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賽琪 張曉云
當人們把技術利用在非法途徑企圖一夜暴富之時,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就會落下,黃粱美夢瞬間被戳破。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引發外界關注。有“黑客”利用木馬病毒非法控制逾2000臺計算機,入侵40多家國內金融機構的內網交易數據庫,非法獲取交易指令和多條內幕信息,進行相關股票交易牟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加重了有期徒刑判決,改判朱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內幕交易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9.8萬元。
入侵中信證券及40多家基金、保險公司,非法獲取交易指令
朱某曾是廣東省內三家軟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表示,在2001年成立了一家軟件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沒有承接大的項目,都是一些小項目也不會占用太多的精力,這樣一來空閑時間比較多,從這時開始接觸和研究黑客技術。
據朱某所述:記得入侵過基金、保險、銀行、證券等公司的辦公電腦,其中基金公司有嘉實基金、華夏基金、南方基金、博時基金、大成基金、工銀瑞信基金、廣發基金、易某基金、光大基金、富國基金、海富通基金、鵬華基金、泰達荷銀基金、信達澳銀基金等。
2012年時,他已經入侵40多家基金公司、保險投資公司的內網交易數據庫,將每家公司對個股的投資資金量橫向比對,重點選擇那些有多家公司都選中的股票來投資,他認為這樣炒股的成功率比較高。
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2004年至2016年間,朱某利用木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的數據。期間,朱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474臺,利用從華夏基金、南方基金、嘉實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獲取的交易指令,進行相關股票交易牟利,總計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183.57萬元。
另外經遼寧葫蘆島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在2009年間,朱某利用木馬病毒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獲取多條內幕信息,在相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蘇寧環球、美的電器等公司的股票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通過獲取內幕信息進行的6次股票交易操作中,買入股票共花費312.09萬元,賣出股票成交金額共為314.06萬元,從中獲利還不到2萬元。
遼寧高院二審加重有期徒刑判決,減輕罰款
2016年3月,朱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被逮捕。
2019年一審法院判決,朱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9.8萬元。對朱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朱某亦提出上訴。
檢察院工作人員認為,根據我國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罪的規定,朱某所犯內幕交易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葫蘆島中院對朱某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量刑畸輕,屬適用法律錯誤。
而朱某上訴則認為,他所犯的兩罪應屬牽連犯而擇一重罪處罰;一審法院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十倍罰金數額過高,無法律依據;其行為應屬于股票的短線操作,不屬于內幕交易犯罪。
遼寧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朱某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600余萬元(證券買入金額與證券賣出金額累計計算),其情形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法律規定,應當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
而一審法院認為朱某內幕交易非法獲利1.9萬余元,數額較小,所獲得的內幕信息實質上未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認定犯罪情形符合“情節嚴重”的規定,混淆了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兩罪在主體身份、侵犯客體、適用法律等方面的迥異,并導致量刑畸輕,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關于朱某上訴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證監會相關確認函等均能證實他通過黑客手段獲取的多份信息已經被證監會確定為內幕信息,在該信息敏感期內購入相關股票并賣出,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內幕交易罪。
其次,雖然朱某均是利用股票信息的非法獲利行為,但實施兩個不同的事實和行為,侵犯兩個法益,且兩種行為均屬犯罪既遂,不能評價為刑法理論的牽連犯而擇一重罪處罰。
不過,就朱某上訴所提“一審判決朱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罰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遼寧高院予以采納。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朱某的違法所得判處十倍罰金,并無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應予調整改判。
遼寧高院二審判決,撤銷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14刑初39號刑事判決部分判決,改判朱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萬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9.8萬元。其他部分判決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