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景(實習)張曉云
信托存續期間,投資者要求贖回信托卻被拒絕,到期后信托出現違約,投資者將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信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以其固有財產支付差額部分,這是投資者伸張合理權益還是在要求剛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顯示,北京高院駁回四川信托的再審申請,維持二審認定,判決四川信托應以大連銀行信托份額對應的信托財產向大連銀行支付信托利益約3.65億元,并以其固有財產對前述款項不足的部分承擔支付責任,向大連銀行支付違約金逾5000萬元。
目前,四川信托正處于風險處置中。自2020年6月“TOT”產品暴雷后,監管部門聯合地方政府于當年12月派出工作組,加強對四川信托的管控。相較于同期出現風險的信托公司,四川信托針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化解方案仍處于“難產”中。
大連銀行提前贖回遭遇失敗
2017年8月22日,大連銀行加入“四川-信托泓璽一號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將5億元信托資金交付四川信托公司,投資期限2年,并簽署《信托合同》及《投資備忘錄》。具體委托期限起止日、預期收益率以《預期年化收益率申請協議》為準。
按照合同所載,四川信托需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存續期間內年化預期收益率為6.7%。同時四川信托應自大連銀行交付認購資金之日起每半年分配預期信托收益,剩余應分配預期信托收益在到期時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對信托份額在存續期間內的投資范圍及投資作出限制,其中有一條提到委托人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標的集合信托計劃存續規模的7%,否則委托人有權提前贖回。
自2018年度第二季度起,大連銀行投資5億元的款項占比超過標的集合信托計劃存續規模的7%,達到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有權提前贖回的成就條件。
因此,為保障自身投資能夠按時退出并獲取收益,2018年12月11日,大連銀行向四川信托公司郵寄《贖回協議》,四川信托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簽收。
雙方經協商一致,四川信托同意大連銀行于2018年10月提前贖回全部預約型信托單位。同時,四川信托應在贖回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大連銀行贖回的信托單位對應的信托利益劃付至大連銀行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信托收益賬戶。
但大連銀行并沒有贖回成功。
2018年12月28日,大連銀行向四川信托公司發送《督促函》,要求其履行兌付義務。四川信托公司發送回執確認收到上述督促函。但因四川信托公司未履行其兌付義務,2019年6月6日,大連銀行便就提前贖回信托單位的問題發送律師函,并于2021年4月正式向四川信托提起訴訟,要求其以現金方式分配信托利益和賠償按延期分配的違約金。
一場信托糾紛由此展開。
贖回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贖回協議確認時,信托計劃的價值狀況如何?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2月28日,四川信托公司向大連銀行出具的《資產配置確認函》顯示,若該行認(申)購本信托計劃金額超過本信托計劃存續規模的7%,則貴行有權提前贖回。目前,本信托計劃項下投資標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述:1.交易代碼118593,投資標的16泛海02,主體評級AA+,金額2500萬元;2.交易代碼143874,投資標的18實業02,主體評級AA+,金額21000萬元;3.交易代碼136003,投資標的15如意債,主體評級AA+,金額2900萬元;4.現金等23600元。合計50000萬元。
大連銀行提交公證書顯示了16泛海02、18實業05、15如意債在2018年12月前后價值處于平穩。
但四川信托并未完成大連銀行有關5億元的贖回請求。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四川信托陸續17次向大連銀行轉款共計約1.49億元,備注為“分配收益”、“分配本金”、“分配本金加收益”。
一審法院認為,《信托合同》《投資備忘錄》《預期年化收益率申請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大連銀行主張四川信托公司分配信托利益的問題。因四川信托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贖回協議》,經過三個工作日的時間為2018年12月18日,故一審法院對大連銀行主張信托利益的截止日期予以調整。關于贖回確認時大連銀行信托份額的價值,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贖回協議確認后的2018年12月28日四川信托向大連銀行出具的《資產配置確認函》的內容表明,贖回協議確認時間節點大連銀行的投資標的價值為5億元,四川信托公司雖對此時投資標的的價值不予認可,但并未提出相關證據予以否定。
經一審法院計算,四川信托公司于贖回時點應支付大連銀行的信托利益為544330137元,四川信托公司目前已支付的信托利益為179441286.30元,故四川信托公司還需向大連銀行支付信托利益364888850.7元。大連銀行提交的《資產配置確認函》所載明的投資標的雖與四川信托公司投資數額對應,但大連銀行投資的系集合信托計劃,涉及多方投資者的收益,為確定集合信托投資者各自份額對應的信托利益及考慮到信托財產仍有相關價值存在變現可能的情況,故四川信托公司應先以大連銀行信托份額支付信托利益。
如上所述,四川信托公司與大連銀行簽署的《贖回協議》合法有效,四川信托公司未能依《贖回協議》履行,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四川信托公司應在大連銀行信托份額支付信托利益不足的部分以其固有財產向大連銀行支付信托利益。
關于大連銀行主張四川信托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支付違約金的問題。計算方法較為復雜,經一審法院計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4.35%的標準,四川信托公司共計應向大連銀行支付違約金29550490.59元;以364888850.70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3.85%標準計算。
一審后,四川信托不服上訴,北京高院二審結果維持原判。按照二審判決書生效日2021年12月28日計算,該違約金約2000萬。
是否構成剛性兌付?
在上訴中,四川信托主要的辯稱點有兩方面,一是主張大連銀行的贖回未生效。但四川信托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贖回的時點,信托財產的可變現價值不足以支付贖回資金,其僅以“贖回日2018年12月11日,案涉信托項目的信托財產專戶內無足額現金”為由,主張“客觀上不能完成贖回操作,大連銀行贖回未生效”,顯然與客觀事實相悖,北京高院不予采信。
二是四川信托應否以其固有財產對信托財產應付的信托利益不足部分承擔責任。
四川信托上訴稱,由于案涉信托項目的底層資產出現逾期和流動性問題,導致信托財產專戶內沒有足額現金,案涉信托項目自然也就不具備向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贖回的客觀條件,因此導致贖回未生效,并非四川信托過錯。《資產配置確認函》并不是大連銀行投資直接對應的資產情況,大連銀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權與底層資產并不存在對應關系。
北京高院認為,關于信托財產專戶內沒有足額現金以及《資產配置確認函》中資產非大連銀行投資直接對應的資產的問題,均不構成四川信托所稱的不具備贖回的客觀條件。
四川信托表示,大連銀行要求四川信托以自有資金支付差額部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下稱《信托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構成剛性兌付,不應當得到支持。
北京高院認為,《信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該條規定的是支付信托利益以信托財產為限。
案涉《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因違背信托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該條約定的是因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由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對信托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實現對受益人的保護。該約定與《信托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并不沖突,未違反該規定,應為有效。
關于剛性兌付,是指信托產品到期后,即便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的情形時,信托公司也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F四川信托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完成贖回義務,導致信托財產不足以支付大連銀行的信托利益,并非前述所稱的剛性兌付,一審法院認定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自有財產對不足部分承擔支付責任并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剛性兌付。四川信托的相關上訴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高院不予采信。
此后,四川信托申請再審,被北京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