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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定價出爐,直播行業還將迎來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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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定價出爐,直播行業還將迎來哪些改變

對于使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和直播平臺而言,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

文|三易生活

上月,前《英雄聯盟》電競選手PDD因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權方以侵權為由索賠10萬元。盡管很快PDD公開道歉并表示會積極配合賠償,但他也提及,本意“并不是用做商用,也沒有想通過唱歌為自己積攢財富”。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被界定為“侵權”呢。

事實上,有關音樂版權侵權事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此前在2019年,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臺VFine Music起訴短視頻創作者“papi醬”旗下MCN機構“papitube”存在侵權行為,作為國內首個短視頻MCN機構商用音樂侵權案,也以“papitube”賠償版權方及音樂人共計7千元告終。

而斗魚曾經的一姐馮提莫,也曾因在直播中翻唱由音著協管理的歌曲《戀人心》被判侵權(索賠42600萬、最終判賠5200元,其中包含經濟損失2000元和合理開支3200元)。不僅如此,即便是在電視中,也曾多次出現諸如無版權改編、翻唱歌曲“未經授權”或是“隱去詞曲作者”等版權問題。

不過如果將目光聚焦在直播行業,按過往的音樂版權糾紛來看,單首曲目收費區間大多不超過1萬元。所以此次版權方10萬元的索賠金額或許更傾向于“靈活機動有針對”,并且此前的相關案件也大多圍繞各平臺頭部主播。

雖然目前無從得知PDD是否會與版權方達成和解,以及具體的和解金額,但就在日前,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5條新增了音樂制作者的“獲酬權”,并對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有了更進一步的規范。

對于使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和直播平臺而言,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為有效實施,該試行標準將先面向平臺,然后再由平臺與主播進行成本。

其中,“使用K歌+背景音樂的直播間”的收費標準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單純使用背景音樂的直播間”收費標準為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使用音樂的電商直播間”的收費標準則是10000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去年新《著作權法》正式實施以來,已明確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支付版權費,而日前新增的“獲酬權”,則給予了更為明確的定價。

事實上與幾年前直播行業的草莽時期相比,在愈發嚴格的監管之下,各類型直播平臺都已經愈發注重版權相關問題,而諸如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網易云音樂等本身具備音樂版權的平臺,也先后推出了正版音樂版權平臺“音速達引擎”和“云村交易所”。此外,日前聲網也宣布與音著協合作,將提供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的解決方案,并與音樂內容運營商敖拜音樂(AllBy Music)對歌曲進行DRM支撐。

顯然,這樣的音樂版權授權服務將能夠幫助直播平臺解決音樂版權此前在授權方面的諸多不便,也能夠讓音樂創作者的作品直接觸達網絡直播、并獲得相應的收入。

除日前PDD因在直播中唱歌被索賠10萬元外,近日有消息顯示,嗶哩嗶哩(下文簡稱為“B站”)因未經授權大規模向公眾提供CBA賽事點播服務,遭到CBA版權方索賠近4.06億元。而在新《著作權法》中也引入了“視聽作品”的概念,對解決體育賽事直播、游戲直播、綜藝節目、網絡短視頻等版權糾紛有了重要的依據,顯然如今直播已不再是侵權和盜播的“法外之地”了。

根據此前艾媒咨詢發布的《2021中國在線直播行業發展演進報告》顯示,中國在線直播用戶規模保持穩定增長,2021年用戶規模已突破6億大關,預計2022年將達到6.6億人。

盡管上文所述的版權侵權事件大多發生在諸如游戲直播、秀場直播中,但顯然并不代表其他垂類直播就能置身事外。盡管如今直播已不是早期曾遍布諸如戶外、美食、影視、二次元等近百種垂類,但當下較為主流的游戲直播、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同樣也面臨著更為明確的監管要求。

早年間,直播被外界認為是“飛機、游艇、嘉年華”等禮物收到手軟,頭部主播單場帶貨直播GMV更是動輒超千萬元,例如去年618期間,淘寶某頭部主播的最高單場銷售額更是曾達到28.58億元。而如今,這樣的過往或許已很難重現。

