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指出,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
鄭學林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數量逐年上升。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此前在2022年3月,最高法會同全國婦聯、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對家庭暴力的發現機制、證據收集機制以及執行聯動機制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明晰裁判規則,最高法制定本《規定》,以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
《規定》第一條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規定》還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此次《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針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規定》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此外,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
此次《規定》還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其中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