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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方式“三足鼎立”,高校院所該如何衡量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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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方式“三足鼎立”,高校院所該如何衡量與選擇?

為什么三種轉化方式會出現這樣的差距?說明了什么?高校院所又是如何衡量這些轉化方式的?

文|動脈橙果局  

在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的選擇上,高校院所的傾向日趨明顯。

數據反映趨勢,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1年度報告(高等院所與科研院所篇)》,2020年高校院所以轉讓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首次破萬,達到14346項;以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共6126項;而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最少,共487項。

不僅如此,動脈橙果局通過分析2016年-2020年三種轉化方式的合同項數還發現:在轉讓、許可、作價投資這三種轉化方式中,轉讓和許可的合同項數多且均有增長勢頭,2020年,分別較上年增長了44.6%和34.5%,而作價投資的合同項數不僅少還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2020年,比上一年下降4.5%。

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為什么三種轉化方式會出現這樣的差距?說明了什么?高校院所又是如何衡量這些轉化方式的?還有哪些可用的轉化方式?接下來,動脈橙果局帶您一探究竟。

差距產生的兩大原因

“任何事物的產生、發展和滅亡,總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看待差距,我們也仍然從內外兩個方面來尋找原因。

內因:從轉化方式本身出發,轉讓與許可更加吸引產業

具體來說,科技成果轉讓是成果所有人將所有權轉讓給成果轉化人,交易標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許可即是被許可人通過與成果所有人訂立合同,繳納一定的許可使用費后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不必轉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權。

而作價投資則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成果知識產權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取得該企業的股權(份)后參與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此后,由被投資企業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權,并被納入其無形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下完定義后,再來挖掘各個方式的特點,這也是轉讓和許可成為大多數人選擇的重要原因。

先來看轉讓,其最大的特點是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將收益與風險完全轉至受讓人。實際上,在知識產權轉移完成后,交易雙方的界限就變得十分清晰,這有利于受讓人后續的融資計劃,尤其是不會經過國有資產交易的繁瑣過程;

再來看許可,這應該是程序最為簡單、交易成本最低一種轉化方式。被許可人的目的是實施科技成果,只用支付給成果所有人使用費,就可以在規定年限內享受該成果的收益。

對于產業方來說,融資、管理和盈利都是頭等大事。轉讓將產業方的自由度最大化,一切決定由產業方主導,使得能夠更加精準地把握融資進程,而許可則更加簡單,只需要將成果準確投入市場,使其為公司帶來盈利即可。

相比之下,以利益與經營業績綁定,校企合作關系緊密為特色的作價投資還在“體制內”掙扎。高校院所基本上都是國有的,也就是說,作價投資所取得的國有股權要納入國資監管范疇,一旦涉及到國有資產交易,資產評估、公示周期、設立新公司的投資審批等一系列流程都十分漫長,這可能讓公司錯失發展良機。

業內人士就曾抱怨,“高校參股后,公司的融資進程需要算上學校的審批時間,這導致公司的前期準備為學校流程多預留了5個月的時間,此外,如果公司將來上市,沒有學校的簽字通過,證監會也不會放行。”

冗長的審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讓許多投資人都望而卻步,紛紛轉向選擇轉化或許可方式接手科技成果。

外因:分析高校教授群體特點,科研端更加倡導轉讓與許可

作為成果轉化重要的主體——高校教授是關鍵的一環,他們的選擇能夠影響到整個轉化的進程,而這一特殊的群體,在總結自身特點后,似乎也更加青睞轉讓與許可。

北京大學醫學部產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沈娟曾公開表示,北大醫學部的轉化項目都是比較早期的,目前為止,高校教授實際運營公司的情況還比較少,絕大多數高校教授是以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的方式進行轉化的。

這是因為高校教授要成為一個企業家,不僅要付出昂貴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還要合理安排自身科研和教學任務,很多高校教授都表示難以平衡。

此外,對高校教授來說,如何鏈接好科研端和產業端,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難題。但高校教授作為商業資源缺乏的一方,沒有經費、精力與平臺去了解市場信息,很容易導致技術和市場需求脫節。

因此,有高校教授向動脈橙果局表示,轉讓和許可對科研人員比較友好,因為對大多數的科研人員來說,還是應該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技術的研發和更新迭代上。

總體而言,轉讓與許可方式不僅脫離了高校院所的審批束縛,讓產業方融資更加輕松,其轉化過程也比較簡單,后續幾乎不會涉及到公司管理,對高校教授也更加友好,使他們能專注于科學研究工作。

