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惠裕全球家族智庫
過去三年中全球社會各領域都發生急劇變化,家辦需考慮如何隨著客戶需求,重新確定服務核心的優先次序和角度重點,審視多維度的各種規劃策略、并將監管、法稅結構、投資等環環相扣的變數組合理解清楚,本文《家族辦公室邁入“逐水草而居”時代》將分為(上)(中)(下)三篇,為讀者作相應粗略參考。
各種家辦投資結構
家辦通過基金進行投資是常見操作。傳統上家辦會在公開市場中,尋求由其他管理者管理的基金投資機會。然而因現今市場變化巨大,客戶常不滿足公開市場的基金表現,也同時尋找如加密貨幣、科技類等更具創新性、乃至于非公開市場等投資機會,來取得符合其風險偏好的收益,甚至想先設立專屬基金成為自己的投資平臺,對投資機會以靜制動。
此時,家辦可采取內部基金(比如沒有外部其他投資人,俗稱家族基金)等形式來投資,家族辦公室作為經理,家族分支機構充當“投資者”。根據其特定需求制定條款,甚至以暫時不確定投資標的之盲池(blind Pool)內容,作為家族基金以靜制動的選項。
這種家族基金在離岸地相對普遍,譬如澤西可以通過使用澤西島私人基金或合格投資者基金來落地。客戶可擁有內部投資能力,且讓家族投資作為甲方,擁有更大的影響力和靈活性。
亞洲的大多數投資基金設立在如開曼群島等離岸地,這是因為管理者熟悉法區。且開曼群島歷史悠久,在運營基金時出現的各種精細問題上都有清楚的規定。而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存放資金的中岸地,也推出不同的基金投資結構,來滿足客戶的需求。以下簡單舉例介紹:
有限合伙基金結構
香港在2020年推出《有限合伙基金條例》,其有限合伙基金(LPF)的運營特征,與開曼豁免有限合伙企業(ELP)的運營特征相似。譬如:有限合伙人不會通過咨詢普通合伙人并向其提供建議,或在任何董事會或委員會任職或任命人員來參與基金業務的開展,并在LPFO附表中,列出了不被視為管理活動的非詳盡活動清單,包括在基金董事會或委員會任職,批準或不批準基金交易,以及代表或授權他人代表LPF或普通合伙人行事。
在家辦層面需要注意和其他法區的法規細微差異,例如:與開曼ELP不同,LPF不允許有多個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采取共同普通合伙人協議。另外,LPF的經理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原本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活動需要相關許可證。但是單一家辦如不作為企業運營(就是除了從家族中報銷運營費用之外,沒有任何收入)或不以追求利潤為其業務目標,則可以免除許可證要求
同時,雖然LPF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注冊計劃,而不是強制性要求,為了保護隱私考慮,單一家辦可以將LPF用作內部基金工具,而不需要申請注冊。
開放式基金結構
傳統開曼分離的投資組合公司(SPC)也是基金結構的常見選擇,SPC下有不同資產池,并位于單獨的單元格中,每個單元格的資產和負債都相互隔離。
新加坡于2020年啟動了可變資本公司(VCC)的類似結構。這是種新的投資基金公司形式,目前只能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基金經理持有資本市場基金管理服務許可證的公司、豁免金融機構或注冊基金管理公司。底下可設立許多的“子基金”,其資產相互隔離。
香港也推出類似方案:透過開放式基金公司(OFC)制度的實施,放寬了允許投資的范圍。且由于基金及其管理人只需與監管機構打交道,并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內支付一套費用和成本,透過潛在的重大節約和簡化的監管管理,期望使香港作為一個基金司法管轄區變得更具吸引力。
從基金管理資質上看,香港的規定較開曼為嚴格,OFC必須至少有兩名合格且經驗豐富的自然人董事,其中一名必須獨立于托管人。托管人是獲得第1類(證券交易)監管活動許可或注冊的中介機構,一家香港或海外銀行(或作為香港或海外銀行子公司的信托公司),或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注冊計劃的受托人。開曼群島則無此要求。
香港還對新的基金結構提出了補貼激勵計劃:基金從其他法區轉移到香港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如律師、稅務顧問、基金管理人和監管顧問)。每份申請的補助金額約70%,每個OFC的上限為100萬港元;每個投資經理最多三個OFC。
