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品牌雜志 馮昭
160多年歷史的天津狗不理“攤上”了官司。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狗不理食品公司)與離職員工張忠良關于專利報酬的終審判決,駁回張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狗不理食品公司須向張忠良支付涉案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萬元。
至此,這起為期兩年的訴訟塵埃落定。
離職員工向公司、集團提起訴訟
創始于清朝咸豐年間(1858年)的狗不理包子,因選料精細、工藝嚴格、外型美觀,被譽為“天津三絕”之首,同時也是商務部認定的首批中華老字號。
其制作之考究,尤其被人稱道。剛出籠的包子鮮而不膩,且褶花勻稱,每個包子都不少于15個褶。
據狗不理集團官網介紹,袁世凱在天津編練新軍時,曾把狗不理包子作為貢品進獻給慈禧太后,慈禧嘗后大悅,稱贊:“山中走獸云中雁,陸地牛羊海底鮮,不及狗不理香矣”,從此狗不理名聲大振。
不過,狗不理之所以能成為百年品牌,還有賴于一代代經營、研發人員的傳承創新。
經過不斷發展,狗不理包子形成鮮肉包、三鮮包、海鮮包、醬肉包、素包子等六大類近百個品種。2011年,“狗不理包子傳統手工制作技藝”被列入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達沃斯經濟論壇等重大活動,都能看到狗不理包子的身影。
但在兩年前,狗不理食品公司離職員工張忠良提起一樁有關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和狗不理集團向其支付2009-2016年的研發專利報酬214萬元。
法院受理并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6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認為張忠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如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和報酬,前提是發明人是專利所屬單位的職工,但張忠良不是狗不理集團員工,而聘用張忠良的狗不理食品公司又不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
其次,2009-2016年,狗不理食品公司已經向包括張忠良在內的11位發明人足額發放了發明獎勵和報酬,每年給予他的獎勵不少于1.6萬元,張忠良不應該在離職五年后再次索取報酬。
第三,涉案專利是2010年8月4日獲得授權的,張忠良主張的2009-2016年發明人報酬,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顯示,“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完成單位為狗不理集團;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證書顯示,該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共有11人,其中,張忠良為第四完成人。
而狗不理食品公司在2016年7月21日的會議紀要顯示,由于保鮮包子生產過程中氣溫高、濕度大,造成生產、存儲過程中次品率高,在市場上出現產品品質不穩定,消費者反映較多的現象,因此暫停了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并全部撤回在售產品。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的完成單位是狗不理集團,但涉案專利的實施者是狗不理食品公司。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應當向張忠良支付報酬,但張忠良要求狗不理集團也向其支付報酬,是不應該的。
結合狗不理食品公司利潤、涉案專利對利潤的貢獻比率,2021年3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張忠良支付涉案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萬元。
不服判決,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訴
然而,張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均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感到不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忠良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支付其職務發明創造報酬85.6萬元。理由是:
首先,原審法院認定“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專利發明人共11人是錯誤的。該專利證書已寫明發明人是付水勝、張忠良,因此只有他們兩個人是實際發明人,而楊文冰、毛潞俠、王婧、董英杰、劉婷婷、盛會利等人雖然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術人才,但并不能算該專利的發明人。
第二,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已經鑒定涉案專利創造的利潤為535萬元,但原審法院從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品牌運營、內部管理、生產銷售等因素計算利潤,是不恰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自己應得報酬應該是85.6萬元。
狗不理食品公司也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張忠良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首先,張忠良是2015年3月從公司離職的,離職時就應當知道權利可能會受到損害,因此,他主張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應該從離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2020年11月,張忠良向公司提起訴訟時,主張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況且,公司從2016年7月以后就再沒有使用過這項專利。
第二,從2011年開始,公司每年都以獎勵金、慰問金等形式向11位發明人支付了獎勵,不應判決再次給張忠良支付報酬。
第三,這項成果是在付水勝的領導下,由11個人共同完成的,原審法院認定張忠良對該專利技術方案的貢獻率為50%,比例過高。
第四,公司自身既不享有涉案專利申請權,也不享有涉案專利權,只是接受控股股東狗不理集團委托進行研發,因此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狗不理集團與張忠良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沒有義務向他支付報酬。
提交新證據,爭議聚焦三個方面
為了說明維權的正當性,張忠良在二審期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兩件新證據。
一件是《天津市“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申報表》,用于證明涉案專利由付水勝、張忠良共同完成;另一件是《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表》,用于證明楊文冰、毛潞俠、王婧、董英杰、劉婷婷等人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術人才,但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認為,這兩份材料都不應當被采納:前者不能證明為該專利付出勞動的只有張忠良、付水勝兩人;狗不理集團共有三項專利,第二份材料也不能說明取得的成效是由涉案專利產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忠良原審訴訟請求不涉及與涉案專利有關的獎勵問題,也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天津市第三人民中級法院確定案由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有所不當”,案由應該是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
根據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是否應該向張忠良支付報酬;張忠良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原審法院確定的報酬數額是否恰當。
最高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忠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任職期間,參與研發“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該方法后來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狗不理食品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實際應用了該方法,并且取得了經濟效益,應當向張忠良支付合理的報酬。
但是,張忠良主張狗不理集團也向其支付報酬,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忠良于2020年6月提起訴訟,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張忠良認為其應得報酬為85.萬元,狗不理食品公司則認為原審法院以張忠良對涉案專利技術的貢獻率50%計算,報酬比例過高。考慮到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沒有與張忠良就支付報酬的計算方式或數額作出約定,公司規章制度也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張忠良主張參照實施涉案專利“利潤”的2%計算一次性報酬,是有法律依據的。
然而,報酬數額的確定,還應當考慮參與研發涉案專利的人數、張忠良在研發中所起作用、狗不理食品公司實施涉案專利的時間等多方面因素。經過綜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確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張忠良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萬元,尚屬合理。
因此,張忠良及狗不理食品公司提起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雖然有不當之處,但處理結果正確。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用由張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平均負擔。
這起案件由報酬糾紛而起,事關專利權人、受委托研發單位、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三方,為發明人權益維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新思路。
來源:中國品牌雜志
原標題:狗不理專利糾紛“打”到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