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導致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將成為過去。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釋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主要內容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由此,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區分城鄉居民分別計算,而是統一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標計算。
此前在2003年12月,最高法曾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該規定是基于當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基本國情,在城鄉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制定的。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此,最高法于2019年9月2日印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本次修改后,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改變了以前對城鄉不同戶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比如,受訴法院地在北京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度農村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102萬元,而司法解釋修改后,居住在農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鎮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234萬元,賠償數額將獲得較大幅度的提高,這樣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尤其是農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