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萌
日前,一則“公募基金前總經理狀告原東家討薪”的新聞在業內流傳。3月2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黃某與益民基金的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顯示,黃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職益民基金公司并擔任總經理,約定月薪12萬。2018年12月27日,黃某以益民基金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后續雙方發生訴訟。
在一審,原告黃某訴訟請求為:益民基金應該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資16.50萬元;支付2018年度報銷款2.67萬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競業補償金13.50萬元。
被告益民基金訴訟請求為:無需向黃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171.47萬元;無需向黃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62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黃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職益民基金,雙方簽訂了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益民基金聘請黃某擔任公司總經理兼國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經常工作地點為北京;勞動報酬為基本工資6萬元/月、崗位工資6萬元/月,以上薪酬均為稅前標準;自雙方簽約之日起至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后三個月為黃某競業限制期。黃某2018年9月10日離任,2018年12月2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工資標準及發放問題,雙方確認益民基金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按照每月12萬元的標準,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按照每月7.5萬元的標準,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2120元支付黃某的工資。
對此,黃某則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15萬元,要求益民基金補發差額。益民基金認為黃某所主張的差額為績效工資,其只有在完成相關考核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關績效工資。
一審法院對于黃某及益民基金的訴訟請求逐一分析,其中對于占比金額最大的工資差額方面,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關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工資差額。一審法院認為黃某任職益民基金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確存在履職不佳的問題。黃某雖對此提出不同意見,但未能就其工作表現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其陳述不予采納。另一方面,黃某雖認為存在工資差額,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工作期間已就工資差額問題提出異議,故法院對于黃某要求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關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問題。雙方對于該期間黃某的工作狀態存在不同意見。法院認為黃某雖離任總經理,但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在此期間,益民基金未給黃某安排工作任務,而黃某亦存在未到崗的客觀事實,故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該期間黃某處于待崗狀態。益民基金按照2018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黃某待崗工資并無不當,而黃某亦未在收到該工資的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異議,故法院對于其主張的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因此,對益民基金要求無需向黃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171.47萬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關于益民基金主張無需向黃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62萬元的訴訟請求。因黃某以益民基金公司未及時、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益民基金并不存在上述情況,故法院對于益民基金要求無需向黃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62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益民基金曾表示,黃某擔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的績效表現極差,不僅讓公司因此受到北京證監局的多次行政處罰要求整改、處于連續虧損狀態,其本人也收到北京證監局的警示函處理。在黃某極差的任職表現,以及致使公司因此存在極大的合規經營風險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高管薪酬管理辦法》規定,黃某無權享有績效工資。
圍繞上述爭議,雙方展開了辯論。一審最后判決益民基金僅支付黃某部分未休年假工資和未報銷款,無需向黃某支付工資差額、競業補償金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過,這些在二審發生了一些轉機。
對于一審判決,黃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黃某提交了新的證據,包括周姓董事關于益民基金2017年度合規報告的審閱意見、北京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證明益民基金存在的問題是多年積累的,不應歸結于黃某一人。
二審法院認為,黃某要求益民基金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涉及三個期間段。(一)關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工資差額。二審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證據,黃某作為公司高管人員確實存在履職不佳的問題,故一審法院對黃某主張此期間工資差額未予支持并無不妥。
(二)關于2018年1月至8月期間工資差額。益民基金公司在此期間按照7.5萬元標準支付工資,但并無證據顯示雙方就薪酬降至7.5萬元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調整薪酬的依據及流程,結合黃某工作期間的履職情況,益民基金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稅前12萬元標準補足此期間工資差額。一審法院關于雙方就此期間工資標準的約定已達成事實變更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更正。
(三)關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根據查明的事實,黃某的離任日期為2018年9月10日。結合黃某與益民基金董事長紀某在2018年8月、9月的聊天記錄顯示,益民基金在此期間未給黃某安排工作任務,黃某亦未到崗,故一審法院認定該期間黃某處于待崗狀態并對其主張的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經核算益民基金公司應當支付黃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期間工資差額36萬元(稅前)。黃某主張的上述期間工資差額過高部分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未休年假工資和報銷款予以支持;改判益民基金支付黃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36萬元(稅前);益民基金支付黃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62萬元。
關于黃某主張益民基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競業限制補償13.5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黃某未在法定時限內就該項主張向法院提起訴訟,故法院對此不再予以處理。
Wind數據顯示,益民基金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注冊地為重慶市。大股東為重慶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6500萬元,股權占比為65%,中國新紀元有限公司出資3500萬元,股權占比為35%。
作為成立超過15年的老基金公司,回顧益民基金的歷史,也曾經有過巔峰時刻。2007年益民基金搭上中國股市的順風車,資管規模迅速膨脹,當年九月份時公司資管規模首次達到157.3億元,這是益民基金的高光時刻。但在2008-2012年,由于公司內控混亂,益民基金被北京證監局責令內部整改,整整四年時間沒有發行一只新基金,錯過四年的黃金期。
界面新聞記者查詢公司披露的信息發現, 自成立至今,益民基金經歷了5位總經理。截至2021年底,公司旗下僅有6只基金,16位基金經理,在管資產總規模僅14.38億元。