自2020年以來,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對直播行業的稅收管理,以及面向網絡主播的行為指南紛紛出臺。其中不僅有針對直播帶貨領域“虛假宣傳”、“買流量、刷單”、“假冒偽劣”等行為的打擊,而且對于暗示、誘惑、鼓勵用戶“打賞”,以及未成年用戶的“打賞”,也已明令禁止。

明確未成年人打賞無效、直播打賞金額設定上限等監管要求的出臺,反映在了各平臺的財報中,則是直播打賞收入或社交娛樂業務板塊收入的下降。其中,在游戲直播領域翹楚虎牙和斗魚的2022年一季度財報中,虎牙的營業收入、直播打賞收入延續上一季度繼續下滑,而斗魚的季度付費用戶則從2021年一季度的700余萬下滑至640萬。

另一方面,隨著《網絡主播行為規范》在今年6月發布,專業類網絡直播須“持證上崗”也意味著,諸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類型的直播內容都需要取得相應的職業資質,以往泥沙俱下的情況也將不再出現。

近期,類似東方甄選這種知識文化屬性濃厚的直播風格出現,似乎也代表著更為專業的主播,或將逐漸取代簡單粗暴、喊麥型的傳統帶貨主播。同時,降溫后的電商直播,可能也將回歸到商品質量本身上,而不是頭部主播僅憑流量就能對品牌方的定價進行把控。

如今整個直播行業無疑進入了強監管的階段,從版權、主播行為規范,直播打賞,再到未成年人保護等各方面,都迎來了更為完善的相關法規。對此有觀點指出,“頭部主播只是特定階段的產物,超頭部主播和平臺在初期彼此成就,但后期頭部主播對平臺同樣也是一種威脅”。

不僅如此,或許終有一天直播行業也將逐步撅棄低俗、庸俗等模式,轉而尋求更具內涵的用戶需求。而在這一路徑下,無論是如今的強監管、還是版權相關權責的明確,或許都將會是一件好事。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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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使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和直播平臺而言,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

文|三易生活

上月,前《英雄聯盟》電競選手PDD因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權方以侵權為由索賠10萬元。盡管很快PDD公開道歉并表示會積極配合賠償,但他也提及,本意“并不是用做商用,也沒有想通過唱歌為自己積攢財富”。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被界定為“侵權”呢。

事實上,有關音樂版權侵權事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此前在2019年,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臺VFine Music起訴短視頻創作者“papi醬”旗下MCN機構“papitube”存在侵權行為,作為國內首個短視頻MCN機構商用音樂侵權案,也以“papitube”賠償版權方及音樂人共計7千元告終。

而斗魚曾經的一姐馮提莫,也曾因在直播中翻唱由音著協管理的歌曲《戀人心》被判侵權(索賠42600萬、最終判賠5200元,其中包含經濟損失2000元和合理開支3200元)。不僅如此,即便是在電視中,也曾多次出現諸如無版權改編、翻唱歌曲“未經授權”或是“隱去詞曲作者”等版權問題。

不過如果將目光聚焦在直播行業,按過往的音樂版權糾紛來看,單首曲目收費區間大多不超過1萬元。所以此次版權方10萬元的索賠金額或許更傾向于“靈活機動有針對”,并且此前的相關案件也大多圍繞各平臺頭部主播。

雖然目前無從得知PDD是否會與版權方達成和解,以及具體的和解金額,但就在日前,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5條新增了音樂制作者的“獲酬權”,并對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有了更進一步的規范。

對于使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和直播平臺而言,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為有效實施,該試行標準將先面向平臺,然后再由平臺與主播進行成本。

其中,“使用K歌+背景音樂的直播間”的收費標準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單純使用背景音樂的直播間”收費標準為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使用音樂的電商直播間”的收費標準則是10000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去年新《著作權法》正式實施以來,已明確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支付版權費,而日前新增的“獲酬權”,則給予了更為明確的定價。

