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曉迪
進入重整1年多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在4月22日公告稱,截至2022年4月19日,其重整管理人共接受6027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金額合計為人民幣567億元,其中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或展緩確認的金額合計為人民幣513億元。
與此同時,界面新聞記者也注意到,華晨集團債券投資人——聚潤(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潤資本”)、杭州量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瀛投資”)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對招商證券、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亞太會所”)等中介機構提起的連帶損失賠償訴訟也正在進行中。
其中,量瀛投資訴華晨集團、中金公司、亞太會所、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觀韜律所”)、國開證券、江海證券、申港證券虛假陳述案將于5月10日在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開庭。
據裁判文書披露,聚潤資本針對中介機構的訴訟有兩項。其中,訴“H19華晨2”的中介機構申萬宏源證券、華融證券、亞太會所、觀韜律所、東方金誠5家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案已于2021年12月29日經北京金融法院審理后已移送至北京仲裁委員會審理,目前尚未開庭。
其次,聚潤資本訴“H17華汽5”中介機構招商證券、中天證券、國開證券、亞太會所、觀韜律所、大公國際6家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案的案件則于2022年4月14日結束了管轄權的確定。
早在2021年7月,聚潤資本就向北京金融法院訴“H17華汽5”上述6家中介機構虛假陳述,2021年12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后裁定將該案移送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裁定后,招商證券、大公國際等中介機構以異地管轄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22年4月14日北京高院二審駁回了招商證券等中介機構的上訴,維持該案一審判決,即將該案移送至沈陽中院審理。
據公開信息,“H17華汽5”系華晨集團2017年10月23日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第二期),該債券發行規模為10億元,票面年利率為5.3%,發行價格為每張100元,期限3年。
2020年10-12月,聚潤資本作為私募投資機構對該債券進行了買入、賣出交易。而就在聚潤資本交易“H17華汽5”期間,2020年10月23日,該債券出現違約,這是華晨集團第一只違約債券,隨后觸發了華晨集團其余存續14只債券全部違約,合計違約金額177.52億元。
債務違約后,2020年11月20日,證監會對華晨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立案調查。
2021年9月22日,證監會對華晨集團進行行政處罰。據證監會處罰信息認定:華晨集團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虛假記載等五項涉嫌違法違約行為;虛增凈利潤26億元。
聚潤資本稱,其在“H17華汽5”交易中產生賣出損失15.88萬元,持有損失76.21萬元。
聚潤資本稱,其在交易過程中遭受的投資損失與華晨集團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招商證券、國開證券、中天證券作為案涉債券的承銷商,亞太會計所作為案涉債券的財務審計機構、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作為案涉債券的法律服務機構、大公國際作為案涉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均應對案涉債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聚潤資本訴請相關法院判令上述機構連帶賠償其本息損失、及相關費用合計94萬多。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4月21日,華晨集團公告,不再聘請亞太會計事務所為其提供審計報表服務。公告稱,亞太會所2013年-2019年為其提供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期限屆滿,需更換會計事務所。
有業內人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主張中介機構責任,一定程度上,“五洋債案”的判決為證券虛假陳述案中投資人主張中介機構連帶賠償責任提供了樣本。而在華晨債案中,來自證監會對華晨集團的行政處罰,對債券持有人而言, 無疑是最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