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高亞平
導讀
最近,擁有3509.6萬粉絲的“浪胃仙”賬號因達人離開自立門戶而引發糾紛。
最近,擁有3509.6萬粉絲的“浪胃仙”賬號因達人離開自立門戶而引發糾紛。“浪胃仙”IP創始人游某通過“浪胃仙”賬號發文,直指“浪老師”本人帶走原公司素材、器材,員工,成立新的公司,導致原“浪胃仙”賬號停播并導致廠商紛紛解約。
據網經社了解,“浪老師”本人也通過其新賬號“真的浪胃仙”發聲,解釋游某原自稱為“浪胃仙”賬號權利人,但去年年末其前公司起訴游某要求確認其對“浪味仙”賬號的所有權,導致浪老師本人對于“浪胃仙”賬戶權利的歸屬產生質疑,為避免后續法律風險,遂從公司離職重新申請賬號。
該事件也直接引發大家對于賬號所有權歸屬的疑問:達人平臺賬號究竟屬于誰?屬于達人?還是屬于MCN機構?答案令人大跌眼鏡——都不是!
我們先來看一下主流平臺(包括淘寶直播、抖音、快手、嗶哩嗶哩、小紅書、微博)在賬號歸屬這個問題上是怎么約定的:
圖1 淘寶直播平臺服務協議
圖2 “抖音”用戶服務協議
圖3 快手用戶服務協議
圖4嗶哩嗶哩彈幕網用戶使用協議
圖5 小紅書用戶服務協議
圖6 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由此可知,答案為:賬號所有權屬于平臺!
絕大多數平臺在用戶協議中都已經明確賬號所有權屬于平臺;部分平臺雖然沒有明說,但通過對于賬號處置設置種種限制,從實質上宣告了所有權的歸屬。
也就是說,達人或者MCN機構僅僅擁有賬號的使用權,一般非經平臺同意,是不得擅自買賣、轉讓或出租平臺賬號的。
這就意味著,所謂達人與MCN機構的賬號歸屬糾紛,其實也就是在搶一個使用權而已。
這一結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驗證。在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賬號歸屬糾紛案件中[1],MCN機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賬號歸MCN機構所有。但法院認為,MCN機構基于投入對賬號享有財產利益,但不享有所有權。原因在于平臺用戶服務協議通常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平臺經營者,注冊用戶僅擁有賬號的使用權。因此,如確認MCN機構享有賬號所有權,則與平臺的真實意思相悖。MCN機構與達人簽訂的《賬號歸屬協議》僅約束合同簽訂主體,不直接約束平臺經營者。如MCN機構基于其與達人的約定當然獲得賬號所有權,會造成賬號注冊人與使用人的分離,違反網絡實名制。
因此,就像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農民集體、使用權屬于企業或個人一樣,達人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樣是分離的。
但基于達人賬號其所承載的大量活躍流量及快速變現能力,即便只是擁有使用權,也意味著擁有著具備極大商業價值的虛擬財產。因而仍是達人與MCN機構的“必爭之地”。
那么,誰才擁有平臺賬號的使用權?
知名達人李子柒的視頻斷更已近9個月。這一切都起因于其與MCN機構之間的“割席”紛爭。當然,這也不是達人第一次因與MCN機構產生糾紛而“斷更”的案例。
早在2020年,擁有B站600萬粉絲、全網2000萬粉絲的知名美食達人“翔翔大作戰”便因與MCN機構發生解約糾紛,導致其部分社交媒體賬號被MCN機構凍結。在雙方就賬號使用權討論未果的情況下,賬號不得不“斷更”。最后,該達人棄用“翔翔大作戰”的賬號,注冊了名為“拜托了小翔哥”的新賬號,將視頻事業從頭做起。
結合上述風波事件,另一個痛點問題悄然浮出水面:承載著巨大商業價值的網絡平臺賬號,究竟誰才擁有使用權?
