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云酒頭條商業組
2020年12月4日,云酒頭條發布了《大V怒摔酒瓶,走紅的“粉紅野格”是抄襲還是逆襲?》(點擊鏈接閱讀原文)一文,報道剛剛出現的野格侵權現象,在酒業引發廣泛關注。
兩年后的2022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關于“野格”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判令三位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處罰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合計1010萬元。
歷時兩年,這一案件塵埃落定。在商標主管部門、酒企和代理商、媒體、網絡主播等努力下,酒業再次展示了自我更新和滌蕩的力量,合法商標權、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酒業打假維權,也獲得了新啟示。
網上售假,狀告主播
正品野格利口酒擁有德國飲料酒第一品牌美譽,2019年開始在中國市場旺銷,市場供不應求。
但在2020年10月伊始,一款“野格哈古雷斯”的國產利口酒在網絡快速走紅。
該產品由青島某酒業公司生產,該公司在官網宣稱,其與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建立了戰略性合作伙伴關系,并研制、生產野格狩獵者利口酒。
“野格哈古雷斯”首先選擇網絡發力,抖音平臺小酒喔、二狗酒館、青島美食團等賬號都曾對其進行點評,有網絡主播稱野格哈古雷斯“模仿但不抄襲”,還有部分主播選擇帶貨銷售,產品短期在互聯網上擁有較高熱度。
有業內人士分析,從“野格哈古雷斯”網絡上市快節奏和大張旗鼓宣傳投入來看,其背后很可能有團隊運營,采取“線上突破、線下跟進”的策略,快速收割市場紅利。
2020年12月2日,酒類抖音賬號“老宋微醺23點”發布視頻,老宋在視頻中“怒摔酒瓶”,并斥責“野格哈古雷斯”屬于仿冒野格的“李鬼”。
為此,“野格哈古雷斯”向“老宋微醺23點”團隊發出了律師函。其他質疑“野格哈古雷斯”的酒類主播,也接到了類似律師函。
看到“野格哈古雷斯”來勢兇猛,2020年11月27日,野格“JAGERMEISTER”官微發布了一條《單身聲明》,強調消費者看到的野格“兄弟姐妹”或者“女朋友”都不是正品野格,野格并未“脫單”。
因此,“野格哈古雷斯”選擇互聯網上市并發力直播帶貨,在酒業知識產權爭議中屬于新現象,值得關注。
兩年拉鋸,判賠1010萬“冤不冤”?
兩家“野格”爭議的核心,在于商標權。
2003年,德國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開始向中國銷售“JAGERMEISTER”(野格) 利口酒。2006年9月18日,其向國內商標局申請33類酒類“野格”商標,注冊日期為2009年7月7日。
而“野格哈古雷斯”上市高舉高打,相關方持有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其是否侵犯了德國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合法商標權,成為關鍵。
2021年8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理做出了裁定:爭議商標(即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即野格公司在先注冊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核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野格哈古雷斯”完整包含引證商標野格,雙方在商標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相關方對裁定不滿意,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年11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2021)京73民初46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使用被認定商標侵權,相關方面向原告德國野格公司賠償人民幣1010萬元,這場拉鋸兩年的官司,終于塵埃落定。
酒業維權:快準狠
野格“李逵”與“李鬼”的爭論,留給酒業諸多思考。
首先,不管是外觀設計還是商標及知識產權,互聯網興起后,酒業侵權案例數量增長速度明顯加快。
“老宋微醺23點”主播宋寧表示,當年部分網絡主播愿意給“野格哈古雷斯”宣傳帶貨,除了扣點利潤較高以外,還因為其能夠提供完整的授權資料。盡管這類帶有擦邊色彩的產品登陸頭部直播間有一定難度,也具備很大迷惑性。而線上直播帶貨放大了擦邊產品上市節奏,有可能線下前三個月剛完成鋪貨,同期一些線上主播就已經完成百萬銷售。
其次,對市場影響較為明顯。云南大洋酒業公司是德國野格當地代理商,公司總經理馬躍表示,2020年疫情以來德國野格市場下滑明顯,“終端價一路下滑,酒商批發價差收窄,市場占有率遠不如過去”。
云酒頭條(微信號:云酒頭條)走訪四川市場發現,僅2年時間,零售價20多元/瓶的仿冒野格已經進入三、四線市場,混淆消費者認知,對正品造成相當沖擊。有酒商分析,即使官司勝訴,市場要想重回往日“舊河山”,也有著相當難度。
另有多位酒業人士圍繞商標維權提出了相關建議。首先,野格侵權案的關鍵在于商標,伴隨網絡銷售興起,企業在互聯網時代維權要快,一有商標侵權苗頭“露頭就打”;
其次,企業平時就要做好商標防衛,盡可能將爭議商標注冊防止漏洞;
最后,希望國家相關部門在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出手要“狠”,以最終“野格哈古雷斯”向野格賠償1010萬元為例,法院支持1倍懲罰性賠償,用重罰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由此,酒業維權才能日益向好,酒業才能實現“良幣驅逐劣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