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11月7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胡毅峰作出逮捕決定。
公開簡歷顯示,胡毅峰,男,蒙古族,1954年5月生,內蒙古喀喇沁旗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二級大法官,1976年7月入黨,1971年3月參加工作。
胡毅峰早年曾是呼和浩特市郊區榆林公社插隊知青,后進入呼和浩特鐵路局包頭鐵路技校學習,畢業后進入呼和浩特鐵路局工作,1984年被調到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工作,1992年6月開始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盟委副書記。此后,胡毅峰曾擔任任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2002年1月-2008年1月,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正廳級),2008年1-2011年1月,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黨組成員。
2011年1月,胡毅峰開始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兼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直至2018年1月卸任。
胡毅峰在任期間,曾因推動平反“呼格案”多次受到外界關注。他曾稱,內蒙古高院將全面查找這起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中吸取教訓,堅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2015年3月6日下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開放日上,胡毅峰曾表示,該案是全國第一例公開宣告糾正的已經執行死刑的錯案。
2022年4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胡毅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9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胡毅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表示,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胡毅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胡毅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干部,敗壞任職單位選人用人風氣;家風不正,對子女失管失教,道德敗壞;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大肆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大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通報稱,胡毅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胡毅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