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曉云
界面新聞近日獨家獲悉,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一員工向11名銀行客戶售賣理財“飛單”9000萬元,一審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4年。
事情起因于2014年,11名投資者反映稱,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理財經理丁某樂誘導下,購買了中投萬通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投萬通”)的基金,起初他們都以為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后來才知道是丁某樂賣的“飛單”。此后,中投萬通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平臺,絕大部分資金去向不明。
界面新聞獲取的判決書顯示,丁某樂當時是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個人銀行部職員。在職期間,有消費者投訴稱其參加行外產品銷售,民生銀行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通報批評,并取消理財業務上崗資格。出事后,丁某樂仍在民生銀行體系內工作到2019年9月,但職位從理財經理調為該支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2020年9月,丁某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丁某樂辯稱作為銀行渠道,僅發揮推薦、介紹的輔助作用。
本案中,丁某樂利用民生銀行的員工身份,將中投萬通的基金產品謊稱為銀行行長特地為VIP客戶留的理財項目。判決書顯示,丁某樂銷售這些理財“飛單”的提成水平約為8%。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的發生時間為2014年,遠早于2017年轟動一時的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飛單”大案,但發生后員工本人并未得到處罰,僅在內部調職,直至2020年被抓。
判決書顯示,北京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丁某樂系伙同劉某冰、許某珍、王某、黨某、張某婧、李某鋒(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西城區金融街9號金融街中心南樓10層中投萬通公司等地,通過渠道銷售、直接銷售、網絡營銷、電話營銷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并以成立合伙企業吸收有限合伙人,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先后通過蘇州CBD金融總部大廈、首都機場武警營房區、南京溧水京港國際物流中心、天津和平區陽光廣場、京港國際物流中心太倉園區、北京亦莊ABB生產基地、京港國際物流中心蘇州園區等7個項目為華夏唐隆礦業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唯度現代物流投資管理有公司、中御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及蘇州佳泰公司等5個單位非法吸收資金。
經審計,共向6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3億余元,造成投資人巨額財產損失。其中,本案的當事人丁某樂參與非法吸收9029萬元。
2022年1月,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樂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判處罰金20萬元。
據界面新聞了解,本案其他主犯于2018年3月二審獲刑。據北京市第ニ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刑終58號刑事裁定書,劉某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許某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張某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ニ十萬元;黨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李某鋒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有涉案投資者向界面新聞表示,丁某樂并未上訴,所以目前刑事判決已經生效,這為他們接下去的部分財產執行和追蹤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中投萬通”非吸案從15年8月案發至今已有近七年之久,判決生效轉入執行階段也已經過去了4年,但剩余的涉案資產從判決到執行,讓投資者遇到一系列難題。
“當時判案的原刑庭原審判法官已調離,他認為由于投資者人數太多,無法把所有投資人姓名都列入判決書內,因此隨判決書移交執行局的司法審計報告里的名單即可視同于投資人名單。”有投資者向界面新聞反映,“可到了執行庭,執行法官認為司法審計報告的投資人沒有身份證號,且在判決書里沒有明確說明審計報告名單即為執行人名單,投資者可能與其他人同名的情形,所以堅持要由刑庭出具執行名單。”
而當時辦案的警官表示,因為結案時間已久,且因內部改革,原辦案部門已撤銷,人員已調崗,無法再通過相應手段對投資人進行核查。當時辦案的檢方則稱,與當時承辦本案司法審計工作的公司不再有合作關系,無法再要求對方通過鑒別投資帳號方式找到對應的身份證號,再由公安通過身份證號找到其本人,何況投資人遍布全國,幾年間多有變故,即便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依然無法得到滿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