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司林威
NFT火熱之時,相應的侵權問題也在不斷發生。
4月20日,一樁NFT領域的侵權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時賠償原告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由于NFT沒有明確法律法規,該案是我國對于NFT領域司法探索的新類型典型案例。
據悉,該案涉及IP為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稱“胖虎”)動漫形象。2021年,支付寶螞蟻粒平臺也曾數次發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總售賣數量超數萬份。
本次案件的原告為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該公司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
而本案的被告則是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27日。 旗下擁有一家NFT交易平臺“NFT中國(NFTCN)”。
奇策迭出公司發現,近期在“NFT中國”平臺上,有用戶上傳了“胖虎”IP NFT,報價899元,而且該NFT數字作品的右下角還帶有原作者的微博水印。
于是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將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該公司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所以原告奇策科技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不難看出,該起案件中“侵權”事實證據確鑿,但關鍵的是如何判罰。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NFT中國”主體公司進行了申辯,理由有三條,一其系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二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和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三是其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總結來說,杭州原與宙科技認為這是用戶的侵權行為,且法律對于NFT相關的智能合約沒有明文規定,該平臺也已經做了刪除行為。
但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 杭州原與宙科技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杭州原與宙科技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時賠償原告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法官也對本案進行了總結,認為本案在對NFT技術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業模式進行充分考察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對NFT及NFT交易平臺的法律屬性進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臺的注意義務、法律責任,進而明確了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停止侵權的范圍等疑難復雜問題。特別是在停止侵權的措施上,探索了通過斷開鏈接并將上鏈后的NFT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實現停止侵權內容傳播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這或是國內NFT領域第一樁司法案件。
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中,NFT交易模式本質上屬于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內容的買賣關系,購買者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益,并非對一項數字財產的使用許可,亦非對一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