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
編輯 | 翟瑞民
據新華社消息,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這是反壟斷法自施行以來首次修訂。
時任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受國務院委托作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說明時指出,反壟斷法施行以來,對于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該法在實施中也顯現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
此次反壟斷法修改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6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
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擬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據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最新實踐,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四是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進行完善。五是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據新華社報道,對于“安全港”規則,修正草案一審稿曾作出規定,明確對于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標準的經營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修正草案二審稿對此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修正草案還進一步強化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修正草案新增規定,經營者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反壟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據法治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普遍認為,修正草案二審稿突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明確了反壟斷法的執法主體,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適用規則,補充了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內容,重點更突出,內容更全面,表述更嚴謹,針對性和實效性更強,建議修改完善后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