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翟瑞民
近期,社會上一些領域陸續被曝出對新冠肺炎(陽性)康復者的歧視問題,并且這些歧視正在向公共場所等人們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擴散。當前,我國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新一輪疫情波及全國多個省份,伴隨著感染后的康復者數量越來越大,消除新冠歧視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如何消除新冠歧視?當然,在疫情防控中加強科普知識宣傳是應有之義,此舉可以幫助人們加深對新冠病毒傳播特性的了解,也有助于從長期、從心理層面減輕新冠康復者面臨的社會壓力。但是,消除歧視也需要在能夠立馬見效的具體措施和操作層面想辦法,需要防疫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首先通過技術手段來推動。
比如針對歧視多發的就業領域,人社部門應該及時出臺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不得查找(或要求提供)應聘人員在歷史上新冠感染的記錄,形成制度性約束。而更根本的措施是,工信部門或大數據管理部門完全可以在健康碼中隱藏或消除求職者的核酸檢測等記錄,從而釜底抽薪,從根本上消除新冠歧視產生的途徑。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中央網信辦還曾專門發布《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也就是說,核酸檢測陽性信息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個人敏感信息,除了承擔疫情防控職責的政府機構外,社會上單位和其他個人不該享有查閱的權利。數字化技術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之而來的個人隱私保護,以及網絡和信息安全問題亦不容忽視。法律界人士已多次指出,政府部門基于疫情防控處理個人信息應采取必要的組織和技術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的合規。
此前,我國就業市場也曾存在嚴重的乙肝歧視現象,直到人社部等聯合發文明確,入學、入職體檢均不得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體檢報告不再顯示乙肝類檢測結果,乙肝歧視情況近年來才逐漸得到緩解。
有了行程卡“摘星”和顯示時間由“14天”調整為“7天”的經驗,相信封存核酸檢測記錄,尤其是封存陽性記錄從技術上來說并不難。可以看到,四川、陜西和河北等省份已經將健康碼核酸檢測記錄查詢的時間縮短至14天內,但是有的地方仍然保留了無限制查詢的模式,很多網友能在朋友圈一遍一遍曬出自己的檢測次數。
需要明確的是,健康碼核酸檢測記錄并不是說要全部封存,為了在人員流動狀態下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記錄顯示應控制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第九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發布后,我國對密接和入境人員管控隔離的時間都調整為7天,各地開展常態化核酸檢測要求的頻次也多為7天,少的甚至是72小時,這些方法可以引入健康碼,作為核酸檢測記錄宣示或查詢的時限基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堅持到第三年,在這不長的時間里,我們對病毒的認知已從一片空白發展到通過基因測序能快速確認變異株身份。與此同時,我國的防控政策也在管控措施調整和風險地區設定中更加科學、更加精準、更加有序。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更應該在實施每一項防疫措施時考慮圓滿,防范漏洞,防止給相關人群社會生活帶來困擾。只有及時消除新冠歧視,才能讓公眾堅定應對新冠疫情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