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12月7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簡稱“新十條”)。其中規定,各地藥店要正常運營,不得隨意關停。不得限制群眾線上線下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處方藥物。
退燒、止咳、抗病毒、抗生素類藥品被稱為“四類藥品”,也稱為“一退一止兩抗藥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為更早發現陽性感染者,我國實施了對“四類藥品”銷售的嚴格管控。
2020年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曾發布《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全面開展發熱病人排查核查的通告》。其中提到,各藥店對購買退燒、止咳類藥品(含西藥和中成藥)的,要對用藥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登記,每日匯總上報所屬防控指揮部;通過網上購買退燒、止咳類藥品(含西藥和中成藥)必須實名登記,各寄遞企業對寄遞藥品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查驗登記,每日匯總上報所屬防控指揮部。
陜西省漢中市政府網站曾對嚴格管控”四類藥品”銷售的原因進行解釋:“四類藥品”的功能主治主要針對發熱、咳嗽、乏力等,而這些癥狀和新冠病毒引起的初期癥狀相似,如果有患者誤判病情,甚至隱瞞病情而去藥店購買“四類藥品”,就會給疫情防控造成漏洞,這種案例在全國疫情防控中都曾經發生過。”
2022年6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仍明確規定,出現本土疫情后,轄區藥店應對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藥物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并將信息推送轄區街道(社區)管理。
不過,界面新聞梳理發現,早在2022年7月,夏季流感突襲南方部分省份時,廣東省以及浙江溫州、寧波等地就曾調整藥店在常態化防控期間售賣“四類藥品”的規定。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于7月5日發布《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宣布常態化防控期間,銷售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無須實名登記報告。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官網則于7月7日發布消息稱,即日起,全市零售藥店轉入常態化疫情監測警戒,可于線上線下正常銷售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大類藥品,無需再進行實名登記。
隨著奧密克戎變異株致病性的減弱,疫苗接種的普及,防控經驗的積累,我國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11月11日“優化疫情防控二十條”措施發布后,國內多地開始對藥店購買“四類藥品”的規定進行調整,北京、河北、重慶等多個省市明確,購買“四類藥品”不再登記顧客信息。
12月1日,河北省多地藥店收到上級監管部門通知,即日起,各藥店銷售“四類藥品”和感冒類藥品不再進行實名登記上傳,不再向街道辦事處推送。抗原試劑不再搭送及登記上報。山東省衛健委則發布通知稱,自12月5日起,居民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藥店購買“四類藥品”,不再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再需要實名登記信息。
北京市自12月3日起,市民通過互聯網平臺或本市藥店購買退熱、止咳、抗感染、治療咽干咽痛等“四類藥品”不再需要實名登記信息;天津市自12月4日起,恢復“四類藥品”網絡銷售,同時市民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天津本市藥店購買不再需要實名登記信息,不再查驗72小時核酸陰性證明;重慶市藥監局則于12月7日下發通知,全市零售藥店銷售(含網絡銷售)退燒、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類藥品”,不再進行實名登記報告。同時,重慶市零售藥店不再需要查驗進店人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渝康碼”和掃場所碼。
病毒學專家常榮山向界面新聞介紹,“新十條”對“四類藥品”銷售作出規定,一方面更有利于推廣實施分級診療,另一方面,新冠病毒的特征如今已經發生變化,“開放‘四類藥品’購買是我們回歸正常生活的必經之路。”
隨著多地防疫政策變化,市民對防疫藥品的購買需求明顯升溫。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丁力12月2日在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介紹,12月1日監控發現,廣州市內零售藥店感冒、發熱類藥品1天的銷售記錄達10萬條,是平日的2.5倍。對此,廣州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新部署新形勢,近期圍繞藥品和醫療器械開展“保供應穩價格”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眾的購藥需求。
連日來,各地持續加大對防疫醫療藥品的價格監管力度,切實維護重點防疫用藥市場價格秩序,加強價格管控。比如浙江省內多個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近日相繼發布提醒告誡書。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月5日晚間發布《關于醫療藥品及用品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提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機大幅提高醫療藥品及用品的銷售價格”等5條規定,明確表示將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
多地明確,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最高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處以5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