科研成果轉化方式如何選?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那么在方式的選擇上,高校教授當然也有多維度的考慮與衡量,具體分為三個維度:

維度一:個人

在個人層面上,轉化方式選擇需要考慮高校教授個人意愿/經歷和團隊配置兩個方面因素,如果是個人意愿高且團隊配置合理傾向選擇作價投資;如果是個人意愿低且團隊配置不合理則選擇轉讓與許可更妥當。

正如“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如果高校教授沒有創業意愿的話,往往更傾向于選擇轉讓和許可這兩種方式;反之,那些有創業經驗的教授,則大多都是總結和改善過去,再一次創辦公司,參與到公司管理。

而從某一方面來說,團隊配置能夠代表高校教授的轉化能力,由研發、商業、法律等多種人才組合的團隊能在轉化中更加如魚得水,更加適合作價投資這一轉化方式;相反,如果是一個純研發人員團隊且沒有意識尋求商業人士的幫助,是很難管理好公司,在成果轉化過程中,轉讓和許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最優選。

以蘇州大學陶陸陽教授為例,年近六旬,教育任務基本完成,現在想去創業場闖闖。據了解,陶教授后續會考慮從事商業的學生加入團隊,一起創辦公司,進一步推進成果轉化。此外,重慶第二師范大學的譚君教授,基于過去的創業經驗,更加堅定了在NASH領域揚起創業之帆。

維度二:技術

在技術層面上,技術創新度、成熟度與市場成熟度被納入考量范圍內。而在選擇轉化之前,需要知道一項技術是否有產業化可能,了解這項技術能為行業帶來什么?能解決哪些問題?這就不得不考慮技術本身。

簡單來說,與市場適配度越高的技術,其應用場景也越準確,市場需求也越高,其技術產業化可能性也就越大。

當一項技術擁有產業化資格后,高校教授還要綜合考慮技術創新度、成熟度以及市場成熟度。就創新度來說,創新度越高意味著技術壁壘越高,不易被仿制;就技術成熟度來說,成熟度越高說明研發進程越快,產品的質與量都有保證;最后是就市場成熟度來說,市場越成熟象征競爭越大。

先從技術創新程度來說,那些技術創新性不突出、市場前景不明顯、輔助性的科技成果,可優先考慮采取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這樣成果所有人可以很快取得現金收入,實現所謂的“入袋為安”。

而針對具有強原創新、突破性且市場應用前景顯著的科技成果,建議立足長遠,可考慮采取作價投資實施轉化。成果所有人成為了企業股東,雖然短期內無法獲得真金白銀的收入,然而,一旦作價入股企業的產業化進展取得成功,企業給股東所帶來的經濟回報,又往往是轉讓費無法比擬的。

再從結合技術成熟度和市場成熟度來說,如果技術比較成熟,但市場發育還不成熟,需要進行市場培育,顛覆現有市場,選擇作價投資的方式,與相關企業共同轉化科技成果。

而當技術較成熟,且市場發展也比較成熟時,無需再對技術進行后續研發,就可以轉讓方式,將技術轉讓給相關企業。如需進行后續研發,可選擇許可方式,將該成果許可給相關企業。

如果是技術與市場成熟度都比較低,需要進一步研究開發與培育市場,需要企業進行試驗、試制,取得生產批件,或取得消費者認可等,此時可選擇與企業進行合作或者獨占許可;但如果是市場成熟度高,技術可應用于服務項目或產品生產,即可選擇許可方式進行轉化。

維度三:資源

實際上,科技成果轉化涉及許多環節,而不是簡單的所有權轉移登記,高校教授還需要考慮各種轉化方式后續會帶來哪些資源,包括但不限于資金支持、技術支持和行業支持。

首先是關于資金支持,從平均合同金額來看,作價投資的平均合同金額在轉讓、許可、作價投資三種形式中最高,2020年,達到了1335萬元,與其余兩種方式拉出了斷崖式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作價投資能給成果轉化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

其次是關于技術支持,在轉讓和許可方式中,高校教授主要負責技術培訓和指導任務,而在作價投資中,高校教授仍然可以選擇在企業中擔任CTO,深度參與技術研發和轉化工作中。

最后是行業支持,這主要涉及到商業界和法律界,實際上,成果轉化采取轉讓和許可方式,分別意味著技術與科學家永久或暫時分離,對于科學家來說,技術后續的發展就不大可能會涉及到商與法的支持,但作價投資過程中還涉及工商、稅務、知識產權等環節,需要多部門協調推動。

