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佘曉晨
盡管“嗶哩嗶哩”在年輕人中的知名度已經很高,但B站在訴爭商標上輸了一局。
近日,據天眼查App顯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文書公開。文書顯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電公司)對晉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德公司)所持訴爭商標“嗶哩嗶哩BILIBILI”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由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幻電公司不服該裁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幻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述裁定認為,健德公司所持訴爭商標“嗶哩嗶哩BILIBILI”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而幻電公司在提起的行政訴訟中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忽視了相關事實及互聯網領域的行業特點,機械、錯誤的認定幻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構成馳名商標。
幻電公司提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日常娛樂范疇,其知名度與影響力能夠及于飲食等日常生活領域,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具有極高的重合度,二者關系密切,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幻電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另一個主角健德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文書顯示,健德公司在2017年9月6日申請了“嗶哩嗶哩BILIBILI”商標,注冊號為26264549,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包括天然增甜劑;烹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飪用低聚糖。

針對上述事件,B站也在今日晚間回應界面新聞稱,過去一段時間里接到用戶投訴,反映在電商平臺上購買了“貓村長”與“嗶哩嗶哩bilibili”商標的聯名食品,從椰子凍到吸吸果凍,品類眾多,但品質不佳。
B站方面表示,其相關商標“嗶哩嗶哩bilibili”的食品類別在2017年曾被四季自造文化有限公司搶注,后又將商標轉讓至晉江建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果凍等糖類產品,并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B站官方聯名或授權產品。
一家食品公司用了B站廣為人知的商標,是否合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于是,問題的關鍵就變成,訴爭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告訴界面新聞,商標法的保護是不能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如果想實現跨類保護,前提就是要認定馳名商標。
具體在認定中,《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一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需判斷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該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中從時間或空間的角度上,進行了較為廣泛宣傳推廣,并使該商標獲得較高的知名度。
文書內容顯示,本案中,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
而法院認為,幻電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幻電公司、關聯公司、B站、訴爭商標、引證商標等的基本信息,嗶哩嗶哩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股權架構圖等證據與判斷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并無關聯。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幻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實際情況中,公司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難度較高,但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屬于馳名商標,對其的保護范圍和力度也非常大。夏海龍稱,“對一般的社會公眾來講,提到馳名商標就基本上能知道該品牌,知道它大概提供什么商品或服務。”
例如,關于“奧妙”的一個訴訟案同樣屬于跨類保護商標案例,就獲得了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在該案件中,第12156179號“奧妙”商標(也就是該案件中的“訴爭商標”)于2013年2月5日由無錫聯華日用科技有限公司申請,2014年9月6日注冊,核定使用范圍包括電加熱裝置、加熱元件等。“奧妙”所屬公司聯合利華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原告核定在第3類“奧妙”商標的復制、摹仿或翻譯,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幾經周折后,北京高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原因在于,聯合利華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對其“奧妙 OMO”品牌洗衣劑、洗衣粉商品進行了長期持續的推廣和銷售,宣傳范圍和銷售范圍廣、商品銷售量大,已為公眾廣為知曉,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馳名商標。
而爭議商標核定的“電加熱裝置、加熱板”等商品與“洗衣劑”雖不屬于類似商品,但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較大范圍的重疊和交叉,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減弱聯合利華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夏海龍強調,在公眾的認知中,很多年之前馳名商標類似于“榮譽稱號”,有關部門評選出來可以直接授予企業使用,但現在已經不允許企業在日常宣傳中使用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只能在商標侵權的訴訟中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