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開始施行。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意見》就依法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新增第六十二條,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
《意見》明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職員工實施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適用禁止令。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俞亮向界面新聞介紹,刑法中的從業禁止規定,一方面以利用職業便利犯罪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另一方面對從業禁止有期限規定,即3-5年。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則更嚴格,根據第六十二條規定,實施過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
界面新聞注意到,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生效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一例與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相關的從業禁止案件。
2021年6月4日,廣西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犯罪嫌疑人覃一品因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判處覃一品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不得從事與未成年人教育相關的工作,期限五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對界面新聞介紹,此前,在法院判決時,引用刑法做出從業禁止判決的情況更為普遍。此次,《意見》從法院判決的角度,明確要求各地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決,“進一步強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權威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貫徹實施。”佟麗華說。
“女童保護”發起人、鳳凰網副總編輯孫雪梅介紹,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傷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機會犯罪,無論哪一種,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犯罪幾率都會增加。而從業禁止的意義,就在于減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觸的機會,更大可能地預防針對未成人的傷害。
因此,孫雪梅認為,對性侵兒童者,有必要延長其從業禁止時間,甚至禁止其終身從事某項職業。“國際國內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較高的復發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她說。
根據“女童保護”統計,在2021年媒體曝光的223起性侵兒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處罰,其中部分為教職工。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因此,為保障法律準確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最高法會同最高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見》。
此外,《意見》還規定,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意見》從實際操作角度上化解了法律適用當中的爭議,并且細化了從業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我覺得這是最主要的意義。”俞亮說。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教職員工違法犯罪行為的從業禁止并不僅針對教育領域。第二條還明確規定,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農根等人于11月14日發表的一篇關于從業禁止制度的解讀表示,在理解和適用《意見》第二條規定時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依據本款作出從業禁止判決時,其判項的表述應當是“禁止被告人×××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在執行過程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把握。
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除了教育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還包括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等等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另外,根據段農根等人的解讀,本款規定對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并不要求其必須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犯罪對象也不僅包括未成年人。
“也就是說,如果犯罪者實施了《意見》中列舉的這4類犯罪,不管是對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適用未保法第六十二條的終身從業禁止。”俞亮說,“前3類是比較容易被理解,但第4類暴力傷害,在實踐中暴力傷害的被害對象比較廣泛,是否也適用于針對未成年人行業的終身從業禁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