補貼可以在2024年之前接受申請,并由香港證監會管理撥款計劃支付給香港的服務提供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則是在2023年之前根據新基金計劃,補貼共同出資設立VCC的符合條件費用的70%,每個申請的上限為150000新元。雖然單一家辦不需要獲得執照,MAS也正在考慮擴大允許基金經理的范圍,以允許無執照的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管理VCC。
家辦與藝術投資結構
原本很少有家族辦公室會對這一特殊資產類別產生興趣并進行擴張,只是為那些已經熱衷于藝術的收藏家和拍賣行老板提供相應服務。然而最近國內信托公司也開始成立藝術信托,這又在行業內引發新一波討論熱潮。
許多家辦不了解的是:藝術收藏品是一種多樣化整體投資組合的混合體。透過信托等結構來持有這些資產,核心是完成“實名化”及完善資產來源證明等流程,以便更好地組織繼承和稅務規劃,并與持有其他資產的結構相分離,這才是藝術投資金融化運用的真正策略。
同時,家辦必須通過相應收藏專家的外援、搭配保險(不同地點的物品可能需要不同保險)、同時必須解決跨境法律和稅務問題。家辦或者信托受托人的工作也會相對繁雜,譬如建立私人博物館、藝術品外借支持慈善事業以提供藝術教育等,或者改采用投資藝術基金來降低管理風險等操作。因此對于想對藝術投資“批量展業”的家辦來說,會是一個成本效益的難題。
加密貨幣投資結構
由于加密貨幣具有高移動型特色、部分加密貨幣產生巨大收益等前例,使得高凈值人士對此新興投資產生高度興趣。但由于各國對加密貨幣的涉及反洗錢等合法性、受益如何納稅等議題態度不一。因此加密貨幣的投資結構,也為為家辦的考慮主軸。
首先,加密資產既然要收稅,代表就是個人資產,既然是個人資產,照理來說也應該可以納入信托管理,進而透過信托關系人稅籍規定,來合法降低稅負。因此,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加密資產特質中,尋找有效的資產來源證明等細節,就是絕大數法區法規發展的現在進行式。
加密貨幣作為底層資產時,各法區的立法保護態度至關重要。譬如開曼群島推出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法,VASP》,就為加密相關活動提供了監管明確性。監管明確了虛擬資產服務(虛擬資產發行除外)相應的資質。
至于發幣方,大多會采用私益基金會模式取代自然人持有,這是使用基金會沒有股東也沒有股本的特性,限于篇幅在此不開展論述。
慈善結構
考慮到設立慈善結構的高凈值人士,一般會關注監管及稅務的問題。許多司法管轄區中慈善捐款可以減少一個人的納稅義務,譬如瑞士的慈善基金會制度,就可以在聯邦和州兩級免稅。
但讀者需要注意:一旦設立帶有“慈善”二字的結構,慈善是核心目的,不僅無法做到留給自己后代的“傳承”(因為里面資產都捐出做慈善了),同時慈善結構的注冊、報告、投向、合規性和公開披露等等,都有嚴格的限制。所以在境外涉及慈善,大多采取公私益混合基金會等混合(Hybrid)結構為主。因此,各法區對于慈善結構也有進一步的法規發展。
譬如百慕大的《家族辦公室法》中,將規定增加隱私/保密性,減少監管,簡化家庭資助慈善機構的報告。同時可在設立一家準慈善公司,稱為Benefit Corporation/Company(福利公司)。
福利公司起源于美國(有30多個州頒布了相關法律),是一種獨特的公司工具,其允許企業家將傳統的營利性商業公司模式,與非營利目標相結合。福利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可依照對股東、員工、客戶、及公益等多角度進行相應決策。這使得家族能一方面為家庭創造收入,同時也推進明確規定的公益目標。
對一個同時具有私益公益雙重功能的結構突破,巴哈馬也根據2004年《目的信托法》設立非慈善目的信托。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文本無須指定受益人,但可指定授權申請人,在必要時有權執行授權目的信托。也可以設立投資咨詢委員會/保護者委員會,負責就新投資、企業或慈善捐款的選擇向受托人提供建議。
至于慈善結構的投資限制:開曼群島的《非營利組織法NPO》,允許以現金和任何其他財產的形式接受捐贈。這包含了前述依照VASP法的加密貨幣資產。對于希望接受和投資加密貨幣的大多數慈善機構來說,將不受《非營利組織法》之外的任何監管。
總結
從資產保護和傳承角度來說:早在《2019年全球家族辦公室報告》明確指出,54%的家族辦公室目前制定了傳承計劃,但在復雜多變的當下,傳統的財富和傳承規劃模式,已無法滿足現今環境下的富人需求。其傳承相應的潛在復雜性(如控制、資格、能力和下一代的想法)及變數也更加凸顯。
從底層資產結構看:家族辦公室的投資組合包括公開市場與非公開市場產品的多重選擇,且富人不一定滿足于僅僅作為機構投資者,而是希望參與、甚至主導投資。
家族辦公室運作的核心是管理。在現今趨勢,家辦不僅需具備諸如投資地點方式選擇調整、法稅工具的交叉使用、監管治理和監督框架過濾等“術”的能力,且具備對世界變化速度認知“道”的沉淀,方能創造出符合客戶需求的靈活與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