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張倩楠
編輯 | 翟瑞民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將從2022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為貫徹落實新反壟斷法,進一步完善壟斷協議制度的配套部門規章,2022年6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6部反壟斷法規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這6部法規是:《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以及《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此次反壟斷法共進行了36處修改,針對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部分的修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新增了關于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定義,并新增經營者對所達成的縱向價格協議進行抗辯的權利。此外,上述規定新增了組織和幫助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法律責任,明確“組織”和“實質性幫助”的認定標準,細化相關違法情形。
新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如果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其縱向協議問題將不予禁止。這意味著,給縱向協議的參與者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對此,《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確具體標準和程序,為經營者提供更加確定性的合規指引,更好提升市場預期。
《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本規定所稱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包括實際的競爭者和潛在的競爭者。實際的競爭者是指活躍于同一相關市場進行競爭的經營者。潛在的競爭者是指具備在一定時期內進入相關市場競爭的計劃和可行性的經營者。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則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適用規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在“經營者集中”方面,此次《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共修改22條,增加12條,刪除1條,修訂后共76條。其中規定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針對適用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的三種情形,制定了啟動條件、恢復條件和適用程序等細則。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執法力度,定期評估審查效果。同時,豐富了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種類,將數據剝離納入結構性條件,將保持獨立、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納入行為性條件。
此外,在《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對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的要求,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低于此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無需申報,提升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為了規制某些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達成行政壟斷的情況,新反壟斷法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部分新增了“濫用行政權力與特定主體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完善了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行為、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行為、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等規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競爭內容規定的違法主體。”
對此,《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征求意見稿)》進行同步調整,并結合執法實踐對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方式予以進一步細化。
對于執法要求,《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征求意見稿)》結合反壟斷法的修訂情況,新增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的要求,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
此外,新反壟斷法引入了執法約談制度?!吨浦篂E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約談的內容、程序、方式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實提升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