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酒管財經
編輯|阿鰍
“50萬的貨款,遲遲不給付。酒店被拍賣,苦了我們供應商。”
最近,有酒店供應商告訴《酒管財經》,他合作的一家高星連鎖酒店更換了業主,而在交接過程中,新舊業主對供應商的貨款并未兌現,導致索要無門。
一直以來,類似事件并不鮮見,大多情況無非酒店經營不善,或新舊業主交接出現的“后主不認前賬”的問題。
任何酒店資產都會面臨“投融建管退”的循環,酒店供應商與酒店一同經歷了“善始”,新舊業主交替之時如何難以“善終”?
在現實的交易過程中,供應商還需要注意哪些關鍵點?
酒店易主,“舊賬”誰還?
酒店交易愈發頻繁。
最近,鄂州鳳凰山莊酒店拍賣的事在行業內被熱議,因此前流拍,或將進行第三次拍賣。
與很多酒店“退”時默不作聲的表現形成鮮明對比的是,10月19日,酒店方發布了一份聲明,稱拍賣不影響經營。
《酒管財經》搜索“酒店”、“拍賣”等關鍵詞時發現,不完全統計,僅10月份各地就有10多家酒店掛牌拍賣,諸如三亞凱賓斯基度假酒店、青島世紀文華酒店、沈陽金碧海洋之星、深圳觀瀾格蘭云天酒店等。
在眾多酒店易主的背后,大多都會涉及與供應商的清算問題。
華北一名酒店供應商告訴《酒管財經》,今年他就遇到了一家酒店轉讓,多輪交涉后,只好“忘掉不愉快,向前看。”
“得知那家酒店要轉讓消息后,我馬上去酒店詢問情況,但是吃了閉門羹,”他說,50萬的貨款老業主說讓新業主付,新業主說老業主之前沒說清楚,讓老業主付。面對這樣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十分為難。
有相熟的酒店工作人員告訴他,一旦追回款時間長了,酒店就找別家訂貨,這樣酒店付款時間就更久了。
“而另外一種辦法就是提起訴訟,那就相當于跟酒店撕破臉。”他稱,如果這樣的話,今后也就沒有合作的可能,損失會更大。
于是他還是選擇了與新業主方進行周旋,處理好關系,或許未來加強合作后,損失會小一些。
他還坦言,一般情況下,供應商與酒店之間會簽合同,酒店一般會按月或按季度付款,當前一些酒店經營狀況問題,很少有酒店會按時付款,特別是一些國際聯號酒店,利潤很低,回款時間較長。
在酒店行業從事二十多年供應鏈生意的胡先生則認為,酒店新舊業主交替時,不給供應商付貨款的事屢見不鮮,運氣好時就爭取一下,如果貨款只差一點的話,也就不要了,吃個啞巴虧。供應商一般處于弱勢,貨款要回來的幾率比較小,大部分供應商最后都放棄了。
胡先生指出,此類糾紛無非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酒店老業主把酒店連同供應商的應付賬款一并賣給新業主,此后老業主不知去向,新業主不認。也有新業主壓了老業主的錢,卻告知供應商,已經給老業主清算完畢,貨款找老業主。
面對以上這種情況,供應商盡可能與老業主聯系,確認上述情況是否屬實,若屬實,可以繼續跟新業主協商,一般新業主也想繼續把酒店做好,鮮少有不認賬的情況。畢竟一家企業有哪些訴訟是公開可查的。
第二種是,新業主已經把供應商貨物盤給了老業主,作價過后,老業主不通知,也不愿意給供應商,出現跑路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大概率聯系不上老業主,因為索要欠款的可能不止一家。正如胡先生所說,“有的人債務很多,輪不到償還給你。”
這類情況就可以走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
酒店拍賣、轉讓并非都是一本爛賬,也有正面教材。
胡先生稱,此前他遇到過一家酒店轉讓,老業主會召集了新業主與供應商,一同商討各供應商的庫存情況,假如新業主因為門店升級不要某種貨物,供應商可以把剩余的貨拉走,其與貨款隨即支付給到供應商。
另外,還有一種操作,新老業主在交接的過程中,新業主留下部分資金作為質保金,防止酒店有未清查的債務或隱形的其它風險。
供應商難維權,問題處在哪?
面對酒店交易時的信息差,很多供應商難以知曉新舊業主的真實打算。
華東一名酒店供應商告訴《酒管財經》,以往酒店的回款要不過來,睜一眼閉一只也就算了,現在很多供應商開始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而此前能通過訴訟要回欠款的幾率只有一半。
他列舉了此前供應商難以申訴的兩個原因:
· 法律意識淡薄,交易手續過于簡單。
比方說供應商把貨物連同出庫清單送至酒店時,后者簽字后就完成送貨。酒店方沒有出具正規的入庫單,或是蓋章,一旦遇到糾紛,酒店可能會說收貨人不認識,或者這個人已經離職了。
· 收據主體不明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酒店背后都有具體的公司名。在寫收據時,有時只寫酒店名稱,忽略了酒店背后公司的真實名稱,走法律途徑就很難。
有過前車之鑒,他要求員工,再與酒店合作時務必“先小人后君子”。
也就是說,之前收據、發票的抬頭可能是某某酒店,現在會寫某某酒店背后的公司。另外,送貨地址一覽,還要備注清楚酒店名、路名、門牌號等酒店具體指向型信息。
第二步,送貨人員到酒店后,收貨人簽字時,需索要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蓋上酒店背后公司的章,并寫上貨已收到,驗收無誤,已入庫。如果上述情況難以實現,就需要酒店提供一份自己的入庫單,以此證明交易的發生。
另外,也有酒店供應商介紹,與之簽訂合同的酒店可以按合同時間付款,其他客戶貨到付款,或者先打款再送貨。他坦言,有的合作寧可不做,也不想一次次要回款。
回款無果,法律維權
使出渾身解數依然無法要回錢款,法律可能是最終的手段。
河南迅迪律師事務所孫希成律師分析稱,如果是酒店或債權人申請酒店破產,并進行拍賣,債務則從酒店的破產財產里按照比例進行分配,未清償的債務從法律上消失。
如果是拍賣了該酒店股東的股權,新的股權人接手后,酒店仍需對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比如a與b成立一個酒店,酒店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是酒店的債務,無論是酒店股東的股權轉讓、更換新股東、酒店名稱變更,只要酒店的主體資格存在,酒店就要承擔債務。所以,酒店新業主仍需要承擔這個責任。
對于酒店拖欠供應商的款項,建議走司法程序。不建議采取去在酒店鬧事、拉條幅等非正常手段維權,如若影響酒店正常經營的話,酒店也可以選擇報警。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張少春解釋稱,如果新業主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立、合并、轉讓等,那么其應當依法承擔舊業主的債務;但是,如果新業主僅僅購買或受讓了酒店的部分資產,且重新成立新的法人公司,那么,債權人(即供應商)則只能按照之前雙方合同約定向舊業主起訴維權。
張少春解釋稱,如果新業主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立、合并、轉讓等,那么就應該承擔就業主的債務。
但是,如果新業主只是購買或者接受了酒店的一部分資產,且重新成立新的法人公司,那么,供應商就只能按照與老業主簽訂的合同約定,向老業主起訴維權,新業主不承擔債務。
張少春律師還建議,對于供應商來說,最好提前與債務人溝通商定,也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各股東個人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