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近年來公眾關注度最高的修法項目之一,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曾分別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兩次提請審議。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明舜本次列席了對修訂草案的審議,他向界面新聞介紹,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三審稿最主要的修改是強化了促進男女平等的規定。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于1992年制定,2005年曾進行過一次全面修訂,此次是17年后再次迎來“大修”?!皨D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與完善是促進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的重大立法措施,從這層意義上講,修改的全部內容都與促進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密切相關?!崩蠲魉凑f。
具體到條文中,李明舜介紹,修訂草案三審稿中,規定了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斑@是直接體現履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立法行動?!崩蠲魉凑f。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方面權益作出規定。在體現和落實全面保障的基礎上,更加突出結合婦女自身特點和婦女工作實際,強調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在醫療保健和健康檢查、公共設施配建、生育服務保障、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等諸多方面,根據婦女特點提供特殊保護。
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同時完善生育保障,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李明舜介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個重要修訂是,完善了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用人單位進行約談的工作機制。
“約談機制是針對招用、錄用過程中歧視女性等突出問題,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溝通交流,調解矛盾,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轉變歧視觀念,改正歧視行為,建立完善促進公平就業的相關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辦法。”李明舜說。
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中,“約談”首次被寫入地方立法;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建立聯合約談機制。
此外,該法還強化了婦女權益保障的政府責任。李明舜介紹,第三條第二款恢復了現行法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規定;刪減了有關屬于婦女工作和婦聯工作的一些具體事項;并在第52條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針對此前外界熱議的性騷擾問題,李明舜介紹,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同時具體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對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通過完善立法,建立起遏制性騷擾的各項機制,是防治性騷擾的根本途徑。”李明舜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從禁止就業性別歧視、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表明我國高度重視保障婦女的經濟權益特別是平等就業權利,致力于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推動婦女實現更高質量、更加充分就業和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