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查沁君
“不得留作業、清償時學員優先退費、嚴禁販賣焦慮、饑餓營銷……”
7月13日,北京市教委印發《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指導手冊》(下稱《手冊》),系統梳理了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其招生、授課、宣傳、預收費、退費等環節提出明確要求。
在培訓時間上,《手冊》明確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線下培訓應在20:30前結束,線上培訓應在21:00前結束。線下、線上培訓每節課分別不超過45分鐘、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線下培訓班額不得超過50人。培訓內容和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在開展線上培訓時,同一時間由同一授課人員開展內容相同的線上培訓,應為同一班次課程,并由唯一的線上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手冊》再次強調,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和競賽,不得留作業。
“這是為了將培訓和競賽分割開來,因為如果培訓機構可以主辦競賽,它可以用競賽拉動培訓,這兩者形成互動,容易產生焦慮。”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對界面教育說。
在儲朝暉看來,“目前還有一些地下培訓主要利用居家環境進行,《手冊》對培訓場所作出限定,是對地下培訓的一大限制,防止不合規的隱形培訓。”
儲朝暉認為,這些要求都是根據現有問題提出來的,但是能否解決問題,特別是深層次的問題,還有待觀察。
對于培訓材料,《手冊》要求,內容科學準確,容量、難度適宜,與國家課程相關的內容應符合相應課程標準要求,不得超標超前。
同時要求,培訓機構應留存培訓全過程視頻記錄。涉及線下培訓的,視頻保存自本期課程結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涉及線上培訓的,視頻保存自本期課程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
培訓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無任教資格,不得開課或進行招生宣傳。禁止中小學在職教師在培訓機構兼職。同時,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
《手冊》還對學科校外培訓的預收費、退費做出細化規定。
培訓機構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在收費時段上,按培訓周期收費的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機構,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應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同時,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手冊》指出,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屬于非營利性機構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鼓勵實施“先培訓后收費”模式。
“去年底,北京市提出鼓勵實施‘先培訓后付費’的收費模式,以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新發。”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界面教育。
熊丙奇認為,沒有“真刀真槍”的鼓勵措施,機構很難實施先培訓后收費。
在預收費監管上,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機構應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銀行。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
7月13日,上海市教委主任王平在參加“2022民生訪談”直播訪談中也提到:“家長報名繳費時,要特別關注預收費是否繳入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名稱要和機構名稱對應,并且標有‘預收費專用賬戶’字樣。報名后,要根據實際培訓情況確認銷課進度,并多去查詢剩余課時和預收費余額。”
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清償債務,交回辦學許可證,辦理法人登記注銷。財產清償時,應先退在培學生的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其次,應支付從業人員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最后償還其他債務。
學生(家長)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發生退費糾紛時,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
融資限制方面,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所取得收益,收益全部用于培訓服務活動。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培訓機構從事非營利性活動。
販賣焦慮、饑餓營銷、宣揚應試導向等內容也被《手冊》明令禁止。
培訓機構不得指使教師,以個人名義在微信群發布販賣焦慮的宣傳文稿;不得有低價營銷的消費“陷阱”。培訓機構招生宣傳應在培訓場所或機構網站、備案 APP 內 進行,招生簡章在發布前10日內,須向教育部門報備。
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