因此,如果高校教授還需要轉化后續的資金、技術以及行業支持,作價投資是比較能滿足需求的;反之,轉讓與許可在資源的援助上就相對薄弱。

醫療領域中的轉化方式再尋找

眾所周知,醫療健康行業具有高投入、高技術壁壘、高風險的特性,對生產制備技術水平和研發創新都有很高的要求。

其中,高投入表現在研發與轉化的周期長、資金需求大,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上百萬研發資金;高技術壁壘表現在研發專業性特別強,研發與轉化過程中分工較細,需要一批科研人員持續不斷地進行研發;而高風險則表現在科研與轉化的風險大,不確定性高等方面。

因此,除了采用主流的轉化方式進行成果轉化外,高校院所也在不同的路徑中,探索轉化的可能。

首先是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高校院所將其研發的科技成果應用于本單位科研生產活動,一般不需要外部企業的參與,由高校院所獨立完成,比較常見的方式是創辦校立企業,例如清華同方、北大方正、復旦光華等。

自行投資將成果源與吸收體融為一體,消除了中間環節,極大地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成本,且轉化效率較高,但這種方法只適用于項目技術成熟,實力較為雄厚、研發生產鏈條較為完善的市場主體,對于大多數高校院所來說,還很難達到標準。

其次是開展“四技服務”,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定義來看,為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后續能幫助技術在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等多項活動,才屬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但在醫療健康領域,技術壁壘過高,只能通過“四技服務”完成科研轉化輔助性工作。

最后是合作轉化與其他協定確定,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這樣一來,科研成果轉化有了一定的緩沖期。這種轉化方式在發達國家過程中普遍采用,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轉化模式。

前者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高校院所進行項目研究與開發;后者是企業與高校院所以合作形式進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

行業內常說,“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全過程‘最后一公里’,成果轉化是否順利,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科技創新的成敗。”而從上述轉化方式來看,高校教授需要根據自身和技術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轉化方式。

而無論以哪種形式實現成果轉化,都需要關注高校教授的利益與激勵,讓高校教授有動力去進行轉化,因此不同的轉化方式也應采用適配的激勵模式,再搭配有效利用政策紅利,為高校教授最大化爭取回報機制,真正激發他們的創新轉化熱情。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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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方式“三足鼎立”,高校院所該如何衡量與選擇?

為什么三種轉化方式會出現這樣的差距?說明了什么?高校院所又是如何衡量這些轉化方式的?

文|動脈橙果局  

在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的選擇上,高校院所的傾向日趨明顯。

數據反映趨勢,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1年度報告(高等院所與科研院所篇)》,2020年高校院所以轉讓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首次破萬,達到14346項;以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共6126項;而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最少,共487項。

不僅如此,動脈橙果局通過分析2016年-2020年三種轉化方式的合同項數還發現:在轉讓、許可、作價投資這三種轉化方式中,轉讓和許可的合同項數多且均有增長勢頭,2020年,分別較上年增長了44.6%和34.5%,而作價投資的合同項數不僅少還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2020年,比上一年下降4.5%。

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為什么三種轉化方式會出現這樣的差距?說明了什么?高校院所又是如何衡量這些轉化方式的?還有哪些可用的轉化方式?接下來,動脈橙果局帶您一探究竟。

差距產生的兩大原因

“任何事物的產生、發展和滅亡,總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看待差距,我們也仍然從內外兩個方面來尋找原因。

內因:從轉化方式本身出發,轉讓與許可更加吸引產業

具體來說,科技成果轉讓是成果所有人將所有權轉讓給成果轉化人,交易標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許可即是被許可人通過與成果所有人訂立合同,繳納一定的許可使用費后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不必轉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權。

而作價投資則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成果知識產權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取得該企業的股權(份)后參與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此后,由被投資企業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權,并被納入其無形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下完定義后,再來挖掘各個方式的特點,這也是轉讓和許可成為大多數人選擇的重要原因。

先來看轉讓,其最大的特點是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將收益與風險完全轉至受讓人。實際上,在知識產權轉移完成后,交易雙方的界限就變得十分清晰,這有利于受讓人后續的融資計劃,尤其是不會經過國有資產交易的繁瑣過程;

再來看許可,這應該是程序最為簡單、交易成本最低一種轉化方式。被許可人的目的是實施科技成果,只用支付給成果所有人使用費,就可以在規定年限內享受該成果的收益。

對于產業方來說,融資、管理和盈利都是頭等大事。轉讓將產業方的自由度最大化,一切決定由產業方主導,使得能夠更加精準地把握融資進程,而許可則更加簡單,只需要將成果準確投入市場,使其為公司帶來盈利即可。