對此,我們收集了2019年至今的23起與主流網絡平臺(包括淘寶直播、抖音、快手、小紅書、B站、微博)賬號使用權糾紛相關的案例,試圖從司法實踐中尋找到問題的答案。
一、6成法院認為網絡平臺賬號使用權屬于達人
在這23起案例中,我們發現,主流平臺中,抖音、快手平臺賬號使用權糾紛最多,共16起,占到近70%的比例。而在賬號使用權的判定上,判定賬號使用權歸達人的案例就有14起,占60.87%;判定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的案例有8起,占34.78%;判定部分賬號使用權歸達人、部分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的有1起,占4.35%[2]。
其中,法院判定賬號使用權歸達人的主要理由有:
(1) 賬號使用權未作約定
部分法院認為,雙方未就賬號使用權作出約定(包括未對達人在合作之前自行注冊賬號的使用權作出約定),因此以達人個人名義注冊的賬號使用權應歸達人所有(6起);MCN機構為此付出的投入和費用,不能作為分割賬號使用權的理由(2起)。
如在“杭州優某公司與劉某合同糾紛”一案[3]中,法院認為《主播合同書》中并未對達人注冊的淘寶賬戶重新約定使用權,MCN機構并不能因其前期投入而獲得上述淘寶賬戶的使用權或對上述賬戶進行分割的權利。
(2) 賬號具有人身屬性+弱者保護
部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雖就賬號使用權作出約定,但賬號具備人身屬性(6起),且達人在締約時處于弱勢地位(1起)或該約定為格式條款(1起)。
如在“沭陽構某公司與李某演出合同糾紛”一案[4]中,法院認為雖然簽約合同書約定所申請的賬號使用權、收益權歸MCN機構所有,但從MCN機構提供的簽約合同書的內容來看,約定的大部分內容均是達人義務,達人明顯處于締約的弱勢地位。
(3) 依據網絡平臺賬號規則確定
部分法院則基于網絡平臺規定的賬號歸屬規則,判定賬號使用權歸達人所有(2起)。具體案例可見上文提到的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賬號歸屬糾紛案件。
而法院判定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的主要理由有:
(1) 賬號使用權已明確約定+商標保護
部分法院認為,雙方約定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所有(5起),且其名稱中包含了MCN機構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信息(1起)或根據網絡平臺反饋允許更改實名制信息(1起)。
如在“廣州獅某公司、楊某合同糾紛”一案[5]中,法院認為,MCN機構的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有關“cheeseY芝柚”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表明MCN機構系該品牌商標的所有權人。因此,獅某公司主張楊某的社交媒體賬號(新浪微博賬號:芝柚cheese)的使用權歸獅某公司所有有理,予以支持。
(2) MCN機構掌握賬號使用權
部分法院認為,達人注冊賬號時使用的是MCN機構提供的手機號,MCN機構實際掌握賬號的使用權限(2起)。
如在廣州拾某公司與哈某合同糾紛一案[6]中,法院結合哈某注冊賬號是受拾某公司員工的指示,使用拾某公司提供的關聯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注冊了賬號,并告知拾某公司賬號鏈接,哈某登錄使用該賬號須取得拾某公司提供的驗證碼等事宜,認為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由拾某公司控制賬號的使用權限,從而支持了拾某公司要求達人歸還賬號的請求。
(3) 達人曾出具賬號歸屬的證明/說明
部分法院認為,達人在合作過程曾向MCN機構或平臺出具有關賬號歸屬的證明/說明(2起),因而使用權屬已經明確。
如在“魏某、沈陽星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7]中,法院認為,在雙方合作使用期間,在因綁定手機號產生糾紛時,達人為MCN機構出具了抖音賬號歸屬權說明[8],對其使用權歸MCN機構進行了明確,故該抖音賬號使用權屬應為MCN機構所有。
二、網絡平臺賬號使用權歸屬難題如何解?
綜合對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并未就賬號使用權的判定形成一致意見,整體而言會基于賬號的人身屬性、弱者保護及雙方協議約定等因素予以考量,但大多數法院還是更看重賬號的人身屬性,從而在賬號使用權判定上偏向于達人一邊。
不過,訴訟畢竟是事后救濟,在達人與MCN機構發生賬號使用權屬爭議之前,可以在事前做好哪些安排?
