經營和法律損失,公司或可以提請法院先予執行。”
據悉,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不過,該律師也指出,先予執行的前提條件很嚴格的,法院一般不會隨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