相比之下,以利益與經營業績綁定,校企合作關系緊密為特色的作價投資還在“體制內”掙扎。高校院所基本上都是國有的,也就是說,作價投資所取得的國有股權要納入國資監管范疇,一旦涉及到國有資產交易,資產評估、公示周期、設立新公司的投資審批等一系列流程都十分漫長,這可能讓公司錯失發展良機。

業內人士就曾抱怨,“高校參股后,公司的融資進程需要算上學校的審批時間,這導致公司的前期準備為學校流程多預留了5個月的時間,此外,如果公司將來上市,沒有學校的簽字通過,證監會也不會放行。”

冗長的審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讓許多投資人都望而卻步,紛紛轉向選擇轉化或許可方式接手科技成果。

外因:分析高校教授群體特點,科研端更加倡導轉讓與許可

作為成果轉化重要的主體——高校教授是關鍵的一環,他們的選擇能夠影響到整個轉化的進程,而這一特殊的群體,在總結自身特點后,似乎也更加青睞轉讓與許可。

北京大學醫學部產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沈娟曾公開表示,北大醫學部的轉化項目都是比較早期的,目前為止,高校教授實際運營公司的情況還比較少,絕大多數高校教授是以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的方式進行轉化的。

這是因為高校教授要成為一個企業家,不僅要付出昂貴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還要合理安排自身科研和教學任務,很多高校教授都表示難以平衡。

此外,對高校教授來說,如何鏈接好科研端和產業端,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難題。但高校教授作為商業資源缺乏的一方,沒有經費、精力與平臺去了解市場信息,很容易導致技術和市場需求脫節。

因此,有高校教授向動脈橙果局表示,轉讓和許可對科研人員比較友好,因為對大多數的科研人員來說,還是應該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技術的研發和更新迭代上。

總體而言,轉讓與許可方式不僅脫離了高校院所的審批束縛,讓產業方融資更加輕松,其轉化過程也比較簡單,后續幾乎不會涉及到公司管理,對高校教授也更加友好,使他們能專注于科學研究工作。

科研成果轉化方式如何選?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那么在方式的選擇上,高校教授當然也有多維度的考慮與衡量,具體分為三個維度:

維度一:個人

在個人層面上,轉化方式選擇需要考慮高校教授個人意愿/經歷和團隊配置兩個方面因素,如果是個人意愿高且團隊配置合理傾向選擇作價投資;如果是個人意愿低且團隊配置不合理則選擇轉讓與許可更妥當。

正如“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如果高校教授沒有創業意愿的話,往往更傾向于選擇轉讓和許可這兩種方式;反之,那些有創業經驗的教授,則大多都是總結和改善過去,再一次創辦公司,參與到公司管理。

而從某一方面來說,團隊配置能夠代表高校教授的轉化能力,由研發、商業、法律等多種人才組合的團隊能在轉化中更加如魚得水,更加適合作價投資這一轉化方式;相反,如果是一個純研發人員團隊且沒有意識尋求商業人士的幫助,是很難管理好公司,在成果轉化過程中,轉讓和許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最優選。

以蘇州大學陶陸陽教授為例,年近六旬,教育任務基本完成,現在想去創業場闖闖。據了解,陶教授后續會考慮從事商業的學生加入團隊,一起創辦公司,進一步推進成果轉化。此外,重慶第二師范大學的譚君教授,基于過去的創業經驗,更加堅定了在NASH領域揚起創業之帆。

維度二:技術

在技術層面上,技術創新度、成熟度與市場成熟度被納入考量范圍內。而在選擇轉化之前,需要知道一項技術是否有產業化可能,了解這項技術能為行業帶來什么?能解決哪些問題?這就不得不考慮技術本身。

簡單來說,與市場適配度越高的技術,其應用場景也越準確,市場需求也越高,其技術產業化可能性也就越大。

當一項技術擁有產業化資格后,高校教授還要綜合考慮技術創新度、成熟度以及市場成熟度。就創新度來說,創新度越高意味著技術壁壘越高,不易被仿制;就技術成熟度來說,成熟度越高說明研發進程越快,產品的質與量都有保證;最后是就市場成熟度來說,市場越成熟象征競爭越大。

先從技術創新程度來說,那些技術創新性不突出、市場前景不明顯、輔助性的科技成果,可優先考慮采取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這樣成果所有人可以很快取得現金收入,實現所謂的“入袋為安”。

