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眼
此前,青眼關注到部分工廠在化妝品包裝上標有“出品人”“監制”“品牌方”等引導語,產品備案被駁回的情況。彼時,業內普遍認為品牌信息從包裝上“消失”,這讓品牌極其被動,尤其是新銳品牌。
當時,對于上述情況,全國并沒有形成統一意見。今天,國家藥監局正式發文明確,禁止標注“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內容,真正引發了行業大地震。
官方:禁標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
今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下稱“解答”),針對行業較為關注的化妝品標簽標識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包括:禁止標注品牌授權人、雙商標,以及防腐劑如何標注。
國家藥監局明確表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都是法規明確規定的生產責任主體。除此以外,其他與產品生產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以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產品標簽上進行類似標注。

廣州新邦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曾廣頗對此表示,法規明確規定,誰是備案人,誰就是產品的責任主體。不存在一個產品歸屬多個主體這種事實。
“因為只有這種狀態,責任主體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法規責任,能夠受到相應監督和管理。法律不允許通過變相的方法來生產化妝品,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監管體系之外。”曾廣頗說道。
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品牌方企業完全在產品包裝上沒有絲毫體現,僅僅只是有一個品牌名,那么,消費者會很容易誤認為這是代工廠的品牌,而并不知道品牌的真正歸屬者,這從品牌長久的發展來看,非常不利。
同時,由于許多新品牌暫不具備備案人/注冊人資質和能力,或者工廠出于保護配方一定要做備案人注冊人。因此,有不少從業者提出一個折中的方法,即標識“XX商標是XX公司”所有,讓品牌方在產品包裝上得到體現,以此來保護品牌的發展。
針對這一做法,業內看法不一。有行業人士表示,按道理是可以的,法規上沒有禁止。“但不排除有風險,畢竟行業監管層和從業者也處于學習法規的階段,他們也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理解上也會存在誤差。”
浙江中貿總經理舒婷婷則有不一樣的看法,她認為,“應該是不可以的,這樣做會讓消費者誤以為這個商標持有的公司(品牌方)是產品的所有者,因為信任這個商標而購買這個產品;而實際備案人不是這個商標所有者,而是工廠,這也是一種誤導。”
曾廣頗也認為,“這個發文已經很明確。而上述這種標注方式,意思表達跟法規上說的是一樣的,同樣是禁止的。”他直言,商標持有人想成為產品的出品方(責任主體),只有一條路:老老實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有質量安全負責人,自己備案產品。
同時,上述行業人士告訴青眼,“此次解答發布,已備案的產品按道理說不會受影響,因為之前法規并沒有明確,現在明確,代表以后備案的產品才會執行這個要求。”不過,他也表示:“這是一件頭痛的事情。”
禁止雙商標,堵死套證
此外,解答中也明確禁止雙商標。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以外的其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標簽標注行為。
對此,金發拉比婦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工程師古玉龍表示,“特證套證這道門關上了”。在他看來,針對套證有指導意見出來,就看地方機構怎么落地執行了。
“這是在精準打擊套證。”針對這一現象,廣州荃智美膚生物科技研究院研發總監張太軍表示。
此前針對“大學研制”化妝品泛濫的現象,一位研發工程師也告訴青眼,“這很有可能是‘套證’行為,即生產企業僅以一個產品的名稱去進行特殊化妝品的注冊,獲得特證。然后,再在這個產品上冠以多個品牌名稱。”
在2021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經常出現“一證多品”的情況,在抽檢處罰的案例中,標簽標識不一致的問題也頗多。“上述解答出臺更主要的是打擊那些包裝上印有各種無關背書的化妝品,利于監管。”一位行業人士表示。
這類防腐劑無需標注
與此同時,監管層也關注到成分應該如何在標簽上標注的問題,并進行針對性回復。
解答指出,《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可以標注,也可以不標注。
“這些在備案配方中如實呈報,標簽上可以不寫。”張太軍表示。也就是說,化妝品廠家添加某種原料時,可能會帶進其他的物質。這些物質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原料廠家生產原料時為了保證原料的質量而添加進去的穩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或防曬劑等;另一類是原料本身所帶有或殘留的技術工藝上不可避免的微量雜質。化妝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兩類因為使用某種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帶入的其他物質,因此在成分表標注時,不必標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化妝品原料中含有的微量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可以不用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但在生產環節主動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需要在標簽標注。”古玉龍告訴青眼。
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標簽需標注全成分,使得產品在消費者面前更加透明化。辦法規定,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在某行業人士看來,原料中含有的微量防腐劑等成分不用在產品標簽中標注這一規定,在生產企業層面可操性更大。他介紹,一般一個化妝品的配方中主動添加的成分多達幾十種,由于相當一部分化妝品原料中都會含有防腐劑、穩定劑以及抗氧化劑等成分,如果把這些帶入的成分也進行標注,產品標簽上標注的成分多達上百種,可操性不大。“而如果去掉原料中帶入的成分,一個產品配方中主動添加的成分一般不會超過30種,在標簽上全成分標注具有可行性。”
執行標準編號有了統一標準
此外,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該如何標注,也進一步明確。解答指出,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意在引導化妝品行業推行“一品一標”,化妝品注冊備案平臺將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設置成與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相一致。
按照《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產品標簽標注正確的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如需在產品標簽上標注除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編號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而這是否代表化妝品標簽上只需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編號可標注或不標注?
中山市立創質量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彬表示:“按照《產品質量法》應該是要標注兩個(即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國標/行標),但按照藥監局的法規體系可以不用,藥監局此舉也是在提醒企業如果要標注,不能亂標注,站在我們的角度是比較建議企業標注。”
同時,他補充道,一般行標和企業標準只會寫一個,一起寫目前在行業內應該很少有這樣操作,如此一來藥監局執行的標準編號會有重疊。
那么,如果選擇在標簽上加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編號?應該如何操作呢?
化妝品違禁詞網開發人李錦聰曾分析提到,按原來的繼續標注“執行標準”,比如某面膜的執行標準號:QB/T XXXX。產品備案的執行標準內容,必須嚴于國標或行標,并按國標或行標的要求編寫。
上述人士則認為,“標上去的都需要做到,必須滿足。否則不可以隨便多標。”舒婷婷也談及,標簽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才是最重要的。
總之,在消化和執行新規的過程,化妝品企業務必要謹慎再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