1. 重視賬號價值 充分展開磋商
MCN機構與達人應就合作期間內注冊、運營的賬號使用權展開充分動態磋商。雙方都要充分認識到賬號的價值(包含潛在價值),對合作期間內注冊的賬號使用權展開充分磋商。
對于MCN機構而言,不能僅看重賬號財產利益的分配,而忽視了對于賬號使用權的約定。
對于達人而言,則不要輕易放棄對于賬號使用權的談判,即使在合作初期沒有太多談判籌碼,也可以考慮約定在MCN機構存在過錯的情形下的使用權人變更。
2. 達人已有賬號 不忘使用權歸屬
除合作期間內新注冊賬號的使用權外,達人在合作前已注冊賬號的使用權也不容忽視。
對于MCN機構而言,需要結合合作期間內是否新設賬號、賬號矩陣的具體安排以及雙方對于已注冊賬號的合作深入程度(是深度合作還僅是托管賦能)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是否需要變更賬號的使用權人。
對于達人而言,若其對于已注冊賬號已經付出較多投入,未來也有潛在成長空間的,可以考慮堅持賬號使用權屬,轉而在賬號收益上明確與MCN機構的分成比例。
3. 留意注冊流程 不為日后“埋坑”
在雙方已就賬號使用權屬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建議由使用權人一方提供注冊手機號并完成賬號的實名認證,以掌握對于賬號的實際控制權;同時需要注重約束另一方對于賬號的使用,如不得隨意解綁、變更實名認證信息等,否則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而在賬戶名稱的選擇上,雙方也需要多留意。若雙方約定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則MCN機構可以在賬戶名稱中放入其商標、品牌logo等信息,一方面便于樹立整體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在發生賬號使用權糾紛時也有依可循;若雙方約定賬號使用權歸達人,達人則應當盡量保持其自身IP的獨立性,避免MCN機構身份標識信息的植入。
三、總結
網絡平臺賬號基于其承載的商業價值,素來是MCN機構與達人之間的“必爭之地”。然而,無論雙方打得如何“頭破血流”,到頭來也只是在“使用權”上爭個高低,因為平臺規則已經明確:賬號所有權屬于平臺,它既不屬于MCN機構,也不屬于達人。
明確了這個基本前提,我們再來看賬號使用權的歸屬。從23起案例中可以知道:雖然法院并未就賬號使用權的判定形成一致意見,但大多數法院還是基于賬號的人身屬性,判定賬號使用權歸達人一方。
為盡量減少后續在賬號使用權上的糾紛,MCN機構和達人可以在事前提前做好布局,針對合作期間新注冊賬號以及達人已有賬號的使用權作出明確約定,并在確定使用權屬的基礎上留意賬號注冊流程,避免在后續產生糾紛時為自己埋下隱患。
文中注釋
【1】廣州互聯網法院,《【法脈準繩】主播解約后,其抖音賬號所有權歸自己還是MCN機構?》,https://mp.weixin.qq.com/s/h4HOhN_3yPR_7IAZSIqJVw, 2022年4月18日第一次訪問。
【2】在“賴某與廣州蜜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9)粵0113民初14942號)中,法院判定雙方共同開設的賬號使用權歸MCN機構所有,合作前開設的賬號使用權歸達人所有。
【3】(2020)浙0110民初13366號
【4】(2019)蘇13民終4102號
【5】(2018)粵01民終10473號
【6】 (2019)粵0106民初13197號
【7】 (2022)遼01民終1889號
【8】該說明載明:“本人作為抖音賬號實名認證人,現就賬號歸屬權(包含但不限于賬號操作權限、視頻內容、視頻相關肖像及其他商務運營權等)作出如下說明:本人名下實名注冊的上述抖音賬號的賬號權屬/權限實際歸屬權于:沈陽星某公司,該賬號由沈陽星某公司進行全面運營管理,本人承諾,未經沈陽星某公司書面同意,本人不對賬號進行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注銷、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