而針對具有強原創新、突破性且市場應用前景顯著的科技成果,建議立足長遠,可考慮采取作價投資實施轉化。成果所有人成為了企業股東,雖然短期內無法獲得真金白銀的收入,然而,一旦作價入股企業的產業化進展取得成功,企業給股東所帶來的經濟回報,又往往是轉讓費無法比擬的。

再從結合技術成熟度和市場成熟度來說,如果技術比較成熟,但市場發育還不成熟,需要進行市場培育,顛覆現有市場,選擇作價投資的方式,與相關企業共同轉化科技成果。

而當技術較成熟,且市場發展也比較成熟時,無需再對技術進行后續研發,就可以轉讓方式,將技術轉讓給相關企業。如需進行后續研發,可選擇許可方式,將該成果許可給相關企業。

如果是技術與市場成熟度都比較低,需要進一步研究開發與培育市場,需要企業進行試驗、試制,取得生產批件,或取得消費者認可等,此時可選擇與企業進行合作或者獨占許可;但如果是市場成熟度高,技術可應用于服務項目或產品生產,即可選擇許可方式進行轉化。

維度三:資源

實際上,科技成果轉化涉及許多環節,而不是簡單的所有權轉移登記,高校教授還需要考慮各種轉化方式后續會帶來哪些資源,包括但不限于資金支持、技術支持和行業支持。

首先是關于資金支持,從平均合同金額來看,作價投資的平均合同金額在轉讓、許可、作價投資三種形式中最高,2020年,達到了1335萬元,與其余兩種方式拉出了斷崖式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作價投資能給成果轉化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

其次是關于技術支持,在轉讓和許可方式中,高校教授主要負責技術培訓和指導任務,而在作價投資中,高校教授仍然可以選擇在企業中擔任CTO,深度參與技術研發和轉化工作中。

最后是行業支持,這主要涉及到商業界和法律界,實際上,成果轉化采取轉讓和許可方式,分別意味著技術與科學家永久或暫時分離,對于科學家來說,技術后續的發展就不大可能會涉及到商與法的支持,但作價投資過程中還涉及工商、稅務、知識產權等環節,需要多部門協調推動。

因此,如果高校教授還需要轉化后續的資金、技術以及行業支持,作價投資是比較能滿足需求的;反之,轉讓與許可在資源的援助上就相對薄弱。

醫療領域中的轉化方式再尋找

眾所周知,醫療健康行業具有高投入、高技術壁壘、高風險的特性,對生產制備技術水平和研發創新都有很高的要求。

其中,高投入表現在研發與轉化的周期長、資金需求大,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上百萬研發資金;高技術壁壘表現在研發專業性特別強,研發與轉化過程中分工較細,需要一批科研人員持續不斷地進行研發;而高風險則表現在科研與轉化的風險大,不確定性高等方面。

因此,除了采用主流的轉化方式進行成果轉化外,高校院所也在不同的路徑中,探索轉化的可能。

首先是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高校院所將其研發的科技成果應用于本單位科研生產活動,一般不需要外部企業的參與,由高校院所獨立完成,比較常見的方式是創辦校立企業,例如清華同方、北大方正、復旦光華等。

自行投資將成果源與吸收體融為一體,消除了中間環節,極大地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成本,且轉化效率較高,但這種方法只適用于項目技術成熟,實力較為雄厚、研發生產鏈條較為完善的市場主體,對于大多數高校院所來說,還很難達到標準。

其次是開展“四技服務”,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定義來看,為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后續能幫助技術在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等多項活動,才屬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但在醫療健康領域,技術壁壘過高,只能通過“四技服務”完成科研轉化輔助性工作。

最后是合作轉化與其他協定確定,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這樣一來,科研成果轉化有了一定的緩沖期。這種轉化方式在發達國家過程中普遍采用,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轉化模式。

前者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高校院所進行項目研究與開發;后者是企業與高校院所以合作形式進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

行業內常說,“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全過程‘最后一公里’,成果轉化是否順利,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科技創新的成敗。”而從上述轉化方式來看,高校教授需要根據自身和技術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轉化方式。

而無論以哪種形式實現成果轉化,都需要關注高校教授的利益與激勵,讓高校教授有動力去進行轉化,因此不同的轉化方式也應采用適配的激勵模式,再搭配有效利用政策紅利,為高校教授最大化爭取回報機制,真正激發他們的創新轉化熱情。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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