事實上與幾年前直播行業的草莽時期相比,在愈發嚴格的監管之下,各類型直播平臺都已經愈發注重版權相關問題,而諸如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網易云音樂等本身具備音樂版權的平臺,也先后推出了正版音樂版權平臺“音速達引擎”和“云村交易所”。此外,日前聲網也宣布與音著協合作,將提供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的解決方案,并與音樂內容運營商敖拜音樂(AllBy Music)對歌曲進行DRM支撐。

顯然,這樣的音樂版權授權服務將能夠幫助直播平臺解決音樂版權此前在授權方面的諸多不便,也能夠讓音樂創作者的作品直接觸達網絡直播、并獲得相應的收入。

除日前PDD因在直播中唱歌被索賠10萬元外,近日有消息顯示,嗶哩嗶哩(下文簡稱為“B站”)因未經授權大規模向公眾提供CBA賽事點播服務,遭到CBA版權方索賠近4.06億元。而在新《著作權法》中也引入了“視聽作品”的概念,對解決體育賽事直播、游戲直播、綜藝節目、網絡短視頻等版權糾紛有了重要的依據,顯然如今直播已不再是侵權和盜播的“法外之地”了。

根據此前艾媒咨詢發布的《2021中國在線直播行業發展演進報告》顯示,中國在線直播用戶規模保持穩定增長,2021年用戶規模已突破6億大關,預計2022年將達到6.6億人。

盡管上文所述的版權侵權事件大多發生在諸如游戲直播、秀場直播中,但顯然并不代表其他垂類直播就能置身事外。盡管如今直播已不是早期曾遍布諸如戶外、美食、影視、二次元等近百種垂類,但當下較為主流的游戲直播、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同樣也面臨著更為明確的監管要求。

早年間,直播被外界認為是“飛機、游艇、嘉年華”等禮物收到手軟,頭部主播單場帶貨直播GMV更是動輒超千萬元,例如去年618期間,淘寶某頭部主播的最高單場銷售額更是曾達到28.58億元。而如今,這樣的過往或許已很難重現。

自2020年以來,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對直播行業的稅收管理,以及面向網絡主播的行為指南紛紛出臺。其中不僅有針對直播帶貨領域“虛假宣傳”、“買流量、刷單”、“假冒偽劣”等行為的打擊,而且對于暗示、誘惑、鼓勵用戶“打賞”,以及未成年用戶的“打賞”,也已明令禁止。

明確未成年人打賞無效、直播打賞金額設定上限等監管要求的出臺,反映在了各平臺的財報中,則是直播打賞收入或社交娛樂業務板塊收入的下降。其中,在游戲直播領域翹楚虎牙和斗魚的2022年一季度財報中,虎牙的營業收入、直播打賞收入延續上一季度繼續下滑,而斗魚的季度付費用戶則從2021年一季度的700余萬下滑至640萬。

另一方面,隨著《網絡主播行為規范》在今年6月發布,專業類網絡直播須“持證上崗”也意味著,諸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類型的直播內容都需要取得相應的職業資質,以往泥沙俱下的情況也將不再出現。

近期,類似東方甄選這種知識文化屬性濃厚的直播風格出現,似乎也代表著更為專業的主播,或將逐漸取代簡單粗暴、喊麥型的傳統帶貨主播。同時,降溫后的電商直播,可能也將回歸到商品質量本身上,而不是頭部主播僅憑流量就能對品牌方的定價進行把控。

如今整個直播行業無疑進入了強監管的階段,從版權、主播行為規范,直播打賞,再到未成年人保護等各方面,都迎來了更為完善的相關法規。對此有觀點指出,“頭部主播只是特定階段的產物,超頭部主播和平臺在初期彼此成就,但后期頭部主播對平臺同樣也是一種威脅”。

不僅如此,或許終有一天直播行業也將逐步撅棄低俗、庸俗等模式,轉而尋求更具內涵的用戶需求。而在這一路徑下,無論是如今的強監管、還是版權相關權責的明確,或許都將會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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