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 章宇璠
9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發布了7張罰單,劍指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
罰單顯示,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三、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四、臨時負責人超期;五、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六、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張薇,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車行業務部總經理,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二、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姜曉雁,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大項目部總經理,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張國龍,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非車險管理部總經理,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劉丹,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客部總經理,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李靜一,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車險管理部總經理,李婭,時任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兩人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第四十六條,對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薇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對姜曉雁、張國龍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對劉丹、李靜一、李婭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根據公開資料,誠泰保險于2011年12月31日經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億元,主營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