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敬一山
近日,安徽合肥、池州等地多個餐館因賣涼拌黃瓜被罰款5000元,事件引起關注和爭議。
如果單純看法律,處罰似乎并沒有什么問題。因為按照目前法規,餐飲店要想賣“拍黃瓜”這類涼菜,必須要辦“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如果沒有許可證,就屬于超范圍經營。而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不足10000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但即便是處罰有法律依據,普通人也會覺得這些小餐飲店的老板們有點冤。查閱“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條件就能發現,未必是他們明知要辦證而故意不辦,實在是這個證的門檻有點高。比如,需要不低于5平米的獨立空間,具備二次更衣的消毒設施,空氣消毒設備和獨立的空調等。
高標準的市場準入門檻,那些小餐飲店有幾家可以達到呢?而沒有這個許可證,售賣拍黃瓜這樣制作并不復雜的涼菜,也就變成了違法經營。可能有人也會說,沒有證就不要賣,少賣一個菜飯館也不會有大影響。理論上確實是這樣,但做小本生意的,誰也不會送上門的生意不做,拍黃瓜這類小菜在夜宵攤等場合很受歡迎,讓這些餐館沒有證就堅決不能賣,其實有點強人所難。
于是,現實中往往就是選擇性執法。沒有人舉報,監管部門可能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如果有人舉報,那就有可能依法給出處罰。但執法者也擁有自由裁量權。比如2021年在山東發生過類似案例,有人舉報安丘16家餐飲店超范圍經營冷食。但當地監管部門認為商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決定不予立案。同時認為舉報者屬于職業打假人,不予獎勵。
安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時對此事的看法,很值得思考:“涉事單位的違法行為明顯輕微,銷售價格均在20元左右,我局在調查過程中其主動下架產品,責令改正和主動改正均為及時改正。如果按食品安全法處以5萬元的處罰,明顯與過罰相當的立法精神不符,處罰過重,加重其生活困難。”
雖然這次安徽相關部門對餐館沒有按照5萬元頂格處罰,但是賣一份十幾元的拍黃瓜,承擔5000元的罰款,也還是會讓人覺得“處罰過重”。法規制定的初衷,是為了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如果這些拍黃瓜存在質量問題,侵害了消費者利益,怎么處罰都不會引人同情。如果僅僅因為沒有辦證,因為這個證的門檻太高,做小生意的就隨時可能被罰款,那就有反思這個辦證的門檻是不是必要存在了。
具體到拍黃瓜這道菜的制作,是不是必須要有“不低于5平米的獨立空間,具備二次更衣的消毒設施,空氣消毒設備和獨立的空調”,才能保障食品安全?從常識來想,也是過于苛刻了。尤其是考慮到這道菜,有可能出現在任何一家小餐館,如果堅持這個要求,等于是把所有小店置于違法隱患當中。
所以,我們除了呼吁要像安丘執法部門一樣,針對類似舉報要考量違法程度、盡量體恤疫情之后餐飲業經營困難之外,可能還是需要思考法規層面的調整。對這些常見涼菜,是否一定要嚴格按照現有“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來辦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對小餐館適當降低標準?
保障食品安全也不是門檻越高越好,如果高到大家都達不到,都默認無視規定偷偷經營再說,那這樣的法規除了能罰款,其實也沒有意義。根據小餐館的現實條件,提出可落實、能監督的門檻,才能更有效保障安全,也更能捍衛法規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