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美妝頭條 姚立凡
近日,重慶公布2批次不合規化妝品信息。廣州市景紅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景紅達染發膏(金色)和廣州潤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奧麗卡染發膏上榜,原因是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

值得注意的是,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廣州市景紅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景紅達公司”)在2019年-2022年間因標簽標識不合格等化妝品違法行為被處罰7次。
01 標簽標識不合格,3年被罰7次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景紅達公司在2019-2021年期間,曾因不能提供與產品一致的批準文號、多批次染發膏產品檢出未標識的染發劑以及因留樣管理和留樣記錄制度不規范等原因接受處罰。

2022年4月,景紅達公司又因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同時此前曾因各項違法行為接受過處罰,被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金15.168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該被處罰批次和此次重慶藥監局通報的不合格產品批號相同。
事實上,標簽標識與批件不一致的問題一直是染發類產品的“重癥”點。今年年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了71批次不合格化妝品,其中染發膏成不合格重災區,BONYHAiR染發霜、采潔染發膏、索菲雅染發膏、漢邦染發膏等知名品牌產品都囊括在內。而這71批次化妝品的檢查不合格項目大部分為產品批件與標簽標識不一致和檢測出批件及標簽中未標識的染發劑。
染發產品的標簽反映了產品的特性和功效,是傳遞產品信息的有效途徑,這些信息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并且染發產品中的某些染發劑成分是過敏源,部分消費者使用后會導致皮膚過敏或刺激,引起不適等癥狀。如實、正確標識染發劑的成分,對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作為特殊化妝品的染發類化妝品,必須取得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此外,配方需經監管部門審批,實際生產時不允許擅自變更,并且生產廠家要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全部成分。
同時,若已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有化妝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
依據《關于化妝品配方成分及包裝標識成分與實際檢出成分不符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6〕153號),特殊用途化妝品檢出與批件及標簽標識不一致的組分,屬于化妝品生產企業擅自變更產品配方的行為,應以“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行為予以查處。
02 化妝品標簽管理趨嚴,這些方面需要規范
今年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自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那么,化妝品標簽管理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規范?
中文標簽十項缺一不可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包括以下十條內容:(一)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禁止標注的內容
按照《辦法》規定,有12種內容禁止標注:
(一)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二)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四)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六)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八)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一)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均需標注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有標簽
按照《辦法》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小樣等贈品試用裝應有標簽
自5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對小樣等贈品試用裝進行了規范。按照規定要求,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適用本辦法。化妝品品牌在發放贈品、小樣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標簽規范,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時,也要仔細辨別,查看標簽是否符合規定。
產品使用期限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
產品使用期限應當按照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兩種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商標名不可宣稱醫療效果
商標名的使用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兒童等特殊人群標注安全警示用語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組分、準用組分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以及對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
據《辦法》規定,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若化妝品存在標簽不合格等問題,質量安全負責人就得與企業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輕則處以罰款,重則被拉入行業黑名單、終身禁業,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隨著化妝品行業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監督抽檢將更加緊密進行,相關企業必須加強生產經營標準,保證化妝品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