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氨基觀察
去年7月2日,藥監局發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發指導原則》,給了那些樂于內卷的藥企當頭一棒。
該文件傳達的意思簡單明了:遏制跟風立項勢頭,避免臨床資源重復消耗。在文件發布之后,一場自上而下的供給側改革持續推進。
也正因此,眾多貫徹Me too策略的選手,在二級市場股價跌跌不休。
好的一點是,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洗禮,越來越多的國內藥企,都開始遵循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研發思路。
不過,變革尚未結束。
2022年11月8日,CDE發布《新藥獲益-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傳達了更明確的意見:
獲益-風險成為創新藥上市審核關鍵。
這或許預示著,創新藥行業新一輪供給側改革開始了。
/ 01 /獲益-風險成為上市審核關鍵
從PD-1、CAR-T、CD-47......沒有一個靶點,能在國內避免內卷的命運。這不合常理,也不可持續。
從政策的思路來看,藥監局意思非常明確:出清不必要的產能。11月8日,CDE發布的《意見稿》,主旨便是如此。
根據《意見稿》,創新藥的上市申請:藥物的獲益-風險評估是監管決策中的關鍵過程,最終決定其是否被批準。
什么意思呢?可以分為兩個維度來看。
一用于治療嚴重疾病且存在未滿足臨床需求的藥物。對于這類藥物來說,審評可能會接受獲益或風險更大的不確定性;
二是用于治療非嚴重疾病的藥物,已有其他治療選擇時,則難以接受同樣大的獲益或風險的不確定性。
《意見稿》傳達的意思簡單明了,申請上市的創新藥,必須證明獲益大于風險。
這意味著,療效平平的Me too藥物,或者是療效更差的Me worse藥物,上市難度會越來越大。
那么,如何證明自己不是Me worse呢?
《意見稿》也給出了答案:權衡“獲益”與“風險”主要是比較有利和不利影響,并說明如何受到不確定性的影響。
通常根據大量復雜數據,對可能實際使用該藥患者的預期獲益和潛在風險做出決定。
簡單來說,藥企需要用扎實的數據,證明自己的獲益與風險比現有藥物更好。
由于藥物獲益與風險的評估是不同維度、不同指標的比較結果,很難直接得出結論。
所以,CDE貼心制定了獲益-風險評估框架,提供獲益-風險評估中的關鍵問題、證據和不確定性信息,以清晰反映藥物監管決策的獲益-風險評估的過程。
也就是說,藥企可以根據CDE的流程,對照一下自己究竟符不符合要求。
以前藥企可能明知道自家的產品是個me worse產品,但在資本的裹挾下,也可能想要頭鐵地沖上去試一試。
但如今CDE已經將要求明牌,意在勸退一些濫竽充數之輩,使得藥企在臨床研發階段就致力于研發效果更好的藥物。
/ 02 /明確的評判標準
當然,對于更多藥企來說,勢必需要證明自己的產品是me better。
事實上,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內的Me worse、Me too、Me better藥物之間,沒有一道清晰的分界線。
個別國產創新藥,可能連頭對頭臨床試驗都沒有進行,只是靠著一個單臂臨床數據,一個更容易達到臨床終點,來宣稱自己的研發的藥物是Me better藥物甚至是Best in class藥物。
而在《意見稿》落地之后,這些模糊不清的中間地帶,都將不復存在,《意見稿》中的不少條款已經給出了Me better藥物自證效果的方式。
比如說,《意見稿》中提到:
要選擇能夠衡量的主觀數據作為臨床終點,如果選用臨床替代終點應該說明其和臨床終點的關系,以及替代終點預測臨床獲益的能力和依據。
這也就意味著,以前一些藥企靠著ORR終點替代OS蒙混過關,吹噓藥效的做法大概率行不通了。
再比如《意見稿》提到,使用陽性對照組時,需要確保藥物與已經問世的藥物相比不會有安全問題,或者比現有療法效果更好。
也就是說,如果藥企想針對某個適應癥進行臨床試驗,就需要和該適應癥已經獲批上市的藥物進行頭對頭試驗,證明自己更好。
總而言之,CDE在證明效果方面給出了操作細則,藥企想要說明自己更強就需要按細則來做,都做到了才能稱為me better藥物,并獲得獲批上市的機會。
未來如果《意見稿》新政嚴格執行的話,那么想必不少自稱me better的創新藥,都將露出馬腳。
/ 03 /推動創新藥行業良性發展
供給側改革的持續推進,對于整個醫藥行業來說,必然是利大于弊。
我們需要的是效果更好、針對未滿足臨床需求的藥物。但在資本的裹挾下,創新藥研發存在低水平重復的情況,極度浪費臨床資源。
這也是為什么,國內創新藥領域大而不強。
早在2020年,國內藥審中心受理1類創新藥注冊申請多達1062件。這一數字,連FDA都要自愧不如。同期,FDA收到的注冊申請,不過861件。
但時至今日,真正完成出海的國產創新藥寥寥無幾。
在這一背景下,也就不難理解《意見稿》出臺的意義:通過藥物審批上市的收緊,使得良幣驅逐劣幣,給真正的創新藥騰出市場,也會推動企業向上的決心。
從去年7月2日,CDE發布的《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發指導原則》,到今天《意見稿》出臺,我們不難發現:
近些年來CDE的藥物評審政策持續收緊、標準不斷提高,進一步與FDA的指導原則靠攏。
很顯然,國內創新藥市場的監管體系,正越來越成熟。這對于那些習慣了蹭熱點、沒有真正創新精神的玩家來說,生存環境將會不斷惡化;
但相反,對于那些致力于解決未滿足的臨床需求、研發真正的創新藥玩家來說,當下便是最好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