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景(實習)張曉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兩則民事裁決書牽出了新華基金與其前員工的勞動糾紛案。
據相關裁決書顯示,原新華基金專戶業務二部總監陳某與總監助理鄭某因遭“降薪”及未發放提成向新華基金提出離職,并向海淀區仲裁委提出申請,向新華基金索賠累計超千萬元的拖欠工資及獎金。
后由于均不服仲裁裁決,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中,陳某、鄭某的部分訴求得到支持,但均不服判決,故又都提起上訴。而二審中對其要求支付未發放的超千萬元獎金的主張,法院仍不予支持。
千萬元索賠的背后,更多是獎金與提成的爭議。一是新華基金與工行北分此后因為產品是否為通道產品產生法律糾紛,二是新華基金持有的東旭債券30只專戶產品在滬深交易所開展的質押式回購交易發生杠桿率超標及欠庫。相關員工是否需要對風險事件負管理職責?基金公司制度是否存在不合理?
原專戶總監索賠超千萬元獎金
判決書顯示,2014年1月3日陳某入職新華基金,擔任專戶管理部門的副總監兼專戶業務二部總監,月工資為54000元,執行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70%、績效工資30%。另外,陳某的工資構成還包括獎金及提成。
2020年3月,陳某的工資標準從54000元降至50500元,4月8日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稅前工資35350元,而后4月9日,他以“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舉報),同日到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仲裁委)立案。
陳某主張,新華基金公司無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獎金,其于2020年4月8日因降薪及未發放提成向新華基金公司的領導口頭提出離職,并申請了仲裁,2020年5月15日也向新華基金公司發送了電子郵件。
新華基金公司應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資12530元,績效工資20520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獎金7001204.7元;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工資3642959.87元和獎金3085527.51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2516.5元。
另外,新華基金應向陳某開具離職證明,并按照月薪40000元支付因新華基金未開具離職證明的經濟損失。
鄭某的上訴原因及訴求與陳某類似。2015年6月29日鄭某入職新華基金公司,擔任專戶業務部門的銷售經理,月工資為19000元,執行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70%、績效工資30%。
2019年4月1日鄭某的月工資調整為28700元,工資構成包括獎金及提成。2019年4月3日鄭某由專戶業務二部銷售經理調動為專戶業務二部總監助理,專戶業務二部總監為陳某。
2020年3月,鄭舒的工資標準從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年4月8日鄭舒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稅前工資18760元。4月9日,鄭某同樣以“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事項,向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舉報),同日鄭某也到海淀區仲裁委立案。
鄭某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判令新華基金向其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工資6687.33元和績效工資10906元;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提成工資437782.88元及獎金566715.9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獎金6859822.24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2705元并開具離職證明。
一審法院做出判決:新華基金支付陳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資差額2450元、績效工資1620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2516.5元;支付鄭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資差額1330元、績效工資861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2705元;并駁回二人其他訴訟請求。
但二人并不服于一審判決,于是提起上訴,繼續主張新華基金支付其應發但未發千萬元獎金。
因產品風險問題產生降薪爭議
陳某和鄭某與新華基金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是否應當對其進行降薪?是否應當發放相關獎金?而這都與陳某和鄭某負責的產品有關。
新華基金在一審二審中均主張無需支付陳某和鄭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間的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
新華基金稱,陳某負責的東旭產品、鄭某負責的永仁產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桿,其公司曾開過會提出了降杠桿率的要求,但陳某沒有與委托人溝通降杠桿率。
新華基金公司持有的東旭債券30只專戶產品在滬深交易所開展的質押式回購交易發生杠桿率超標及欠庫的情況,陳某作為公司的專戶業務總監、專戶產品承攬人及各方第一溝通人應對其所負責的專戶業務負有管理職責。
而新華基金多次要求專戶部降低產品杠桿率,但最終東旭債券的30支產品杠桿率超標及欠庫問題的發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銀行支付巨額利息,新華基金經過問責確定本次事故為重大事故,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給予陳某降一檔工資的處理。
另外,鄭某作為專戶業務部的銷售經理其所承攬的永仁1號資管計劃持有的精功債券已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回購交易違約也未得到徹底解決;其承攬的悅享1號資管計劃中海航集團相關的債券出現風險仍未解決;鄭某承攬的海通海鑫3號資管計劃持有的方正債券,方正集團目前已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回購也已違約。
新華基金稱,鄭某是上述產品的承攬人,作為各方第一溝通人,履職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其公司經過問責確定本次事故為重大事故,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給予降一檔工資的處理。
新華基金還主張其公司與工商銀行合作的產品都應該是非通道產品,需要承擔風險責任的,陳某在承攬時應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產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產品,陳某應知曉承攬的產品為非通道產品,但是其公司沒有相關證據,陳某實際將本該做成非通道類產品的做成了通道類產品,其公司因為已經與托管行工行簽了協議,給托管銀行造成損失,其公司需要承擔。
據相關資料顯示,新華基金公司與工商銀行北京分行(下稱工行北分之間曾簽訂有多份合同,2013年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2018年分別簽訂《新華基金豐澤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等資產管理合同。后工行北分與新華基金公司仲裁一案,工行北分向法院提出對新華基金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查封、扣押、凍結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限額365173377.75元。
此外,新華基金還指出,陳某和鄭某計提的獎金激勵共計27012584元,已經實發11570743元(涉及風險產品的獎金激勵為8756674元,非風險產品獎金激勵為2814069元),未發放15441841元,其中未發放金額涉及東旭、永仁等74只重大風險產品激勵共計1195575元,而公司因東旭債券回購交易及欠庫問題支付利息3000萬元,還將繼續承擔支付義務,在此情況下,公司暫停發放一切獎金并無不當。
2020年3月,陳某和鄭某分別接到新華基金以其銷售的產品獲存在風險的原因,擬要暫停發放績效工資,并降低一級職級和一級工資的通知后,均當即產生異議。
陳某和鄭某認為,新華基金風險控制部設定的風險指標不合格,相關的風險不是銷售人員造成的,二人所售產品已經經過證監會審查,產品也上市了,新華基金公司沒有告知如何降杠桿,其聯系了客戶要求降杠桿,但是因為客戶與新華基金公司已經簽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桿,其每天也就此情況在開會中進行反饋。
二人均主張,新華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人員持有的專戶產品損失與二人無關,新華基金不因以此采取降薪降職處理,同時認為《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戶業務考核激勵管理制度》無效,并要求新華基金公司支付其獎金。
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查明事實,認為新華基金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證據,而將相關事故責任歸責于陳某和鄭某缺乏依據,其公司據此進行降薪處理確有不當。
另外,針對陳某和鄭某要求發放獎金提成的上訴請求,法院認為,《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戶業務考核激勵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經過民主程序,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二人亦知曉該制度的規定。現二人所參與的項目發生過重大風險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規定,二人確不符合享有獎金的前提條件,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